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提存,是指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对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者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提存原因消失后交付债权人的一种提存方式。《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提存事务。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之债的标的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属公证提存范围。在民间借贷提存中,为履行还债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借款人是提存人,贷款人是提存受领人。

(1)提存公证的申请。当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借款人为了消灭借款债务,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提存的借款人的身份的证明。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存的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②提交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借据、欠条等书面合同,或者提供据以履行还债义务的证明材料。

③提供有关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④贷款人(即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⑤提存标的物-货币的种类、数量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等明细表。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从其他材料。

借款人申请公证提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公证申请。提存公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是向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2)提存公证的受理。借款人申请提存,同事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①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还债义务,且债务合法、有效、到期。;

②贷款人出现《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原因;

③申请提存属于接受申请的公证处管辖;

④所提供的材料齐全。

借款人申请提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员经审查,认定材料齐全,提存内容属实,提存的借款之债真实合法,提存标的物欲借款债务相符合,提存人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应当予以办理提存公证。

(3)公证提存的生效日期。民间借贷之债的提存日期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二是以汇款形式交付的,提存款项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三是提存有价证券的,将有价证券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标的物交付之日,借款人就失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公证处就取得占有权和管理权,提存之债(即借贷之债)即告消灭,因而,提存生效之日期即为提存日期,而不是出具公证书之日。但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4)公证提存的通知义务。民间借贷之债提存后,借款人(提存人)负有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贷款人、继承人、监护人)的义务。公证处对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者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也负有通知义务。公证处应当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受领人领取提存款项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提存人下落不明的,公证处应当自提

存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5)公证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款项。民间借贷的提存受领人,包括贷款人、继承人、监护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款项。但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款项时,应当向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提存同通书,以及有关债权证明。委托他人带领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继承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书。(投融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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