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应急预案 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遵循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

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

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4、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5、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

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6、市畜牧局负责食用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产品相关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协助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开展相关检查,分析检查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8、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除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9、市商务局负责生猪(畜、禽)屠宰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0、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

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查处。

11、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药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市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14、市公安局负责对涉案地立案侦办,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调、组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5、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16、市监察局负责对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

行调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1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9、市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21、市域铁路部门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22、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3、市属其他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会办公室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市、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

职能部门负责,主管局长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主管局长任组长。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主管局长任组长。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后勤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主管局长任组长。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五)综合宣传组

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市委宣传部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

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六)善后处理组

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

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负责建立信息监测网络监控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发现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

二、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一般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牡丹江市应急指挥部,重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三、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人员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

5、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五)责任报告人

1、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2、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七)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八)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九)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地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对乡镇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

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牡丹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牡丹江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牡丹江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乡镇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系统,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

挥部有关成员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9、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一、总结报告

Ⅲ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Ⅲ级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二、物资保障

市、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演习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部分 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备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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