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偷拍偷录器材 当心构成间谍犯罪(以案说法)

售卖偷拍偷录器材

当心构成间谍犯罪(以案说法)

张胜利 张聪会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08日   19 版)

河南省新密市中年妇女慕继霞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从网上淘的5个宝马型车钥匙摄像机高科技监控设备,却让自己和“间谍”扯上了关系。

2013年的一天,慕继霞上网寻找商机时,发现网上销售有车钥匙摄像机、手表摄像机等高科技监控设备的信息,当下就萌生了在自己门市部销售这些新奇监控设备的念头。

2013年6月份,慕继霞从网上低价购进了5个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并在自家店内以18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个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从中获利25元。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是个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该器材属于“窃视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慕继霞被公安机关抓获。

有人认为,慕继霞购买的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其实就是个针孔摄像头,把它装在手机上是合法的,装到宝马车钥匙上就成了间谍器材了?且其只卖了一个,获利仅25元,情节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答疑释法:

我国刑法对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专用间谍器材的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销售”。强化对该罪打击力度,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单位和个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该种行为造成何种法律后果,均以该罪论处。

近年来,采用针孔摄像机“偷窥”他人隐私再利用互联网广为传播,以微型录音机“偷听”他人谈话内容等窃取、刺探政治、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

在此,提醒公众,近来网上多流传各类艳照,较多从管理不严的宾馆内传出,在外出差住宾馆时一定要住正规宾馆,谈生意时尽量选择室内,如对方经常拿手表、钢笔或皮包对着你,要多个心眼。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此类犯罪,让每一个公民都开心地生活在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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