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引

何金宝 律师

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渐走向成熟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规范的日趋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投资方、建设监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活动和日常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由于建筑工程具有项目投资大,施工周期长,人力材料设备消耗多,技术质量要求高,合同条款涉及面广,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内外干扰事务多,施工合同变动频繁等特点,使得合同履行极为复杂,因此造成的纠纷也就很多。

第一、管辖法院与仲裁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但是,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利的方便行使,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约定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合同纠纷。

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进行裁决。在约定仲裁的时候,必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必须有将相关争议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名称,也就是明确由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三是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一般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事项的争议。针对约定之外的争议内容和争议主体,仲裁机构不能进行裁决。

第二、提交相关证据

1、原告方可以收集到的证据

主要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决算书,开工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结算书,隐蔽工程施工图与验收表,材料进场签收单,来往函件和书面通知,有关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复函,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报告,工程交付证明等。

2、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和造价委托评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重要证据只有对方才有,就必须要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比如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挂靠和管理协议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就重大事宜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工程所在地土地权利情况,建设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就增加的工程量造价或者在合同没有约定总造价情况下就工程总造价问题产生歧义。在此情况下,作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原告方就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就相关事宜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评估之前和对方确定拟造价评估的工程量,二是和对方确定或者委托法院选定评估机构,三是和对方确定取费标准,四是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五是按照规定期限预交评估费,六是认真审查评估报告。 第三、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合理有效地投标?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施工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济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投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一般来说,投标人为合理有效投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进行合理的投标管理

(1)、详细研究招标文件

研究招标文件,重点应该放在投标者须知、工程范围、合同条款、设计图纸以及工程量。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者一定要进行核对。对于合同条款,投标真要认真分析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和工程款支付等约定内容。

(2)、及时参加标前会议,认真勘察施工现场

参加标前会议对于中标结果具有很大的影响,投标人可以充分了解招标人关于招标工程的详细情况及各项具体的做法和要求。投标人参见标前会议,也可以就相关问题直接向招标人寻求解决,对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提请招标人进行解释说明,对相关图纸、技术规范不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的地方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还可以了解参见投标单位的数目和具体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召开标前会议以后都会安排勘察项目现场。投标人应当抓住对施工现场实地查看的重要机会,应当委派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勘察施工现场,可以了解招标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也直接关系到建设成本。受委派勘察现场的人员,在勘察现场之前应当认真透彻地研究招标文件,特别是施工图纸。现场勘察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必要时再返回现场核实。

(3)、合理编制和认真审查投标文件

合理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投标报价,尽量避免投标文件无效和按废标处理的情况出现。

在投递投标文件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商务标的的审查,技术标的的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

2、正确认识和理解投标的法律意义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2)、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

(3)、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施工承包合同当即成立,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理防范投标风险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应当注重成本分析应当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定额,根据自身的企业定额进行工程报价,切不可为了拿到施工工程在成本价不能承受范围内报价,同时还应当为企业正常运作预留必要的资金。

(1)、正确对待工程施工风险。

准确计算工程量,精确工程单价,考虑施工的自然环境,了解和掌握市场材料、人工和机械价格的波动,研究和合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

(2)、合理控制和防范投标报价风险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严密的价格风险分析,正确对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上涨所带来的施工成本增加和报价计算错误。

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当仔细阅读和核实工程量,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准确计算实际工程量。如果施工企业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者计算有误,因此产生的风险有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认真研究,详细分析合同履行风险,切实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第四、签订施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就建筑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证据材料。因此,签订施工合同极为重要。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1、了解施工合同主要争议点,认真审核防范争议发生

施工合同的主要争议主要有工程款支付争议,合同效力争议,合同解除争议,工程质量争议,造价结算争议,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垫资争议,工期争议,保修和退还保修金争议。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合同争议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查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切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意思是否清楚明白,不会给人产生歧义;审查造价条款、工程款支付条件,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双方的具体职责和相互关系;合理约定违约金数目,明确最高限额。

2、避免无效合同的签订,注意有效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导致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和违法分包的,等等。

无效合同的造价处理与工程质量直接挂钩。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

第一、 如何认定挂靠施工及防范挂靠风险?

