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

  [摘要]公司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的纠纷。

  [关键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效力;股东资格认定

  一、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所谓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即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公司实践中,如何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成为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此问题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理由是,出资人取得股权。应以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而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公司成立认股人只要实际将会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缴足出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故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及学界通说。笔者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出资瑕疵并不当然不具备股东资格,应当区分一般瑕疵和重大瑕疵。如果是重大瑕疵,即根本没有出资,该瑕疵出资者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如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因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具备股东资格。但因其享有股权存在瑕疵。构成了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形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该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二、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认定

  出资瑕疵的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笔者认为,股东身份的认定,应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是社会公众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原则上确认某人是否享有股权,主要审查是否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审查是否出资。这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通例。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承认虚假出资股东仍然享有股权,并可转让股权。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规定;《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并且根据2010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中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上述规定是以承认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权为前提的,只是这种股权可能是一种权能上受到限制的股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并不在于股东的身份,而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并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基于同样的理由。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行的效力,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的权利?笔者认为,出资瑕疵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出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不等于非法权利,股权虽有瑕疵,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以股权存在的瑕疵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应不予支持。但存在的问题是,瑕疵股权由谁来承担出资的责任?笔者认为,受让人成为股东后,应承担出资责任。但是转让人在公司形成亏损时。可能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出资责任和投资风险。因此,瑕疵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第一顺位出资责任的同时。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与无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类似,退出无限公司的股东的并不立即解除,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退出公司前形成的公司债务。仍需承担与其他股东相同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处理原则

  认定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即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者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1.不知的处理原则。第三人知道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主要是通过查询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进行确认,因此只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均应承认其股东地位,只是这种股东享有权利应受限制。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规定了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而不是否认其股东资格。股权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转让人与受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并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份,则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股份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2.明知的处理原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转让转让的股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因此,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不再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能撤销。受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瑕疵出资的,受让人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人)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受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转让人追偿。或者向法院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合同变更或撤销之诉。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转让人未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因此对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转让人应承担其承担的责任。故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应正当地履行其义务,享受其完整的股权。从而在法律的调控下,公司才会向更法治、更先进的方向发展。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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