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否存在委托合同中

篇一:工伤委托协议

协 议

甲方:徐玉杰

乙方:黄先金、黄家国

兹有工人黄先金,在一里洋房3#—4#楼做小工于2015年1月17日不慎受伤,现以治疗完毕,需回家休养,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黄先金人民币85000元整(捌万伍仟元整),今后一切费用由黄先金自理,与任何人无关。

此协议一式两份,需黄先金及其儿子黄家国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篇二: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1为何会出现私了协议?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有89%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士谦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上诉太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

此外,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会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

“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职工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张士谦律师说。

2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

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 张士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为残疾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

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张律师说。

3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4三种情形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马晶晶说。篇三: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2011年2月,王某到一家化工公司打工,化工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某日,王某在上夜班的路上被一拖拉机撞翻,昏迷不醒,肇事司机逃逸。化工公司在王某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用去2万余元,王某家人也用去5千多元医药费,但王某仍未能苏醒。王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抢救王某,化工公司称除非王某家人同意与公司签下“化工公司一次性付王某家属5万元,无论王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因救人要紧,急需巨额医药费,王某的家属(文化程度低、年龄大、经济条件差)极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某最终未能抢救过来。后王某的家属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向化工公司要求支付王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化工公司以已与王某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请问,化工公司与王某的家属达成的私下协议是否有效? 答:《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化工公司在王某发生工伤昏迷不醒的情况下,不按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而是私下了结,以王某家属不懂劳动法律法规,抢救王某心切,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5万元钱就推出不管,与工亡待遇四五十万元的赔偿金额悬殊较大,化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书面协议明显显示公平,应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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