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接收军转干部的政策

南京接收军转干部的政策

1、到南京市市区安置的: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 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 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 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8年; 或与本地人结婚满5年; 或在边防、海岛、同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 064号文件执行) 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或因公因战致残(二等乙级以上) ,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3)营职以下的本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 或与本地人结婚满4年。

2、外省籍军转干部的配偶随军、随调、转业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满5年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3、本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的; 或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南通、 扬州、 淮阴、 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及全省县(市) 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4、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配偶在江苏工作,系国家统配的大学生,具有真才实学,当地工作需要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6、转业干部入伍后全家迁到江苏、现本人未婚; 或已婚,但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7、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是老红军,现在江苏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8、下述军转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 ,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4)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 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 工作满10年的,从事飞行或在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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