挂靠是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一般为合作、劳务分包、变相转包等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协议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工程款结算参照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除证据确凿外认定挂靠非常慎重,主要原因牵涉到工程质量保修等一系列问题较难处理。

1、 被挂靠企业因挂靠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回收五保障。

(2)、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挂靠企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利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2、就实际发生的挂靠行为,被挂靠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挂靠人资金实力、施工管理水平、诚信等方面的严查,严把挂靠关。

(2)、加强企业印章管理,尤其是建设项目印章管理。

(3)、加强挂靠人对外施工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和控制。

(4)、加强施工合同履行监管,委派专人参加整个工程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工人队伍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

第六、正确认识黑白合同、垫资合同和补充合同

1、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一般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登记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称为黑合同。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所谓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具体包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索赔方式等。

2、垫资合同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以后,不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工以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施工企业为了垫资就必须去融资,赊欠材料设备款,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因垫资给企业自身造成资金压力。如果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工程款,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施工企业就要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工程款收不回来,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2、 补充合同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正式的施工合同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地规定。对于所承建工程的一些具体情况,当事人之间还需要进行一些特别的补充约定,对标准格式文本条款不足的补充或对原有条款的修改。

补充协议一般包括的内容有:总承包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发包人应提供水电费的用量和费用承担与交纳,特别质量要求和特别保修期限的要求,双方提供的担保约定及方式,具体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结算办法与依据,双方其他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如完税证明的提供、特殊技术措施的保密约定等。

补充合同的签订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签订的补充约定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尽量避免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重复,明确约定两合同内容相抵触时所适用的合同,签订多个补充合同时应当注意区分前后和签订日期不能倒签等。 第七、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施工签证与索赔

1、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包方和发包方对这些变化如费用、工期和损失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签证是施工企业进行索赔和诉讼的重要证据。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由对方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签证办理不成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或主张。实践中常见的有工期签证(索赔)和费用签证(索赔)。

2、相关内容的约定

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签证和索赔相关内容,包括有权签证或签收的人,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方式,签证和索赔的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文件内容等。具体包括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附设实际变更、补充设计和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具体情形

(1)、发包人行为导致承包人提出签证索赔

主要有因发包人没有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的行为:提供的招标文件有错误、漏项

或与实际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后经济损失;未按照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费、现场管理费、机械租赁费等;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未按照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停建等。

(2)、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提出签证索赔

主要有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和通知有误;发包人代表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图纸;对承包人组织施工进行不合理干预;恶意刁难承包人,超过合同标准检查,或者不及时检查等。

(3)、设计变更和合同文件缺陷引起索赔

(4)、施工条件和方法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索赔

(5)、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引起索赔

(6)、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

4、具体办理

按照双方约定或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联系单、决算报告;向对方索要送交凭证或送交回执,用以证明送交时间、送签文件名称、送交签证的要求、接收人签字。

发包方对签证和索赔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索赔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而并非由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与索赔相关联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和可证实的;索赔提出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间,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索赔的程序一般是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损失的索赔被告及相关资料;28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预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索赔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索赔相关证据主要有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函件,各种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建筑师和工程师口头指示的记录,相关工程照片,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质购买单据,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等。

5、索赔费用计算

费用索赔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分包费,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

第八、工程造价与工程款结算

1、工程造价

(1)、计价方式

目前,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几种方式。

固定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固定单价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地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实际造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可调价格是指价格可根据一定方式进行调整,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调整因素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的增加。

成本加酬金是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2)、计价方式的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材料费用的调整,有关措施费用的调整和变更工程计价的方式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造价没有约定,但约定委托造价审计或身价确定工程造价的,按照其约底,以审计和审价结论确认造价。如果合同既未约定工程造价又未约定确认方式而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强制审计的,法院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3)、增减工程计价

工程造价包死之后,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工程的,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和签证单确认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如果增加部分系发包人要求的,但双方未就增加部分工程造价达成书面协议,也无具体签证单,应按照实际工程量,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

