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解读国企的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
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审结管理。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与我方结算前,监管对象须填报合同履行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监管主体“四做四看四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形式审查,看结算业务合同,核对该笔结算业务有无合同依据;做实质审查,看结算内容与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符合性,核对与合同是否一致;做内部程序审查,看验收及复核程序的完备性,核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合;做外部实体审查,看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适当性,核对是否与法律原则相一致,进行外部的法律风险判断。无监管主体的审核,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
检查监督是监管主体根据监管计划,对定时定量随机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主体每季度按照类别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体合同履行监管计划,按计划抽查核对合同履行情况,依据抽查情况形成合同履行监管记录,并将监管情况同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方法有书面审核抽查、现场穿刺测试抽查、全程跟踪抽查、验收抽查四种。
书面审核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办单位或部门调取相关履行资料,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现场穿行测试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报告中填写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发票、实物或成果等,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履行报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现场实地监管作为监管侧重点。
全程跟踪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已成立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对其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方式分为见证点、仿站点和停止点。见证点依据标准,察看资料,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仿站点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盯紧目标点,有问题不能进入下一程序;停止点合同履行有问题,停止进行。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履行实地监管方法。
验收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但还未经验收的合同,通过参加合同履行情况验收会或其他验收形式,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
合同约定相一致。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监管缺位或失位,都会种下法律隐患或产生法律风险。所以,对合同履行实行统一监管,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不可推卸的一种责任。只有监管到位,才能提高履约质量,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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