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探源--基于经济理性角度的分析

第23卷第1期

2008年1月

审计与经济研究

AUDIT&ECONOMYRESEARCH

V01.23.No.1Jan..2008

发达国家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探源

——基于经济理性角度的分析

杨韶艳1,黄建康2

(1.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夏银川750002;2.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从本质上看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只有针对掠夺性倾销

的反倾销才是经济理性的和具有经济效率的;从经济理性角度考察发达国家反倾销目的演化的历程,发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以保证“公平竞争”为名偏离了经济效率的轨道,而反倾销措施直接限制进口的结果使得反倾销必然成

为发达国家不顾经济效率而体现其对产业保护关注的工具。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经济理性

[中图分类号]F7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33(2008)Ol一0093一04

一、引言

价)未必就意味着掠夺性定价…。对价格歧视不加以甄别而进行的盲目反倾销,其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对经济效率的背离,对倾销规范范围的扩大化会

产生诸多负效应并扭曲经济,这已经在发达国家的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一直是反倾销的重要使用者,反倾销也早已成为其进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和政策。结合反倾销的经济学基础,从经济理性角度来考察发达国家反倾销目的演化的历程,就会发现发达国家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必然的,也是非理性的。

针对价格歧视所进行的反倾销,其经济合理性的基础是非常薄弱的。国内外众多研究表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各种各样的倾销中只有掠夺性倾销是“有害”的,因此具有经济理性的反倾销,其所规范的对象应该是掠夺性倾销。在现实中,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价格歧视的,但价格歧视作为各国反倾销法规范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合理的,由于市场不完全竞争等原因,某些价格歧视只是一种正常合理的公司战略而已。掠夺性倾销会造成进出口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但是价格歧视(差别定

[收稿日期]2007—1l一06

[基金项目】南京审计学院重点科研项目(Nsl(2007/A03)。

反倾销实践中得到了反映。实施反倾销的发达国家最初制订反倾销法的初衷是出于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但最终确立的规范方式却以保证“公平竞争”为名偏离了初衷,偏离了经济效率的轨道,其所采取的直接起到限制进口的措施,使得反倾销必然具有了被滥用和演化为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工具的结果。

二、非经济理性之一:以“公平贸易”为名的滥用对经济效率的背离

从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反倾销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而在于倾销从事实上构成了对进口国竞争环境的破坏,低价销售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证自由竞争的观点出发,倾销应该被抵制。这实质上是将所

[作者简介】杨韶艳(1970一),女,宁夏银川人,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从事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黄建康(1965一),男,江苏苏州人,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教授,博士,从事国际经济学研究。

有的倾销看作是不公平的、掠夺性的而加以反对,这必然导致规范范围的扩大化。

不管是否具有掠夺性质,只要根据相关条款认定损害存在,那么这种倾销就都一律遭到抵制,这在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所反映。但是,从经济

同外国厂商相比不具有竞争优势则是必然的,厂商所面对的竞争环境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进行反倾销,为国内产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观点实质上是美国“新互惠主义”或是通常所说的“公平贸易”思想的充分体现。但是,以反倾销来进行“矫正”上述原因造成的倾销是存在问题的。

效率而言,反倾销只应该针对掠夺性倾销,规范目标

扩大化没有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并且,“如果政府的目的是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法律规则,那么反倾销法则毫无合理性可言,不过是对政府权

反倾销的支持者强调倾销造成的是不公平的竞争,由此需要用反倾销措施来纠正这种扭曲,从而能

够“平整竞争市场”。但是,这种平整显而易见不是从造成扭曲的源头人手,而是从结果出发来对进口竞争性部门进行救济。这种救济的效率非常值得怀疑。根据巴格瓦蒂等经济学家的贸易扭曲理论,反

力的滥用”旧o。这说明许多反倾销打着“公平贸易”

的幌子而实质上是将其滥用了。

一直以来有一些学者认为,倾销之所以能够发

生不仅是因为市场不完全竞争,也因为出口商受到

倾销只针对结果并没有针对产生倾销的根本原因,这意味着反倾销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倾销的问题,相

