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产业内涵及其与相关产业的关系探究

作者:冯惠玲杨红艳

2011年02期

  2004年,中办、国办发34号文件《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使得“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在我国正式确立。该文件把“发展壮大信息资源产业”作为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实现的重要内容。然而时至今日,学术界和产业界对“信息资源产业”的内涵、组成与分类、与其他产业关系的认识还十分混乱。在政府统计层面,信息资源产业也与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相互交织。因此,探究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对于形成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在梳理政府文件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信息资源管理和产业经济理论出发,对信息资源产业进行了分析和界定。

  1 国内外对信息资源产业内涵的探讨

  1.1 对信息资源产业内涵的探讨

  根据笔者的调查,国际上尚未见到“信息资源产业”的提法。1996年,朱幼平等人首次指出“信息资源业即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行业”[1]。1998年,庞景安在其文章中提到“信息资源产业”对应于3C中的“Content”[2]。《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2004》给出了信息资源产业定义: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开发、创作、分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服务的产业,主要由数字内容产业、信息咨询业和市场调查业构成,并以数字内容产业为主体[3]。2005年的《信息资源产业和信息市场政策研究报告》对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信息资源产业广义上是指从事信息资源生产加工,以信息资源的内容为基础,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种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介质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和音像传播;信息资源产业有传统和现代之分[4]。同年,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在一次工作汇报中进一步指出:信息资源产业是指从事信息生产加工,以信息形式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咨询、广告、市场调查、网络游戏、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研制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研究报告》指出信息资源产业也称信息内容产业,是指以信息资源为生产劳动对象,提供信息形态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群体。它既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广告等传统行业,也包括提供信息技术含量较高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产品或服务的新兴行业,有别于20世纪50年代因信息技术而兴起的信息产业、IT产业等概念[5]。

  2005年以后,我国学术界也对信息资源产业的内涵进行了探讨。比如韩芸认为信息资源产业是高技术、高智力、高增长、高附加值产业,它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综合规模大、价值链长;信息资源产业是以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为产业主体行为的产业群体,具体可分为信息产品生产业、信息数据传输业和信息内容服务业;其产业特征可以概括为“四化”,即信息处理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服务社会化、信息产品市场化[6]。宣小红认为,信息资源产业是指从事信息资源生产加工,以信息资源的内容为基础,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国民经济部门[7]。赖茂生等认为,信息资源产业即信息内容产业,其内涵包括:(1)产业的源头是待开发利用或已经得到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内容;(2)以经营信息内容产品或信息服务为主要利润来源;(3)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商业化模式;(4)是信息化时代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8]。

  已有研究普遍认为信息资源产业的核心特征集中体现在:“产业的劳动对象”是“信息资源(或信息内容)”。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进一步认为“信息资源产业的产出”应是“信息形态的产品或服务”。个别学者还强调,信息产品或服务的商品化、生产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生产活动的智能化以及在信息经济中的主导性也是信息资源产业的重要特征。然而,按照现有定义,仍很难将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产业、内容产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产业区分开来,因此有必要对信息资源产业的内涵进行深入辨析。

  1.2 对相近产业——内容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探讨

  为了更清晰地阐述信息资源产业,有必要对与信息资源产业十分相近的信息内容产业(或数字内容产业)和文化创意相关产业(或称创意内容产业、版权产业)加以比较分析。

  1.2.1 信息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的内涵

  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在国际上较为通用,这一提法最早由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提出。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首次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制作、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9]。1998年,国际经合组织《作为新增长产业的内容》专题报告把内容产业界定为“主要生产内容的信息和娱乐业所提供的新型服务产业”[10]。爱尔兰国家政策与咨询委员会2002年提出的《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指出,广义的数字内容产业是指创建、设计、管理和发布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撑的产业[11]。之后,美国软件与信息业协会、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协会(称为信息商品化产业)、日本《内容促进法(2004)》和《数字内容白皮书(2007)》等都对内容产业进行了类似阐释。

