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关系中的主体

关于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法人的种类、相关名词解释及构成要件

1、法人种类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及事业单位法人。

2、法人的构成要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相关名词解释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一个且较固定。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

二、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1、企业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这是与自然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重要区别,自然人对债务等民事责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企业法人终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法人破产及其他原因等。

在企业法人被依法撤销和解散的情形下,应该对企业法人财产及时进行清算。由于许多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对主办企业或挂靠企业解散、撤销时,未进行财产清算,因此埋下许多隐患。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级主管部门收取企业资金或实物的,要在收取资金或实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多数政府部门主办的企业及挂靠企业在当时都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纳过企业管理费,在原企业遗留问题引发民事诉讼时,如果企业自由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收取了企业管理费就要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民经商办企业,我区一些政府部门也参与其中,有部门创办的,也有挂靠经营收取管理费的。在中央要求清理党政机关办企业时,我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对自办或挂靠企业未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就将企业撤销或解散,一旦原企业遗留问题引发诉讼,政府部门自然就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许多企业的遗留问题在原企业被解散或撤销十几年后还有诉讼出现,我区就有3起之多。此种情况下,无疑将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推到了民事诉讼被告位置。

三、政府机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1、街道办事处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从法律意义上讲不直接以自身名义对外,其行为所致民事责任一般应由派出的政府承担。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街道办事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专门作出了批复,街道办事处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2、由于机构改革可能出现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以往在机构改革时因只讲撤销某部门,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未作说明,导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没有承受部门,在机构改革后如被撤销的部门包括其主办的企业解散时未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引发民事诉讼,法院将会把政府作为被告,使政府处于不利位置。

此外,我区还有八个办事处存在实业公司,在今后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如可能出现被撤销、解散等情况,包括机构改革涉及到法人的撤销时,体现在三定方案中最好加一句被撤销的单位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由谁承担,避免在改革后出现问题时使政府处于被动。

买卖不破租赁

上节讲到的中迪公司在拆迁中的问题。中迪公司自行拆迁,与被拆迁人百汇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百汇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但对十几户租住人,即承租人未安置,导致十几户。在《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38条明确规定,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只能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中迪公司由于自行开发,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百汇公司进行货币补偿,侵犯了承租人的利益,如果有我们公证在审查时就会避免问题的发生。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租赁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

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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