反,可能会造成贸易的扭曲,同时可能会增加进出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原因在于:(1)关于关税保护的问题。目前各国关税水平是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以后通过八轮谈判达成的结果。尽管发达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存在差距,但从经济发展差距来看则是必然的,也是符合关贸总协定的促进各国经济增长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的宗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税保护水平普遍比较低,不能作为倾销产品的厂商是受到了国内关税保护才具有优势这

了出口国政策上的支持使其具有了“人为竞争优势”,也即存在“政策倾销”问题,这是不公平贸易。

因此,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战略性贸易政策就

成为他们的反倾销理论的依据。在这方面,曾经担

任过美国对外贸易代表顾问和美国参议院财经委员会顾问的Mastel的观点就非常具有代表性。Mastel认为:“一个对外封锁的或者受保护的本国市场将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产品,因为它们可以在本国市场以高价销售其产品。同时,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也使企业有可能在外国市场进行倾销,以压制其竞争者的利润空间,并减少竞争者在研发和市场营销上的投入,但来自一个开放市场的企业却不具有该优势。时间一长,这将使得来自开放市场(比如美国)的企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旧1。”他在充分地表达了不公平竞争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和对进口国会造成危害的观点之后,提出市场不完全竞争的表现是:(1)受出口国保护的市场;(2)出口国私人部门的保护主义(国内规制,进人壁垒等);(3)出口国政府补贴;(4)非市场经济。他提供数据表明日本、中国和韩国

样的解释。(2)关于一些国家的市场进入壁垒问题。

众所周知,GA彤WTO通过货物、贸易和投资、服务

等方面的协议对成员国的非关税壁垒进行了约束。如果个别国家是通过GA’rr/WTO所反对的非关税壁垒来支持国内产业、保护国内市场,那么对于进口国而言,则可以通过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

种违反协定的问题。(3)关于补贴。从东京回合开

始,成员国已经签署了《反补贴守则》,对于补贴的不

等国家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数量相对来讲是比较多

的,原因就在于这几个国家的关税水平比较高,国内市场被高度保护,这为国内厂商进行倾销提供了条件,保证了这些厂商能够在国内获得高额利润的同

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如果属于违反GA聊

wTO精神的可以依据反补贴规则进行处理。反倾

销不是正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4)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Mastel认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不存在国家干预,资源配置全部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就存在不合理的干预和扭曲。这是在混淆视听。一方面,并没有统一的市场经济标准,如果各国的市场经济状况无法在同样的一个标准下进行比较,就不能随意否定别国的经济体制并加以歧视;另一方面,不管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正在转型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的自由放任是不存在的,因此进行自我标榜

时还能够对国外进行低价倾销。此外,他还认为这

些国家市场与美国市场开放不同步,尤其是日本对私人部门提供了一些保护,造成了对美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而一些国家以补贴和非市场经济体制因素赋予出口厂商不公平的价格和成本优势。他认为对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开放的国家,不存在这些问题,企业的成本反映的是真实的比较优势状况。因为没有国家的政策干预、扶持和政策倾斜,所以它们

的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谴责的任何理由是不充分的。唯一可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低一些,但这也不是被歧视的理由。

对于战略性贸易政策问题,很多研究表明,一项成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求的条件对于实施者而言非常苛刻,根本无法做到完全的理性和最优,而且对出口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关措施存在疑问完全可以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

综上所述,对于市场不完全竞争和贸易政策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也应该正确看待。以反倾销来对别国合理合法的贸易政策进行自以为是的抵制,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贸易。

三、非经济理性之二:对产业保护过度关注导

旨上来看是同根的,都是关注竞争效率的。

加拿大反倾销立法最初关注的是掠夺性倾销问题。美国最初的立法意图也是关注掠夺性倾销影响正常的贸易竞争问题,这从谢尔曼法一克莱顿法案一罗宾逊帕特曼法案一1916年反倾销法的演化轨迹就说明了这一点。谢尔曼法关注国内托拉斯和其