  在我国,部分政府部门和一些学者也赞同采用数字内容产业或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以便与国际接轨。《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12]、《深圳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13],台湾经济部工业局数字内容产业推进办公室,以及王斌、蔡宏波[14]和韩洁平[15]等学者也对内容产业进行了大同小异的定义和解释。

  国内外政府文件和学者普遍认为,信息内容产业的核心特征是:以信息内容为劳动对象,围绕信息内容形成产品或服务,大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创意设计等智能活动;数字内容产业更强调产业活动对现代信息技术的采用,将传统的信息生产活动排除在外。

  1.2.2 文化创意产业/创意内容产业/版权业的内涵

  文化创意产业、创意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等概念与信息资源产业也存在关联。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1990)认为美国版权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出版文学、音乐、电影电视、广告、软件、绘画艺术、播放工具的制造与批发零售、服装、珠宝、家具、室内设计等;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1998)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能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的,可以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活动;澳大利亚政府和香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的《香港创意产业基础研究报告》(2003)也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给出了类似定义;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2001)则认为文化内容产业是指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思想及价值观和民间文化等因素产生的一切文化产品[14]。

  上述对“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的定义,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智能和智力劳动为主要方式,对文化发展产生贡献。

  2 国内外对信息资源产业组成和分类的认识

  2.1 国外对信息资源相关产业的划分

  1998年,国际经合组织《作为新增长产业的内容》专题报告,将内容产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视听和音乐内容;另一类综合了数字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通过因特网等新媒体传送[10]。欧盟“content-village.org”网站2003年发布的《英国的电子内容》报告称,英国的数字内容产业包括出版业、软件业、网页制作业、图形设计业、游戏业和广播电视业[16]。2005年发布的欧盟“i2010”战略将内容产业分为电影、视频、音乐三类,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含数据库和游戏软件)和音视频传播服务等生产部门[17]。

  挪威、法国、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主张将信息资源相关产业正式纳入国家产业统计分类系统。2003年,挪威国家统计局提出了挪威内容产业分类体系,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唱片等出版业,广告业,数据库业,电影、录像生产、发行、放映业,广播电视业,新闻代理业等,但将各类印刷和复制部门排除在外,挪威根据该分类对2002年该国的内容产业进行了统计。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在向欧盟《经济活动通用产业分类表》提出修订意见时,建议将内容产业单独立类,内容与挪威的划分类似,但主张包含印刷和复制业。爱尔兰国家政策与咨询委员会将数字内容产业划分为游戏产业、数字图书馆、电子学习、商业与客户电信/无线服务和非媒体应用五大类。《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2007年美国版中“51信息产业”,分为不含网络出版的出版业、电影与录音业、不含因特网的广播业、电信服务业、数据处理、主机与相关服务业和其他信息服务业(包括新闻辛迪加、图书馆、档案馆、网络出版、网络广播、网络搜索门户)。加拿大政府将信息内容产业划分为非文化部分和文化部分;《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2007年加拿大版的“51信息与文化业”的内容与美国版相同。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则把教育产业、教养产业也划归内容产业。

  在跨国产业分类体系中,内容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并未单独立类,而是体现在其他类别里。根据笔者目前找到的资料,欧盟当前使用的《成员国通用产业分类表》中,内容产业并没有集中体现,而是分散在各个大产业中。根据联合国最新版《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4版》,信息资源产业分散地体现在三大类中:(1)“J信息和通信”中的出版活动(书报、目录、软件、数据库等);动画、视频、电视节目、电影、音频、音乐、游戏;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数据处理、门户网站等)。(2)“R艺术和娱乐”中的创意、艺术和娱乐,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活动,博彩、体育。(3)“M专业和科技活动”中的管理咨询、科学研发、广告和市场研究。

