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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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的法理解读 

可 以先 制定 地 方性 法规 。在 国 

口 刘应 兵 

方志 书每2 0 年左 右 编修 一次 ” 。  

家制 定 的法 律 或者行 政 法规 生 

效后 ,地方 性 法规 同法 律 或者 

与 国务 院 《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完 全 一 致 。 第 

习 近平 总 书记 强调 ,要 全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规 定 无 效 .   制定 机关 应 当及 时 予 以修 改或  者废 止 。   从 我 国立 法体 系看 , 《 条 

二, 《 条 例》 中的部分 条款 是 

为执行 国务 院 《 地 方志 工作 条  例 》 的 规 定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规 

面 推进 科 学 立 法 、严 格 执 法 、  

公 正 司法 、全 民守 法 ,不 断开 

创依 法治 国新局 面 。省 委 书记 

王东 明指 出 “ 治 蜀 兴川 重在 厉 

定 。如 《 条例 》第 十 五条规 定 

的审查 验 收制度 .具体 化 了 国  

例》 属 于地 方性 法规 ,   《 条  例 》 的制 定 必 须 符 合 《 立 法  法》 第 六 十 四条 的规定 。 《 条  例》 修 订说 明讲 到 ,近 年来 我 

省社 会 经济 和 地方 志事 业 不断 

行法治” 。 在 法 治 四川 建 设 处 

务院 《 地 方志 工作 条例 》第 十 

二条 “ 对 地方 志 书进行 审查 验  收 ” 的要 求 。第 三 ,  《 条例》   中的部 分 条款 是对 地方 性事 务 

于关 键 时刻 的当前 ,正确 理解 

和切 实施 行 《 四川 省地 方 志工 

作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 条  例》 ) ,将 进 一 步提 高 我省 修 志  工作 法制 化 和规 范 化水 平 .促 

进地 方 志工作 持续 稳 定发 展 。  

发展 ,2 0 0 3 年颁 布 实施 的 《 四 

川省 地 方 志工 作条 例》 已不能  适应 地 方 志工 作需 要 .亟 待修 

进 行 的规定 。如 《 条例 》第 十 

条规 定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地 

方志 编纂 工作 应 当有 当地少 数 

民族 人 员 参 加 ” ,是 针 对 我 省  有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情况 所作 的 

从 立 法权 限 角度 理解 

订完 善 。修 订 后 的 《 条 例 》共 

2 6 条 ,增加 了1 3 条 。修 订 的 内 

《 条例 》   《 立 法 法 》 第 六 十 四条 对 

地方 性法 规 的立 法 权 限作 出 明 

容 主要 体 现在 四个 方 面 :一是 

对应 上 位法 的修订 :二 是 进一 

规定 。第 四 ,  《 条 例 》 中的部 

分条款 是 对上 位法 尚未 规定 的  事项 ,根 据实 际需 要 ,先行 作 

确规 定 :   ( 一 )为 执 行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规 定 ,需 要根 据本  行政 区域 的实 际情 况作 具 体规  定的事项 ;

( 二)属 于地 方 性  事 务需要 制 定地 方 性 法规 的事 

步 明确 地方 志 工作 机构 职 能职  责 :三 是 完 善 地 方 志 工 作 程 

序 :四是进 一 步规 范地 方 志服 

出 的规 定 。如 《 条 例》 第 十 四 

条规定 “ 建立 志书 评议 制度 ” 。  

务 功能 。 《 条 例》 的修 订 内容 

切 实遵从 了 《 立 法 法 》 的 规  定。  

纵 观 整个 《 条例》 ,没 有 与 上 

位法相 抵 触 的条款 ,适 应地 方  志工作 需 要 ,并进 行 了大量 创  新探 索 。   尤 其 是修 订 中删 除 了 “ 在 

项 。除本 法 第八 条 规 定 的事项  外 。其 他 事项 国家 尚未制 定法 

律或 者行 政 法 规 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和 较大 的 市根 据本 

第一 , 《 条例 》 与 国务 院  《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 中相 应 条 

款 的规定 完 全一 致 。如 《 条 

地方 志编 纂 中 ,有 关部 门或 者  单位 拒绝 提供 有关 资料 或者 提 

地 方 的具 体 情 况 和实 际需 要 ,  

例 》第 六条 规定 “ 县级 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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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   晦 

供 虚假 资料 的 ,由同级地 方 志  工作 机构 责 令 限期改 正 :逾期  不 改正 的 .由地 方 志工作 机构  性 的原则 和准 则 。法 律原 则虽  然不 预先 设定 任 何确 定 而具体  的事 实状 态 ,也 不规 定具 体 的  理解 法律 概念 的基 础 上 ,在法  律原 则 的指 导下 ,正 确地 适用  法律 规则 。  