他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克莱顿法案则

从其他方面加强了这一点,“禁止个别的和谢尔曼法

没有涉及到的某种贸易行为……并因此在托拉斯共

谋和垄断开始时就阻止其形成¨o。”罗宾逊帕特曼法

案则延伸到禁止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歧视。1916年反

倾销法以同样的反垄断思想延伸到规范国际贸易价格歧视,而且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能证明倾销者具有掠夺意图。但是,由于严格的实施条件,使得该

法发挥的作用很少,没有一个原告成功地得到损害救济。

致的对经济效率的背离

从表面来看,反倾销具有达到规范竞争环境目的的性质。但是,目前反倾销并没有局限于针对掠夺性倾销,而是扩大化了,“按照其支持者的观点,反倾销法的目的是通过施加贸易限制来对付市场扭曲行为,但无论是当代反倾销法的法律条文还是其实施过程都没有区别市场扭曲行为和正常、合理的竞争行为。相反,反倾销措施经常制裁外国竞争者的正常商业行为,而这些商业行为却是国内产业经常采用的。换句话说,反倾销法的目的与当代反倾销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反倾销法正在失去

目标。”[4]

由于1916年反倾销法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美国国会要求关税委员会研究加拿大反倾销法成功的经验。关税委员会发现“(倾销)在美国去损害、

摧毁或者阻止一个产业的建立,或者限制或垄断贸

易和商业不会必然出现”H。,但是,关税委员会仍然认为倾销是不可取的。于是政治行动委员会提出了1919年的反倾销法案,但是没有获得通过。之后,美国共和党又于1920年向白宫提出反倾销立法的问题,当时正处于整个经济疲软时期。1921年提出了“紧急关税”法案的提议,1919年的反倾销提案作为附件提出。提议者相信倾销价格将使“美国生产者无法弥补他们的成本并因此被驱除出市场”¨1,但是关税委员会并没有分析倾销和国内产业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加拿大的反倾销法相比,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无法有效保护国内产业的原因是损害动机的证据要求,于是1921年的反倾销法增加了损害确定的条款以替代掠夺意图证据的要求并获得

通过。

由于反倾销对国际贸易中价格歧视行为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征税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直接的贸易限制,因此,反倾销从实施结果而言具有另外一种重要的性质:贸易保护。“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商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低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等引起的”¨o。联合国经合组织1996年的一项研究也表明,95%的反倾销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本国工业,只有5%关乎公平竞争问题旧1。

这一点其实在反倾销初始立法时就内嵌在其中了,集中表现为反倾销立法目标从经济效率的偏离到对保护国内产业的过度关注。以下从早期美国立法过程的分析就可看到这一点。

追根溯源,早期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垄断法从宗

1921年的反倾销法将针对掠夺性倾销的条件偷

梁换柱换为对产业造成损害的确定,既是对产业保

护关注的结果也是偏离反倾销经济效率的开始(只有掠夺性倾销有损竞争,不利于经济效率)。而加拿大1904年反倾销法虽然是关注掠夺性倾销,但它关注的前提是对国内产业是否遭到损害,对所有倾销

都征税也意味着背离效率原则,是贸易保护的表现。

在美国反倾销法不断修改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加拿大是一样的,即使是关注掠夺性倾销,但所采取的行动其实是不要求必须证明掠夺性意图,只

要是倾销都加以抵制,后来则彻底放弃对掠夺性倾销的关注。这种放弃伴随着始终如一地对保护产业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后来所有的反倾销法中,核心

反倾销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的动因进行研究之时,

还应该着重分析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也是笔者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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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是将产业的状况不究原因地和倾销联系在一起,这实质上是以倾销问题为幌子行保护国内产业

之实。这种对经济效率背离的结果延续至今,其与反托拉斯法日益讲求经济效率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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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立法广泛地一致,即使它们的支持者对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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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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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性质不断得到加强,它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和维护国内特定产业利益的有效政策,其矫正作用已经被扭曲了。反倾销的使用

早已超过了合理的“度”,这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如果这种“过度”没有经济效率,则更为可能的是政治因素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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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贸易转移等负效应是存在的,因此从经济效率来看,反倾销的动因并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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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ntidumpinginthedevelopedcountri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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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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