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2011-6-28 ] GB50202-2002

目 录

1 总 则... 3 2 术 语... 3 3 基本规定... 4 4 地 基... 4 4.1一般规定... 4 4.2 灰土地基... 5 4.3 砂和砂石地基... 6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7 4.5 粉煤灰地基... 8 4.6 强夯地基... 9 4.7 注浆地基... 9 4.8 预压地基... 10 4.9 振冲地基... 11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12 4.11 水泥土搅桩地基... 13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4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15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15 4.15 砂桩地基... 16 5 桩 基 础... 17 5.1一般规定... 17 5.2 静力压桩... 18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19 5.4 混凝土预制桩... 20 5.5 钢桩... 22

5.6 混凝土灌注桩... 23 6土方工程... 24 6.1一般规定... 24 6.2 土方开挖... 25 6.3 土方回填... 26 7 基坑工程... 27 7.1 一般规定... 27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28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29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29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29 7.6 地下连续墙... 30

7.7 沉井与沉箱... 32 7.8 降水与排水... 33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4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34 A.1 一般规定... 34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35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35 A.4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35 A.5 施工勘察报告... 35 附录B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36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说明:1.0.1 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1.0.2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 术 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捶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也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体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压或经下料斗投入孔内,构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说明:3.0.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善的掌握,有利于基础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说明:3.0.2 国家基础建设的发,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说明:3.0.3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说明:3.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说明:3.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 地 基

4.1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2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说明:4.1.3 地基施工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固结等均无原则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即进行验收有不符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规范中有所考虑,但是参数数字。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要求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应由设计方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说明:4.1.4 试验工程目的在于取得数据,以指导施工。对无经验可查的工程更应强调,这样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质量更容易满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费也不会造成大面积返工。对试验荷载考虑稍大一些,有利于分析比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参数。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说明:4.1.5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89的规定执行。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说明:4.1.6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检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说明:4.1.7 本规范第4.1.5、4.1.6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由设计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

4.2 灰土地基

4.3 砂和砂石地基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5 粉煤灰地基

4.6 强夯地基

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说明: 4.6.1 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影响范围约10-15m。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沉降、孔隙水压力等原始数据,排水设施,砂井(包括袋装砂井)、塑料排水带等位置。塑料排水带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说明: 4.8.1 软土的固结系数较小,当土层较厚时,达到工作要求的固结度需时较长,为此,对软土预压应设置排水通道,其长度及间距宜通过试压确定。

4.8.2 堆载施工应检查堆载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预压施工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能、真空表读数等等。 说明: 4.8.2 堆载预压,必须分级堆载,以确保预压效果并避免坍滑事故。一般每天沉降速率控制在10-15mm,边桩位移速率控制在4-7mm。孔隙水压力增量不超过预压荷载增量60%,以这些参考指标控制堆载速率。

真空预压的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连续5d实测沉降小于每天2mm或固结度≥80%,或符合设计要

4.9 振冲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振冲的性能,电流表、电压表的准确度及填料的性能。

说明:4.9.1 为确切掌握好填料量、密实电流和留振时间,使各段桩体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应通过现场试成桩确定这些施工参数。填料应选择不溶于地下水,或不受侵蚀影响且本身无侵蚀性和笥能稳定的硬粒料。对粒径控制的目的,确保振冲效果及效率。粒径过大,在边振边填过程中难以落入孔内;粒径过细小,在孔中沉入速度太慢,不易振密。

4.9.2 施工中应检查密度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数等(施工参数由振冲试验或设计确定)。

说明: 4.9.2 振冲置换造孔的方法有排孔法,即由一端开始到另一端结束;跳打法,即每排孔施工时隔一孔造一孔,反复进行;帷幕法,即先造外围2-3圈孔,再造内圈孔,此时可隔一圈造一圈或依次向中心区推进。振冲施工必须防止漏孔,因此要做好孔位编号并施工复查工作。 4.9.3 施工结束后,应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检验。

说明: 4.9.3 振冲施工对原土结构造成扰动,强度降低。因此,质量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对砂土地基间隔2-3周。桩顶部位由于周围约束力小,密实度较难达到要求,检验取样应考虑此因素。对振冲密实法加固的砂土地基,如不加填料,质量检验主要是地基的密实度,宜由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共同确定位置后,再进行检验。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1 水泥土搅桩地基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5 砂桩地基

5 桩 基 础

5.1一般规定

5.2 静力压桩

5.2.1 静力压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说明:5.2.1 静力压桩的方法较多,有锚杆静压,液压千斤顶加压、绳索系统加压等,凡非冲击力沉桩均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

5.5 钢桩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说明: 5.6.1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较其他桩种严格,这是工艺本身要求,再则工程事故也较多,因此,对监测手段要事先落实。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查、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说明: 5.6.2 沉渣厚度应在钢筋笼放入后,混凝土浇注前测定,成孔结束后,放钢筋笼、混凝土导管都会造成土体跌落,增加沉渣厚度,因此,沉渣厚度应是二次清孔后的结果。沉渣厚度的检查目前均用重锤,有些地方用较先进的沉渣仪,这种仪器应预先做标定。人工挖孔桩一般对持力层有要求,而且到孔底察看土性是有条件的。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量检验标准。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6土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说明: 6.1.1 土方的平衡与调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基本平衡数据,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计算。如工程量较大,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多次平衡调整,在平衡计算中,应综合考虑土的松散性,压缩性、沉陷量等影响土方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为了配合城乡建设的发展,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由水利等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说明:6.1.2 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随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当周边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永久性道路时应密切注意。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说明: 6.1.3 有不少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对施工产生影响,土方施工应尽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说明:6.1.4 平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由设计规定,但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均无此规定,故条文中规定,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面做成不少于2‰的坡度。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说明:6.1.5 在土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说明:6.1.6 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参照相应地方标准执行。

2

6.2 土方开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说明:6.2.2 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3 土方回填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说明:7.1.1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较深,土质较差或有地下水渗流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等产生危害,或构成边坡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壁进行支护。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7.1.2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说明:7.5.1 工程中常用的支撑系统有混凝土围囹、钢围囹、混凝土支撑、钢支撑、格构式立柱、钢管立桩、型钢立柱等,立柱往往埋入灌注桩内,也有直接打入一根钢管桩或型钢桩,使桩柱合为一体。甚至有钢支撑和混凝土支撑混合使用的实例。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说明:7.5.2 预顶力应由设计规定,所用的支撑应能施加预顶力。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必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推论性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说明:7.5.3 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甚至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做他用。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说明:7.6.1 导墙施工是确保地下墙的轴线位置及成槽质量的有关键工序。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型,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型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说明:7.6.2 泥浆配方及成槽机选型与地质条件有关,常发生配方或成槽机选型不当而产生槽段坍方的事例,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试成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仅对专业施工经验丰富,熟悉土层性质的施工单位可不进行成槽。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说明:7.6.4 目前地下墙的接头形式多种多样,从结构性能来分有刚性、柔性、刚柔结合型,从材质来分有钢接头、预制混凝土接头等,但无论选用何种型式,从抗渗要求着眼,接头部位经常是薄弱环节,严格这部分的质量要求实有必要。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说明:7.6.5 地下墙作为永久结构,必然与楼板、顶盖等构成整体,工程中采用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已较普遍,但生产接驳器厂商较多,使用部位又是重要结点,必须对接驳器的外形及力学性能复验以符合设计要求。

7.7 沉井与沉箱

7.8 降水与排水

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7.8.3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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