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在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检察工作必须自觉将自己融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优质的区域法治环境,提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实力,提升招商引资环境的软实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不是去办企业,不是去实施项目,不是去招商引资,而应该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办案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和检察院工作思路,按照“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案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法律保护,创造市场主体发展的良好环境。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良好发展环境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确立运用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并使这一观念成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制定和落实服务的措施和办法,保障和维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发展态势。当前,检察机关要努力在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上提供好服务。
一、服务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继续强调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建设的同时,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部工作的重要目标,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全新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三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性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四是统筹兼顾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难度越来越大。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之一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树立主动维护稳定的观念,加强调研分析,结合我市实际,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以常态打击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依法制裁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和睦的社会、社庭与人际关系;认真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切实解决有理的上访问题,
态度鲜明地拒绝无理请求,并做好耐心的事理解释、心理疏导和法治引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起诉、控告申诉和法制宣讲等职能中,都要牢固树立打击为了服务、打击不忘服务的工作理念,都要为服务创建和谐赤水工作有所作为。
二、服务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衡量一个地方发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服务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就是要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主要抓好打击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漏税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支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特别是赤水处于边际交汇处,市场环境优劣易于比较,这项工作尤显突出。
二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打击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又要通过办理案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管理规定,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大化,真正感受到发展环境的宽松和安全。
三是完善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依法查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补偿、重点工程项目
建设,以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出现的侵吞、截取、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改革发展成果。让国家政策、措施承诺规范、有序地执行和兑现,树立地方较好较高的社会信用度,为争取更多更好的政策、更大更强的项目营造好环境。
三、服务创建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良好的政治秩序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根本保障。政务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务环境又往往体现为该地方公权力的运行状况。如果一个地方公权主体以权谋私,权力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不仅侵害到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也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更成为影响这个地方政务环境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群众对政府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更进而威胁到社会稳定。腐败还会削弱公众对对执政党及其政权的权威性。预防腐败应主要从制度上对公权主体进行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努力通过法律监督来预防制约公权主体的腐败问题。一个地方的政务环境如何,往往是体现这个地方发展环境是否宽松,是否留住地方资本生根,是否吸引外来资本进驻的重要因素。投资总是趋向社会稳定、政务廉洁、回报较高的地区和行业。不可否认,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是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政务环境的建设,实际上当然地涉及到职责履行,不可回避地涉及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问题,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抓好查处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履行。
(一)从法律上查处职务犯罪。一是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廉洁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设置障碍向投资者索取贿赂、故意拖延时间向投资者暗示贿赂、在接受贿赂后搞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查处
力度,努力扫除干扰外来投资落户的障碍。二是加大对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严厉打击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利,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种犯罪行为,特别是对本地黑恶势力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收取所谓的保护费、暴力垄断市场等犯罪行为要坚决严惩。三是加大对外来投资者涉讼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监督程序较复杂、漫长,而外来投资企业通常涉讼的领域多在工程承包纠纷、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招标投标纠纷等方面。鉴于此,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必须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及时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发展态势,通过检法两家的工作协调来及时化解矛盾,通过建议和协调工作来寻求争议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对已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民行案件依法进行检察监督,既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
(二)从法律上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专门成立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从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样的高度,不能重查处轻预防,仅把查处看成是成绩,预防有效应是更大的成绩。要做到招呼打在前,预防走在前,少让干部犯罪。组织上培养一名干部的代价是不小的,也是不容易的。他们正面发展了,对我们的事业是有利的,他们走向了反面,对我们事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预防的工作更显重要和必要。当前,预防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有关单位参加,检察机关主导,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着眼于保护干部和服务发展,着重探索和建立四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职
务犯罪风险评估制度,对那些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行业,对那些群众满意度不高、反映强烈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结合举报材料、工作效果等因素进行是否可能有职务犯罪的风险评估;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作制度。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与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预防宣传教育和监督制度、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检察建议警示制度。对管理制度明显缺位、管理松散、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有职务犯罪苗头的单位和职务犯罪频发的单位,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并回复,同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通报情况,以示警示。
(三)从法律上监督职责履行。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这实际上是职务犯罪窗口前移的问题。要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程序、履职到位情况、工作成效和群众反映等情况,分别采用建议、警示、纠正、查处的监督方式实施监督,最大限度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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