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旅游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旅游规划设计水平,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河南省旅游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立省,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设计是指: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省辖市、县(市、区等)旅游发展规划及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点)规划、专项规划等;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或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必须编制相应的旅游规划。未编制旅游规划的旅游区(点),不得进行旅游开发。

第五条 旅游规划编制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旅游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单位

第八条 成立河南省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进行资质等级认定、定期复核并公告。

第九条 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

第十条 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向河南省旅游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建立河南省旅游规划专家库,负责为全省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专家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实行规划成果定期申报制度。各省辖市、扩权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将本区域(单位)上半年度旅游规划编制情况(规划编制名称、规划编制单位、工作进度、社会评价等)上报省旅游局。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或修编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超过5年的发展规划原则上要进行修编。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编制,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区(点、线)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各类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确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第十五条 规划委托方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后,应在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前,编写《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经批准后,方可委托编制规划。规划委托方和规划编制方要依法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规划范围、任务、内容、成果、图件要求、履行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责任、义务、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方应加强对规划区的调研、分析,确保在规划区投入足够的编制力量和工作时间,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人均现场工作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件和附件(专题研究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成果应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突出应用性、针对性、科学性、独特性和可操作性,严禁抄袭或克隆。

第十七条 规划委托方支付规划编制费用原则上分四个阶段:规划启动阶段,支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中期论证通过后,支付费用累计一般不超过50%;评审通过后,支付费用累计一般不超过85%;规划最终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全部规划费用。

第十八条 各阶段旅游规划设计成果,须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规划编制方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字。

第四章 论证评审

第十九条 设立河南省旅游规划成果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鉴定。

第二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旅游规划论证评审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规划设计成果中期论证及预审制度。省辖市、县(区)等旅游发展规划,重要旅游区规划、旅游活动策划方案须安排初期及中期论证。一般旅游区规划原则上要安排中期论证。规划设计成果终审前,规划委托方应将规划设计成果上报评审主持方进行预审。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规划编制程序或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安排最终评审。

第二十二条 旅游规划论证评审工作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旅游规划论证评审工作分省、省辖市(扩权县)两级进行。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辖市及扩权县级旅游发展规划、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及重点旅游区(点)、重要旅游线路、大型活动策划的论证评审工作;省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县(市、区等)级旅游发展规划、一般旅游区(点)规划及旅游线路和活动策划的论证评审工作。扩权县负责组织本区域一般旅游区(点)规划及旅游线路和活动策划的论证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评审主持方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原则上从河南省旅游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委托方与评审专家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二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应于论证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专家审阅。论证评审会议召开前,原则上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规划评审采取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的方式。评审专家

委员会专家中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规划设计成果方可通过论证评审。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方应按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规划最终修改成果须经评审主持方审查同意。规划成果报批须同时加附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主持方审查意见。

第五章 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区(点、线)的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辖市、扩权县、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线路、旅游区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旅游发展规划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违者,依据《河南省旅游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资质等级: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擅自转让规划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未报原认定单位备案的;

(五)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的。

第三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或建议降低其资质

等级:

(一)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

(三)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四)抄袭或克隆其它规划成果的;

(五)未按时间要求上报规划编制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省外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限制进入河南旅游规划设计市场:

(一)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

(三) 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的;

(五)抄袭或克隆其它规划成果的。

第三十三条 未按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省辖市、扩权县、县(市、区等)及未按要求编制规划或未按已批复规划开发建设的旅游区(点),不得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质量等级评定或其它评选活动,政府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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