提请 同级人 民政 府依 法 追究其 

行政责任 。 ”这 一 规 定 超 越 了 

权利 、义务 和责 任 ,但是 它 在 

法律 实施 中 。具 有指 导法 律解  释 和法 律推 理 、补充 法律 漏 洞 

《 条 例 》 是 我 国地 方 志 工 

作法 规体 系中 的一部 法规 ,不  能孤 立地 理解 《 条 例 》 的施 

国务 院 《 地 方 志工作 条 例》 的 

规 定 ,与上 位法 相抵 触 。对 其  删 除切 实体 现 了对上 位 法 的遵 

从。  

和强 化法 律调 控 能力 、限定 自   由裁 量 权 的合理 范 围等重 要 作 

行 。施行 《 条例 》必 须 与施行 

国务院 《 地 方志 工作 条例 》 相  结合。  

用。 《 条例 》第 三 条 的规定 即  

是 法律 原则 :  “ 地 方志 编纂 工 

二 、从法 的要 素角 度 理解 

《 条 例 》 属 于行 政 法 ,必 

须 从 我 国行 政 法 中 “ 法 律 规  则 ”特 点 的角 度 理 解 《 条例》  

的施行 。在我 国 的立法 中 ,尤  其 是行 政法 律法 规 中 ,存在 着 

《 条例 》  

法 是 由法 律概 念 、法律 原 

则 和法 律 规 则 三 要 素 组 成 。  

作 应 当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原 则 ,  

全 面

、客 观 、系统 、科 学地 反  映 当地 自然与社 会 的历 史及 现  状。 ”对 地 方 志 书 反 映 当 地 自  

《 条例 》亦 如此 。  

法律 概念 是在 法律 上 对各  种 事 实进行 概 括 ,抽象 出它们 

的共 同特 征而 形成 的权 威 性范 

然与社 会 的历 史及 现状 强 调 了  “ 系统 ”性 要求 。  

法 律 规则 是构 成法 律 最基 

大量 只规定 某 一种 权 力或者 某 

项义 务 ,而 不具 体规 定该 权 

力被滥 用 或该 项义 务得 不 到遵  守时应 承 担什 么法 律后 果 的法 

畴 。法律 法规 常 常需要 对其 中  容易 引起歧 义 或者 专业 性 的用  语 进行 解 释定 义 。 由于我 国 的  修志 历史 源远 流 长 ,地 方 志工  作 中的绝 大多 数专 业性 用语 已  成为 共识 ,不 会 引起歧 义 ,国  务院 《 地 方 志工作 条例 》 又对  “ 地方 志书”和 “ 地 方 综 合 年  鉴”等专业性用语 作 出了解 释 ,  

本 、最 主要 的要 素 。法 律 规则 

是指具 体 规定 人们 权利 和 义务 

并 设置 相应 的法律 后果 的行 为 

律 规则 。对 这 样 的法 律 规 则 ,  

常常 只能通 过 其他 措施 或 方式  对遵守 规 则或 者违 反 规则 的行 

准则 。按 照 “ 三要 素 说 ” ,法 

律规则 的逻辑 结构 为假 定 、处 

为予 以肯 定 或 否 定 的评 价 。  

理和 法律 后果 三 部分 。法 律规 

则不 同 于法律 条 文 ,法 律 条文  只是 法律 规则 的 表述形 式 ,在 

《 条 例 》 中有 诸 多 这 样 的法 律 

规则 。  

《 条 例》的施行要在通过广 

泛宣传 形 成全 社会 自觉遵 守氛 

表 述 法 律 规 则 时 ,通 常 加 上 

因此 , 《 条例 》 没有解 释 其 中 

涉及 的诸 多专 业性 用语 ,仅在  第二 十条 第一 款 从功 能 角度对  “ 方志馆”进行 了定义 .规定 了  方志馆 的职能职责 。   法 律原 则 是众 多法 律规 则  的基 础 或本 源 的综合 性 、稳 定 

“ 可 以” “ 应 当” “ 不得” 等情 态动  词。 《 条例》 的第 四条至 第二 

十五 条共 2 2 个 条 文 ,均属 于法 

围 的基 础 上 ,结合 国务 院 《 地 

方 志 工 作 条例 》 的相 关 规 定 ,   根据 我 国行政 法 的特 点 ,分类 

律规 则 的表述 。  

三 、从 规则 适 用角 度理解 

适用 《 条例》中的法律规则。  

是 通 过追 究法 律 责任 的 

《 条例》  

施 行法 律法 规 的实 质是 在 

方式施行 《 条例》 。 违 反 它 则 

带 来 否 定 性 的 法 律 后 果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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惫 