  2.2 我国对信息资源相关产业的划分

  (1)政府的划分。我国正在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未将信息资源产业单独立类,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5月14日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也是如此。国家统计局2004年制定的《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把与信息相关的产业划分为五大类: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设备销售与租赁业、电子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业。其中,第五大类和第四类中的软件业是信息资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研制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问题战略研究报告》将服务业具体划分为四大类: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公共服务。四类中分别涉及信息服务、市场调查、文化娱乐等内容,可划归信息资源产业[18]。

  省级政府对信息资源相关产业的组成和分类进行了探讨。如《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2004》把信息资源产业分为数字内容产业、信息咨询业和市场调查业。在数字内容产业中,又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数据库业、电信增值服务业以及数字电视内容[3]。《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将内容产业的类型划分为软件、信息化、教育、动画、媒体出版、数字音像、数字电视节目、电子游戏等产业[12]。《深圳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从我国现行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选择相关类目,提出了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分类框架,分为数字内容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数据库、动漫、广告等)、信息传输服务业(即通信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业、公共信息服务业(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数字内容产业五类[13]。我国台湾经济部工业局数字内容产业推进办公室,将数字内容产业分为数字游戏类、计算机动画类、数字学习类、数字影音应用类、移动内容类、网络服务类、内容软件类和数字出版典藏类八个细分产业。

  (2)学术界的探讨。贺德方、赵子忠、赖茂生等人认为信息资源产业或信息内容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和音像制作、咨询、数据库、软件、社会调查、广告制作、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游戏、动漫、移动内容、在线学习等细分产业[8,19-20]。但各类通信传输业、公共信息内容服务业、测绘业等是否属于信息资源产业,上述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韩芸将信息资源产业划分为四个门类:信息采集部门、信息加工处理部门、信息传输部门和信息服务部门[6]。唐娟和缪其浩认为内容产业是一条产业链,上游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创作和知识生产,包括文化、艺术、科技、教育课程、游戏娱乐等,下游是为了内容存储、传递、转换和服务的技术开发和硬件、软件研制生产[21]。王斌、蔡宏波等认为,按内容类别和内容流通媒介分类的内容产品包括影像类、音乐类、游戏类、图文类和工具类[14]。

  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研制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研究报告》从市场监管角度对信息资源产业进行了详细地分解,具体包括:传统信息资源产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和其他),数字化、网络化信息资源产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业,包括数据库)和新兴信息资源产业(手机移动通讯终端内容提供服务、创意产业)三大类[5]。赛迪顾问在《2004-2005年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投资机会研究年度报告》中,将数字内容服务产业划分为核心和外围两层:互联网服务、数字电视、在线游戏、在线教育、数字动画、无线内容六类属于核心细分产业;游戏娱乐、电视电影、教育、通信、音乐、医疗、广播、出版等领域属于外围细分产业[22]。

  综上所述,国外在对信息资源相关产业的划分普遍采用内容产业的概念,而国内则更惯用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很明显,信息资源产业有传统和新兴之分,得到较为广泛认同的细分产业包括:出版业(如图书、报纸、期刊、数据库)、电影广播电视制作发行业,各种媒介的音频、视频(如音乐、游戏、动画等)生产发行业,软件业、数据库业以及书刊目录加工等文化信息资源业。不过,上述细分产业的分类,未形成一致的统汁口径和学术认识。教育、图形设计、通信传输、印刷复制等部门是否属于内容产业,尚无定论。

  3 “信息资源产业”的内涵及边界辨析

  3.1 信息资源产业的本质特征及内涵界定

  与信息内容产业和文化创意创业相比,笔者更赞同采用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原因包括:(1)采用信息资源产业的概念,有利于与我国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国家战略保持一致。强调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进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2)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讲,“内容”的概念与“形式”相对应,但信息资源的生产和消费往往是内容和形式二者的结合体,难以完全区分,因此内容产业的提法不够严谨。(3)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涉及物质生产和服务的内容(如工艺品的生产),难以体现“信息生产”的特征,不利于政策制定和国家战略实现。

