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会制度

采油四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草案)

(2001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条 公司、厂(分公司)、矿(大队)、小队(车间)都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项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会、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分公司)、矿(大队)、小队(车间)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支持同级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的除外)的报告和公司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等,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公司关于福利费、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关于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并讨论关于职工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依法选举和更换、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七、民主评议和测评企业领导干部;

八、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出发,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积极为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实行厂务公开,是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补充、发展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机结合,并不断加以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积极反映群众意见,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4)具有一定的油田生产管理知识、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能力;

(5)关心企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6)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合同工)。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公司各级职工代表,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时,要事先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经党委审定后,由各级工会委员会组织选举。代表选出后,要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和民主程序的,要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按照有利于召开会议和讨论解决问题的原则,公司职工代表的人数拟定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厂(分公司)、矿(大队)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占百分之三十左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在青年职工较多的单位,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适当增加;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随着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职工代表重新改选。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职工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在退休或公司内部退养、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时,从办理手续之日起,自然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单位补选新的代表,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公司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从维护企业大局出发,自觉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经理层的工作,带头做好董事会各项决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努力协调经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关系;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行四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时,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厂(分公司)、矿(大队)、基层队(车间)、班组五级民主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矿(大队)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矿(大队)和基层小队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由各厂(分公司)确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所在选区为单位组成职工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行政应给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积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充实职代会的内容,正确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第六章 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第二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发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 本条例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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