《 条 例 》 中有 三 种情 形 :   第 一 种是 《 条例 》 同时 规 

了否 定 性 法 律 后 果 的 情 形 。  

务 范 围 、开放 时 间等 服 务事项  进行公告 。 ”虽 然 没 有 规 定 法  律后果 ,但其 法 律后 果 是显 而 

易见 的 。如果 方 志馆 在 向社 会 

考 核的评 价方 式 只能 “ 奖” ,  

不能 “ 惩” 。如 《 条 例 》 第 十 

条规 定 “ 有 条件 的 民族 自治 

《 条 例 》 第 十五 条 规 定 “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总体 规 划 内的 省 、   市 、县三 级志 书 ,公 开 出版 发 

地 方 的地方 志 可 以同时 运用 汉 

开放 中收 取 费用 ,由此 而引 起  诉 讼 .方 志馆 承担 败诉 责任 。   二是 通 过工 作督 促 考核 的 

语 言文 字 和 当地通 用 的少数 民 

族语言文字编纂 。 ” 如 果 某 个 

民 族 自治 地 方 没 有 执 行 该 规  定 ,因此 而受 到批 评 或者 考核  扣分 ,是 不应该 的。  

行 的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 ” 第 

二十 五条 规定 “ 违 反本 条例 规  定 .未经 审 查验 收 、批 准将 地 

方式施 行 《 条 例》 。 《 条 例》  

中涉 及 多项 法律 规则 ,没 有法 

方 志 文稿 交付 出版 ,或 者地 方 

志存 在违 反 宪法 、法 律 、法规 

规定 内容 的 。由上 级人 民政府 

律后 果 的规 定 .对其 只能通 过 

指导 检查 、表 彰奖励 、通报 批 

评 等 督 促 考 核 的 方 式 加 以 适  用。  

第 二类 , 《 条 例》 条 文 中 

的情 态 动词 为 “ 应 当” 。督 促  考核 的评价 方式 既可 “ 奖” ,  

或者 本 级人 民政 府 责令 采 取相 

应措 施 予 以纠正 ,并视 情 况追 

也可 “ 惩” 。如 《 条 例 》 第 十 

七条 第二 款规 定 “ 编 纂 部 门  志 、行 业 志 、专 业 志 和年 鉴 ,  

督 促 考 核 的 对 象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  

究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的责 任 。 ”  

这条 规 则是 通过 追 究行 政 责任 

的方 式 加 以适 用 。   第 二种 是 在 国务 院 《 地方  志 工作 条例 》 中规 定 了否 定性  法律 后 果 的情形 。 《 条 例 》第 

如 根据 《 条 例 》第 四条第 一款 

规定 “ 县级 以上地 方 人 民政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地方 志 事业 纳 入 当地经 

应 当接受 本级 人 民政府 负 责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构 的指 导 ” 。如 

果某 单位 在 编纂 部 门志时 .主 

动 接 受 指 导 ,则 可对 之 表扬 ,   不接 受指 导 ,则 可对 之批 评 。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则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为督 促 考核 

的对象 。   督 促考 核 的 内容 既可 以是 

十六 条 第二 款规 定 “ 在 地 方 志 

编纂 过 程 中收集 到 的文字 、图 

表 、照 片 … …个 人 不 得据 为 己 

三 是通过 鼓励 和 支持 的方  式施行 《 条例》 。 《 条例》 中有 

三个 条款 的动 词 是 “ 鼓 励 和支  持” ,这 三个 条 款 表 明 了 《 条 

有 或者 出租 、出让 、转借 。 ”  

综 合 性 的 ,也 可 以 是 单 项 性 

国务 院 《 地 方 志工 作条 例 》第 

二 十条 规定 “ 由其 所在 单 位 责 

的。如 根据 《 条例 》第 十 九条 

规定 。可 以对 地方 志 工作 信息  化 建设 成效 进行 单项 考核 。   督 促考 核 的评 价 方式 分为  两类。 “ 可 以”表 明是授 权性  法 律规 则 , “ 应 当”表 明是义  务性 法 律规 则 。  

例》 的法 律价 值取 向 ,对社 会 

起 着引导作用 。  “ 鼓励和支持 ”   的方 式灵 活多 样 ,比如宣传 引  导 、知识 讲授 、信 息提 供 、经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这 

条规 则 也是 通 过追 究行 政 责 任  的方式 加 以适用 。   第 三种 是显 而易见 其 否定 

济补 偿 、表扬 颁证 、创 造 机会 

等均 属于 “ 鼓励 和支持 ” 。  

性 法 律 后 果 的情 形 。 《 条例》  

第二 十 条第 二 款规 定 “ 方 志馆  应 当免 费 向公 众 开放 ,并 将 服 

第 一类 , 《 条 例 》条 文 中 

的情 态 动 词 为 “ 可 以” 。督 促 

( 作 者 单位 :四 川 巴 中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公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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