司法会计鉴定特点及其和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杨为忠

上海审计 2002年04期

  司法会计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具体可表述为: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集和鉴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的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以上概念中,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是分别指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部鉴定人员和司法机关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员。

  第二,“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是指运用“交集”体的部分。

  第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规章”应当是省部级政府部门和省部级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

  寻找司法会计鉴定特点及其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属概念,更好地履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责,适应诉讼的需要。

  一、司法会计鉴定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决定权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关于司法鉴定权的理论主要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

  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载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

  第二,书面形式。按目前我们的认识水平,会计电子信息不是书面会计资料,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否则,它就是电子信息技术所研究的对象。

  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

  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

  3.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由于两者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否则,就尤如少了一把钥匙。

  4.都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鉴定活动,另一个是经济评价活动,但两者都是对事实作中立的判断结论的活动。

  5.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审计的目的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而审计是一项经济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所以,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司法秩序。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于刑法第229条,一个是故意犯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另一个是过失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是相关多学科理论及其法条的“交集”,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所以,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必要那么高。

  10.思维方向相反。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的思维方向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如某一开发商的土建工程项目预算是5千万元,而承建商的预算执行情况是6千万元,如果开发商怀疑其中的疑点,就必然会先求助于审计,而不可能直接诉诸于法律,因为,此时开发商对其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认识也仅是未知的或是模糊的,只有通过审计才能初步判明其中是否有异常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减少给付。而如果承建商不同意对方的判断,可能会诉诸于法律,要求对方全额给付。此时,法院就有可能对这一双方存在分歧的预算执行情况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予以验证。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分类标准应当是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证据的级差规则,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就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应分成A、B、C三等,这样才能满足诉讼的需要。而审计分类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等。以这样的分类进行审计,就很难满足诉讼的需要。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三个等级鉴定有如下的特点:

  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必定存在会计错误;涉案会计资料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

  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涉案会计资料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

  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有些可以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免论证,用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它诉讼证据一样,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这些测试方法主要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随意抽样等方法。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并主持的诉讼活动,所以,根据我国民诉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对司法鉴定人独立性的排斥性规定、明示性规定和放宽性规定,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活动过程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其他人同意。同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具有比较完全的独立权,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都不能自然地成为诉讼证据,只有当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因此,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种属认定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就是对被检材料与比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和印章鉴定等等。种属认定鉴定就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

  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所以,在结论及文书方面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结论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成果就是鉴定结论,而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2.结论文书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书立足于描述性,尽可能通俗地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展现在文书中,便于办案人员审查时理解和在结案报告中作专业描述。而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将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等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因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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