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表

量 刑 情 节 表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缓刑、假释区别

减刑、假释区别

☆主体特殊的: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挪用资金罪 4.职务侵占罪 5.偷税罪 6.抗税罪 7.保险诈骗罪 8.刑讯逼供罪 9.报复陷害罪 10.虐待罪 11.遗弃罪 12.伪证罪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4.脱逃罪 15.医疗事故罪 16.贪污贿赂诸罪 17.渎职诸罪 18.强奸罪

☆主体单位or个人的: 1.非法制买运邮储存枪弹药爆罪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走贩运制毒品罪

☆过失犯罪: 1.交通肇事罪 2.玩忽职守罪

☆告诉才处理的: 1.侮辱诽谤罪 2.虐待罪 3.侵占罪

4.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继续犯举例 1.非法拘禁罪 2.虐待罪

3.窝藏罪、窝藏赃物罪 4.遗弃罪(不作为继续犯)

☆犯罪对象比较:

1.窝藏包庇罪(犯罪的人包括已决犯或未决犯) 2.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是未决犯) 3.枉法裁判罪(当事人)

4.脱逃罪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5.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牵连犯刑法另规定数罪并罚 1.参加恐怖组织又犯他罪 2.参加黑社会又犯他罪 3.暴力抗缉私

4.保诈罪故意致人重伤死

☆故意犯罪要求情节严重or严重后果

or数额较大or一定数额的: 1.贪污贿赂诸罪、 2.渎职诸罪

3.侵犯财产诸罪(除抢劫)

4.破坏经济秩序诸罪(除生产销售假药、伪造货币罪、洗钱罪、抗税罪) 5.诬告陷害罪、 6.侮辱诽谤罪 7.虐待罪 8.遗弃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医疗事故罪 11.非法行医罪

☆要求犯罪目的的: 1.诈骗诸罪

2.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 3.绑架罪(勒财、人质) 4.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 5.诬告陷害罪(他人受刑究)

6.(侵犯财产9类犯罪中除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外诸罪:抢盗骗敲拿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伪证罪(陷害他人or隐匿罪证) 8.贪污罪

☆行为犯: 1.强奸罪 2.绑架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脱逃罪

5.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举动犯 1.参加黑社会 2.参加恐怖组织 3.传授犯罪方法罪 ☆危险犯

1.放火爆炸危险方法诸罪 2.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生产销售假药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除抗税罪、

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信诈4.医疗事故罪 外14款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结果加重犯举例 1.抢劫致人重伤死 2.强奸致人重伤死 3.绑架致人重伤死 4.非拘致人重伤死(过失)

☆转化罪举例

1.非拘致人重伤死(故意) 2.刑讯逼供罪转化 3.抗税、妨害公务罪

(一)数额犯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万元以上,同时

140

。 2

3.偷税罪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

4.盗窃罪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一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 5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6.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l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l万元为起点

(二)转化犯情形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 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6.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

7.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 9.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0.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三)包容犯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 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 0 0 1年5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6.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四)亲告罪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1.侮辱罪(见246条,但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见246条,但当诽谤行为严熏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257条,但当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见260条,当当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见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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