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1-04-24【生效日期】:2001-04-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对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司室(局)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设置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组织协调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  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本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四)关系人民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动态、简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电子数据和政府网站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的设置须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刊物不超过2种。  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发的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应冠以该地方名称。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应视其内容确定发送的范围。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局办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将政务信息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凡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编发的政务信息刊物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2份。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司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报送信息,须经本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或邮寄报送;紧急内容可通过电传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要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度通报一次。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对在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凡印发、报送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起按有关规定存档。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要逐步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30739--011220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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