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 1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

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

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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