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作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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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作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案件

2009年7月到8月间,被告人甲伙同乙、丙等人经事先预谋,决定冒充军人实施诈骗

  在选定诈骗目标后,甲等人身着假军装,谎称是驻军某部队的,要处理大量废钢铁或聚乙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在确认被害人同意购买后,甲等人便以被害人的名义办理了一本假军官证,并持该证以被害人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存折

  随后,甲等人要求被害人在指定银行办理同样的存折,并以查看被害人存折为由将其调包,随后将被害人打入存折内的现金取出,骗取财物价值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乙、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追缴情况等情节分别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宣判后,被告人甲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甲、乙、丙三人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甲、乙、丙三人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并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来定罪量刑

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本案中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骗取财物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以诈骗罪定罪

《刑法》第372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为十年

而《刑法》第266条中关于诈骗罪的最高刑的规定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0万以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骗取金额达到30余万元,数额巨大,属于诈骗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此种情况下,诈骗罪为重罪,该案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是,甲、乙、丙三人冒充军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即刑法第266条和刑法第372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原则来处断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普通法条,该条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此法条的特殊法条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按照这种观点本案应该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来论处

  第三种观点是,甲、乙、丙三人所犯罪行同时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既符合诈骗罪的规定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这是法条本身逻辑所包容的,与犯罪行为本身无关,因此属于法条竞合犯,是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

1因此,可以按照法条竞合中的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交叉竞合的特殊处断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即本案中被告应以诈骗罪论处

四、参考结论: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从两罪的内涵及犯罪构来看: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这是刑法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相应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招摇撞骗的对象是通过诈骗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

可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需行为人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条件

另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还需要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这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二者的区分关键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上: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军人进行诈骗

诈骗罪则无此限制,只要是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骗取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更为广泛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并无骗取财物数额的限制

诈骗罪是数额犯,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才以诈骗罪论处

  二、从法理和法

律规定角度来看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关系之定位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此一行为往往具有数罪过和数结果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对此,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所确立的犯罪构成,具有一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全部或部分包容的关系,犯罪行为实质上只完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因而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形,此一行为只具有一罪过、一结果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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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从逻辑关系看,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而当骗取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时,两个法条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交叉的部分

当行为人冒充军人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时,只能认定行为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不能认为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罪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认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的情况,那么该罪与诈骗罪之间也只能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争议观点的第一种观点则是不妥当的,应该适用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来处理本案

  2.本案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因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而异

最基本的情形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教程总则》中明确的指明:"法条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即特殊法与普通法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法是优位法,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

例如,刑法第226条关于诈骗罪的条款中,就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

表明在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特殊诈骗罪论处

"除非,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并不轻,但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如果绝对地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量刑,就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或者说只要刑法没有指明适用轻法,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本案中:

  (1)甲、乙、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方式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在此意义上说,其行为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如果认为甲、乙、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触犯的罪行

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即刑法第266条和刑法第372条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关系,这种前提下,若一概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会出现不合理现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明显看出罪责刑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当特别法和普通法竞合而普通法的法定刑明显高于特别法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该适用普通法,体现刑罚对犯罪的制约性

在重法和轻法竞合的情况下,由特别法所规定的犯罪向普通法所规定的犯罪转化,因此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3因此,如果认为刑法第266条和第372条之间存在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在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前提下,宜适用该原则,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本案就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来处断

  (2)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骗取金额达到30余万元,数额巨大,属于诈骗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来说,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罪的法定刑分别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只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显然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因此,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1页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3高铭喧、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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