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

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

黄淑如

法政学院 09思政2班 学号2009644211

摘要: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然而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益突出。许多大学生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可是并不确定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或者兼职受何种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兼职分析,明确这种兼职行为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同时提出相关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措施。 关键字:兼职 大学生 劳动法 保护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社会上兴起一股兼职热潮。兼职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其不同于全职,时间可长可短,自由度较大。在大学生看来,“兼职”一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解释,而是以学业为本职,兼任一些赚钱的工作。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与遇到的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不论是在假期还是在校期间,都有不少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做兼职。对于兼职工作,大家都抱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价值观。一部分学生是为了争取一些生活费,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一部分学生则希望通过这种途径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添增砝码,还有一部分学生纯粹是从众心理影响下,跟着别的同学一起去做兼职。如今,各所高校都设立了一个勤工俭学机构,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各种兼职岗位,大学校园里出现了“兼职热”,校园广告栏覆盖了各式各样的兼职信息。根据有关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89%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工作。他们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一些知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比如有87%的学生选择做家教,68%选择投递、发放传单,做校园代理,59%选择做商品促销,42%选择做餐饮业服务,另外还有13%和10%的大学生选择做市场调研和礼仪服务,只有3%的学生选择如惯例、设计等对智力要求较高的兼职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大学生兼职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利益,反而受到的伤害日渐增多。学校的勤工俭学机构一般仅仅是提供兼职的信息,并没有确定用人单位的诚信度,而部分学生则认为这是学校提供的兼职岗位,可以放心去尝试,其实不然。同时,现在大学校园内随处可见各种“家教中心”、“公司急聘”、“大学生兼职俱乐部”等为大学生提供兼职的小海报、广告传单。一般而言,上面罗列的工作条件和薪酬条件对大学生都十分具有诱惑力,大学生身处象牙塔中,往往希望通过付出最少的劳动力获得最多的报酬。社会上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和涉世不深、求职心切、思想单纯又不知如何维权等弱点设置了圈套,使得大学生兼职时权益屡屡遭受侵害。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是,中介机构提供诱人的工作岗位,同工同酬的薪酬条件,中介收取中介费,按照协定安排大学生到一个地方做暑假工,去到约定的地方后说:“该工厂已经招满人了。”然后中介机构就介绍大学生到一家条件较差的工厂工作,有的更无良的中介机构会一走了之,把大学生扔在当地,赚取一笔中介费。现在高校都十分注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开设各种法律课堂,因此许多受骗大学生都首先想到要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可是由于不健全的法律体系,许多大学生都不知道运用哪部法律,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并且事先对中介机构的具

体状况了解不多,难以进行投诉,有时候迫于高价诉讼费而自认倒霉,委曲求全。

二、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

从大学生兼职现状和大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可知,大学生都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是并不知道该运用何种法律保护自己,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更加完善他们的脑海中的法律体系,深化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针对大学生在做兼职期间遇到的种种侵权行为,下面就为大学生兼职定位,为受骗的大学生提供一条正确的维权途径。

(一)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校大学生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劳动法,在校大学生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公民只有在其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受年龄、健康、智力以及行为自由因素的制约。就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行为能力来说,目前在大学内,除了少数特殊情况的大学生,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已满18周岁,多数经体检表明身体健康,具备了一定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这是无容置疑的。在相对自由,时间宽裕的高校中,大学生虽然要专注学业、学术研究,但有较多的课余支配时间,如寒暑假、节假日,甚至课余时间。因此在校大学生具备了劳动行为能力的四要件,即年龄、健康、智力与行为自由要件。当然,兼职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大学生身份一概而论,他们从事具体工作时的角色则是普通劳动者,应该严格区分两者的关系。

(二)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基于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劳动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某一社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符合以上三个要素作为标准。

1、劳动关系主体。上面已经确定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大学生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2、劳动关系客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大学生从事兼职活动,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力,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任务,这与一般的劳动关系的客体一致。

3、劳动关系的内容。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大学生具有择业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同时也遵循用人单位的管理。

综上所述,大学生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赋予了大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大学生具备劳动能力,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动力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这已经成为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兼职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想符合,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们不能片面地把

劳动者与大学生区别开来,并否认大学生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来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保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

鉴于大学生兼职往往遭受权益侵害、兼职环境不安全、兼职途径不畅、维权渠道单一等问题,不仅要求大学生自身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社会上还应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

一直以来,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列出对大学生兼职活动的保护,导致了许多大学生在兼职期间遇到诈骗时,并不晓得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这是法律的漏洞,如今大学生兼职已成为潮流,国家应对大学生兼职加大关注,完善劳动法,明确提出对特殊劳动者——大学生的法律保护。

(二)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确认大学生兼职是劳动关系,在他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是就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大学生兼职,明确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大学生兼职现状以及遇到的侵权行为,解决大学生在被侵权时采用哪部法律维权的问题,明确了劳动法保护大学生的兼职活动,同时提出了社会上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鸿建, 曹婷.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02)

[2] 施茜.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J]. 甘肃农业. 2006(07)

[3] 陈月霄. 关于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体系的探讨[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4)

[4] 陈坤, 朱文静, 贾姣. 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J]. 法制与社会. 2009(12)

[5] 崔蓓蕾. 大学生校外兼职困境及其对策[J]. 劳动保障世界. 2009(05)

[6] 迟宇彤. 兼职大学生对职业中介机构信任缺失研究[D].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9

[7] 刘珊珊.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 江西师范大学 2009

[8] 刘会青.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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