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83]交公路字262号

【颁布日期】:1983-02-17

【生效日期】:1983-02-17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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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一、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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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二、 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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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三、 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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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四、 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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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五、 施工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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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六、 工程总结和验收

交 通 部

 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3)交公路字26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天津市

政工程局,交通部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公路规划设计院,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部兵办:

  我部一九七三年颁布试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试行多年,现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正式颁布施行,原颁试行稿同时作废。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983年2月17日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公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基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通过多方案的比选,

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计字2377号文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准计划任务书的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二、计划任务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⒉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⒊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⒋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⒌按几阶段设计,各阶段完成时间;

  ⒍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⒎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⒏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⒉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⒊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设计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⒈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附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⒉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⒊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地方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⒉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⒋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或施工单位主管工程局会同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审批。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控制,不许任意突破。施工单位在补充调查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上有明显不合理或错误时,应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对不增大总概算,不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线控制点不影响,长度在3公里范围以内;小桥、涵洞的位置及结构型式等),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该项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可修改。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有原则变动和总概算有增加时,必须报经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设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施工。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尽快落实施工单位、劳动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需要增加投资额或调整项目时,必须经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区计委(按投资隶属关系)批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级领导部门要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分析,找出生产上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业务报表报送系统)报送计划的执行情况。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应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实物工程量为考核依据,并应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投资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况。

五、施工组织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务后,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应等工作。施工中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一般情况下,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施工队伍不得大量进入现场。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前, 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报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按投资隶属关系)核备。

  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材料进场、电力供应、临时设施、购地拆迁、施工方案和施工文件的准备情况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使整个施工企业的全体人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搞好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施工的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施工准备情况,综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进度,编制年度施工计划。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月度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国家技术政策。

  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关键工序要做好技术交底,隐蔽工程要有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

  要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经过试验,效果显著的革新成果。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作好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坚持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大质量事故,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交通部。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勤俭办企业、 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要健全财务管理调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规定,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经济活动分析的成本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额,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与健全物资的采购、调运、保管和分配等制度,严格控制材料用理,主要材料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节约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尽量以钢代木。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劳动工资管理。要根据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劳动力使用计划,合理地组织劳力,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严格执行有关的工资标准及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

题 ,防患于未然。对于重大事故,要屐群众,查明原因,分清性质,严肃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要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公路施工机械化。

  要执行机械台班费用和生产定额,保证机械施工质量,降低机构施工成本。

六、工程总结和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时,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并进行全面的工程总结。对于彩新技术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应进行专题总结。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部分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构造物,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交付使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公路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注:

  一、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修改中,在未悠前暂按原标准执行):

  ⒈大中型:新建、改建长度二百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公路以及长度一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⒉小型:新、改建公路长度二百公里以下,或长度虽超过二百公里,但总投资不足一千万元。独立公路大桥长度一千米以下。

  二、国家对基本建设如有新的规定,应按国家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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