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管理本社的事务,发展壮大安县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社员大会由成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社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 成员代表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50名,并张榜公布。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 成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成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成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向成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成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社员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第七条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向社员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 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社员大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作社遇有重大经济事项,应随时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条 社员大会一般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举行;决议必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传达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合作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二条 合作社监事会是社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大会选举出执行监事1名,执行监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检查理事会成员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社员大会决议的行为;是否有营私舞弊、
铺张浪费、侵占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社理事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 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经成员代表提名,提交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通过决议,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成员担任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委员不得由非合作社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应在例会前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向社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社员大会上,理事会、监事会必须向大会分别作出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监察工作报告。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应在会前打印发给成员代表。
第十九条 三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发展状况及主要经验教训;上
次社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下步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其它重大事项。 财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经营、负债状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合作社及其主要干部的报酬和用于对外交往中的招待费用支出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今后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
监察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社章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作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今后监察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第二十条 在社员大会例会期间,要在较为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财务账目,内容主要有:合作社财务收支状况;干部报酬情况;合作社经营状况及其他成员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布账目要实事求是,简明易懂。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社员大会例会须在召开前一周通知代表,并通报主要会议内容及有关情况,以便代表作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召开社员大会要做到“四有”。有签到;有会标:统称“黄金峪茶业专业合作社第×届第×次社员大会”;有记录;有档案:成代会所有有关材料都应作为档案保存,以备成员代表查阅。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的一般程序为:
1.宣布开会;
2.公布代表出席缺席情况;
3.由合作社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4.由财务主管作财务工作报告;
5.由执行监事作监察工作报告;
6.代表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
7.相关负责人解答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和建议;
8.通过大会有关决议;
9.大会总结;
10.宣布闭会。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让成员代表畅所欲言,会议应留出足够的代表发言时间,会上发不了言的,应允许代表会下反映或写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抓紧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向成员代表报告落实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成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能解决的解决,能答复的答复;一时解决答复不了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调动代表关心集体事业的积极性,代表提出的建议被合作社采纳,应依据产生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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