发包人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如果减少的项目造价占工程总价比例不大(一般为低于总包价的10%),且双方未对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约定的,工程造价仍按照包死价不予减少。 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照双方约定的或者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图纸施工,双方又重新约定工程造价的,按照新约定;没有新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工程量,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单项价格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新的施工图纸所涉及施工内容原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又未重新约定工程造价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工程量,根据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双方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工程量范围有所增减,关于增减部分工程款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增减部分工程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没有约定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参照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当地市场价结算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

2、工程款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依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

(1)、结算方式

有按月结算,按形象进度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2)、结算依据

结算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在审核工程变更时要按照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进行核实;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调价文件;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

(3)、结算审核的一般原则

工程造价审核一般采取以下流程及方法:

收集整理结算所需资料;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审核工程量;现场签证的审核;建筑材料的审核;定额套用的审核;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的审核;取费的审核;变更项目价格审核;甲供材的审核;附属工程、追加工程的审核。

(4)、几种特殊情况的结算

无效合同的结算。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地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处理,一般采用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加价和按照定额进行计价两种方式。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黑白合同的结算。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地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的是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包括直接发包即议标的建设项目施工结算。该条解释并未说明黑合同无效,只是要求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慎重签订中标合同,不要流于形式。 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地,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发包人恶意拖欠支付工程款,其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不答复即以送审价为准;二是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三是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由发包人进行有效签收;四是发包人逾期没有答复。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一般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范围、建材价格变动和工程量变更几个方面的风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九、工程款清收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款清收

(1)、工程款支付条款

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中标合同款项和合同价格因实际工程量地变化而产生差异,往往发生纠纷。因此,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约定工程款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应当注意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的合同总价变更方式和计算标准。

(2)、几种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当注意明确约定报送进度款的时间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时间,建设单位逾期审核的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的时间;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

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当注意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准确到位;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多个单体工程可考虑分别按形象进度付款。 此外,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注意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的人为繁琐。

(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催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催告函,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催告函应当准确注明受函单位名称,注意引用具体合同条款,对欠款的时间、数额等各项细节应明确注明。

部分或全面停工。施工企业应在停工前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停工函件,告知如果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将于某个确定的日期停止施工。也可以采取先部分停工后全部停工的方式。停工之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 协商变更价款。建设单位提出推迟支付应付工程款地,双方可以达成相关协议,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请款提出变更工程造价,如增加造价、改变取费标准、减少或不预留保修金等方式,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4)、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未约定,则应当承担延迟期限内的银行贷款利息。

造成停工应当赔偿损失。停工损失主要包括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承包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订购的材料、设备等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看场费,现场管理费,工程保险费等。

解除合同。一旦停工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天数,施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如下费用:工程款,工程欠款利息,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承包方解除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违约损失,承包方遣散员工的费用,其他损失。

(5)、工程款清欠中可以适用担保

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四种方式。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2)、成立要件

程序要件。承包人应首先给予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一定的宽限期,只有在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承包人才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合理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上30日以内。

时效要件。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实体要件。优先权的标的物须为发包人所有,建设工程价款应属于合同之债,建设工程的性质需适合出售。

(3)、权利行使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当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不应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建设工程欠款的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权利主体只限于与发包人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合同承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而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

(4)、权利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应列入优先受偿范围;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5)、不适用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况

消费者已全部或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超过优先权保护期限的;非承包人自己所承建的工程,系发包人其他

财产;承包人垫付的并未真正用于工程的资金;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民法院以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后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标的物为不宜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军事、港口等;建设工程所有权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第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若干问题

合同的签订只是为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了一个书面的依据,要想双方都能够达到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关键还要看合同签订之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也变得极为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除了受我国《合同法》规范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己方的合同义务,否则,极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也会造成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1、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权利

(1)、变更或撤销请求权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上述权利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状态,属于情事变更情形,不属于显失公平。

(2)、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加以拒绝或者反驳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限。

后履行抗辩权。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关联性,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出现,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外,根据司法解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请求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述情形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承包人可行使解除权。

(3)、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工程结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用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

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方应赔偿因此而给 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有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停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的增加、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损失、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只要是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损失的界定应按照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单项的利润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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