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8: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不断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以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公司一般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秘书、部门级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工作的员工;

(三)其他因业务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所在公司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公司对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七条 加班管理原则

(一)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公司和员工不得擅自

延长工作时间。

(二)如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三)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加班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填写《加班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二)各部门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处置未能在加班前办理审批手续的,须在事后及时补办有关加班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 第十二条 加班时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结束后,员工须做好加班登记,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确认员工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核对员工加班情况,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提请部门安排加班员工补休。

第十四条 加班费用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员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加班补休

(一)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安排相等时间补休。

(二)加班时间满4小时的可补休半天,满8小时的可补休1天。补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并应在加班后一月内休完。

(三)凡需补休的员工应办理请假(调休)手续,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考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考核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情况。考勤工作的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严格考勤、严格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所在公司的考勤管理,及时掌握公司各部门出勤情况,协助各部门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七条 以部门为单元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表是各部门出勤情况的主要依据,应如实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得任意涂改,以保证其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掌握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

(二)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考勤;

(三)妥善保管各种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四)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送每月考勤表和有关原始凭证;

(五)定期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十九条 考勤方式,可采用电子门卡系统、考勤机等考勤设备,或手工考勤等方式进行考勤。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的考勤方式:

在交银金融大厦办公的员工,采用电子门卡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刷卡地点考勤。不在交银金融大厦内办公的员工,由部门考勤员严格实施每日手工考勤。

(二)分公司的考勤方式,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门卡系统考勤的员工因未携带门卡、遗失门卡等原因没有实施门卡考勤的,应主动到本部门考勤员处登记上下班时间,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考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等);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年休假、学习考试假、公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考勤或签到。

第二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并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均应按月或定期考勤。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为按月考勤,月度考勤起讫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部门考勤员应于每月26日将当月的纸张

考勤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纸张考勤表上应记载员工每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请假、公务外出、加班补休等未能反映在电子门卡考勤系统中的具体情况。员工工作时间外出、请假等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部门考勤员须将各类假期审批表和相关假条等证明材料附于纸张考勤表之后一并递交人力资源部门。

(二)分公司的考勤周期,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考勤员应定期将纸张考勤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纸张考勤表上应记载员工每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请假、公务外出、加班补休等未能反映在电子门卡考勤系统中的具体情况。员工工作时间外出、请假等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部门考勤员须将各类假期审批表和相关假条等证明材料附于纸张考勤表之后一并递交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事先请假,晚于上班时间上班的情况为迟到;员工未事先请假,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员工每月迟到、早退二次计作“缺勤”一天。员工执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电子考勤记录中缺少当日考勤记录显示的,又没有在纸张考勤表中注明具体情况的,视作“缺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缺勤一天的薪酬扣发标准按当月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月度收入除以21.75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无特殊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二)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三)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四)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一天,或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4小时折算旷工一天。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旷工的处理按照《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进行考勤的,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请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疾病、探亲、生育、婚丧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休假的,须向公司请假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员工请假须事前提出,并递交《请假审批表》,详述请假理由,经批准方能休假。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可由本人或亲属先行电告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员工请假,凡5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及以上者,由部门领导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分公司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留下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休假时间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办理离司手续期间需请假的,须按请假程序报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享受的假期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年休假、学习考试假、公假、加班补休等。关于员工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请假,除事假以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外,其他假期均以半天(4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根据地方法规和公司实际,对本办法所作的细化部分或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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