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投诉机制,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为规范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合同段范围内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其他各业务部门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五、每月30日,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

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

六、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次月3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

七、本合同段内各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注明的工资标准,或劳务协作队伍提供的有关工资计算资料统一造表发放。

八、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九、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综合办负责监督劳务人员的进场情况,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上报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十、本合同段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合同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补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十一、财务部每月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二、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本合同段范围内的任何员工、任何农民工有权就劳务协作队伍出现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向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合同段项目部、总监办、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项目部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如情况属实,将一次给予协作队伍1万元罚款,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我部将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以下几方面行为都属本合同段禁止出现的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四、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的一般责任,项目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每期期中计量支付额的2%,当账户余额达到应提取的总金额时不再提取。

十五、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做到及时发放,月结季清,绝不拖欠,并欢迎业主和监理对本部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如项目部未能及时发放,当所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项目部将动用专用资金代替劳务协作队伍进行支付。如专项基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将接受业主动用施工保证金支付。

十六、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七、农民工与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日常解释工作由财务部负责。本制度如有遗漏,项目部财务部、合同部、综合办公室将及时予以修订。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高新区同心河、团结河水环境整治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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