  笔者认为,可划归“信息资源产业”的国民经济部门具有如表1所表述的本质特征。

  表1 可划归“信息资源产业”的国民经济部门的本质特征

  

  当然,除了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本质特征外,同类型的经济部门还须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链关系,才能最终构成信息资源产业。有些政府文件或学术研究认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也是信息资源产业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改变了传统信息资源产业活动的方式和手段,推动了新兴信息资源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因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新兴信息资源产业的显著特征;但信息资源产业并不是新生事物,是否采用新技术并不是区别是否为信息资源产业的关键特征。也有人认为,“以智能和智力劳动为主要方式”是信息资源产业的重要特征。然而,该特征不足以区分信息资源产业与其他产业,比如金融行业也运用大量智能劳动,但其产出和经营内容是围绕“货币资金”开展的。

  综上所述,笔者将信息资源产业界定为:以信息资源为原料,从事信息形态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传播、提供等活动,并以此创造经济价值的国民经济部门。信息资源产业既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也包括新兴的数字电视、网络内容、手机短信、游戏动漫等部门。在发展趋势上,传统信息资源产业逐渐萎缩,新兴信息资源产业则蓬勃发展,日益成为信息资源产业的主体。

  3.2 信息资源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

  信息资源产业不是孤立的,我们需要对于它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产业的关系略加说明(如图1)。

  

  图1 信息资源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

  3.2.1 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产业的关系

  1977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拉特系统地提出了一套关于信息产业的框架。该框架把原来第一、二、三产业中的信息与信息活动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信息产业来看待[23]。毫无疑问,信息资源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粗略地说,信息产业包括了三大部分:提供设备的制造业、提供通信等功能的运营业和提供内容的信息资源产业。

  3.2.2 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的关系

  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内容产业都强调产业的劳动对象、经营内容和产出成果应围绕“信息资源的内容”,因而信息内容产业可等同于信息资源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强调了对“数字化”等新兴技术和工具的采用,因而不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图书出版、信息咨询等产业。从这一角度来讲,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资源产业和信息内容产业的子集。

  3.2.3 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服务业的关系

  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在《知识:它的创造、传播与经济意义》中专门将“信息服务”列为知识产业的一个重要部门,与通讯媒介、信息服务、信息基础设施等并列。此后各国政府的统计分类,也常将信息服务业单独立类[24]。信息资源产业与信息服务业是交叉关系:两者的共性在于产业的对象都以“信息”为基础,并且都提供服务。其区别在于信息服务业既提供技术功能服务又提供资源内容服务,而信息资源产业只提供后者。信息资源产业中只提供和经营信息产品的部分,服务功能不强,不属于信息服务业。

  3.2.4 信息资源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系

  根据前文对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与信息资源产业的共性在于所从事活动的“智能性”都较强。两者的区别在于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更多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因此,两个产业是交叉关系,文化创意产业中以信息资源为劳动对象的部分是信息资源产业的重要内容,物质生产部分则不应划归信息资源产业。信息资源产业中的图形、游戏、广告设计等活动也属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但信息资源产业还涉及大量的劳动密集型活动,由于文化创意性不强,难以划归文化创意产业。

  3.3 信息资源产业的组成和分类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政府和学者对信息资源产业的大体范围已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信息资源产业分散于多个产业进行统计不利于该产业的发展。建议将信息资源产业在国民经济统计中“信息产业”下单独立类,并做如下分类(见表2)。由于传统信息资源产业和新兴信息资源产业的技术基础、运行机制、成本构成、赢利模式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根据是否采用网络化、数字化等新兴技术进行区分。

  表2 信息资源产业的组成和分类

  

  收稿日期:2010-12-26

作者介绍:冯惠玲,女,1953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杨红艳,女,1981年生,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科成果评价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科成果评价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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