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同十二项待遇

谈谈对外劳务合同中十二颂待遇问题

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开展对外承包上程和劳务合作以来,已对外签订了近千个劳务合同,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已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也有一些些矢误。对此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总结,以便扬长避短,对于进一步搞好我国的承包劳务事业将会大有裨益。本文仅就我国对外劳务合同中的十二项待遇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基本工资 劳务人员工资水平的高低,是劳务价格的主要标志。工资条款是劳务合同中的首要条款,应规定工资标标准(包括月、日和小时工资),计价货币、外汇比例、兑换率、工资增长率、保值条款、支付方式私支付手续等。

工资标准应按不同技术职称和不同工种(如纺纱工、机械工、司机、工长、技术员、工程师等)分别规定金额。其中重要的是人数最多的各种技工的标准;为数不多的工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再高,也意义不大。有些外国承包商往往把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提得高高的,而把大量的技工工资标准压得低低的,企图以此来蒙蔽一些缺乏经验的人。我国近几年来对外提供劳务的价格,多数情况为:一般技工420~530美元(月工资,含伙食费,不包括其他待遇),技术员,工长600~750美元,工程师1,000~1,200美元,平均500美元左右。这个价格高于东南业,埃及等国的劳务价格,而低于日本、欧美劳务价格,与南朝鲜接近,这与我国劳备人员的素质基本相称。 有了月工资标准,如计算不足一整月的工资,还需规定日工资标准;同理,还需规定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国际上通常为:月工资标准/25(或26)。因为一个月除了星期日(一般规定每周工作6天,个别国家工作5.5天)外,一般只有25或26个实际工作日。小时工资则用日工资标准除以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一般为8小时)。与伊拉克、叙利亚签订的合同,日工资有些是按30天计算的,这是不合理的,经过谈判,在新签合同中作了改正。

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同大多数不是以美元计价(如与日本、欧美承包公司所签合同),就是以工程项目所在国和地区的当地货币(如伊拉克弟纳尔、科威特弟纳尔、港元等)计价。少数情况下同时以两种货币计价,如埃及,外汇部分以瑞士法郎计价,当地货币部分以埃镑计价。如能争取到以人民币计价,自然对保值有利。关于工资中可支付的外汇比例,大部在60~75%之间。在一些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科威特、北也门、黎巴嫩、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可付100%外汇。在外汇与当地货币之间采用哪种对换率,目前有两种情情况:其一为固定汇率;其二,使用付款之日当地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无论采用哪一种兑换率,都可能因当地生活物价的涨落或有关货币升值或贬值而带来风险。因此,有的劳务合同增加了以下保值条款:“如遇生活物价涨落或美圆升值等分别超过10%时,甲乙双方随时商量,对工资标准作效应调整。”

计发工资期限,一般从离开中国之日(或抵达东道国之日)起,至离开东道国之日止。在此期间,若遇停电、停水、停工待料及气候原因等一些非我方人员造成的停工,业主应照发工资。

按国际惯例,劳务人员工作一年后,其基本工资应有所增长。近几年来,世界各国消费物价上涨指数大都在10%左右,而且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劳务合同中规定一个合理的工资增长率是必要的。过去的规定多方10%,也有5%和15%的。此外,在实行职务工资的国家,我劳务人员在应聘期间,如果有人晋升(如,

工人提为工长),则其工资也应相应增加。这一点在过去的劳务合同中普遍被忽视了。

支付方式和手续(手续费?)大体如下:没月终,有我劳务人员所在组将当月应发工资编制报表送甲方审核,在若干天(3天、5天、15天不等)后,甲方把当地货币部分款项转入我国公司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把外汇部分款项电汇中国银行该公司所设账户。但实际上,甲方往往不按时付款,迟付一、二个月是常事,有的甚至更长。这是目前使大多数承包商,也使我国承包公司伤脑筋的问题。如何对付这种情况?按联合国工发组级拟定的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权享有逾期款项的利息,其利率应比其国内官方贴现卒高2%。因此,可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防止拖延付款的制约性条款,诸如“甲方拖延付款一个月以上,应向乙方增付利息,月息为X%。”

伊拉克由于战争拖累,从一九八三年起向承包商明确提出延期付敦,即从应付之日起推迟二年付款,年息为6%。利比亚则要求以石油支付。大多数承包公司对此持慎重态度。

二、加班费 一般劳务合同规定,因工程需要,应雇主要求,我方人员可以加班,其加班费按小时计算,方法如下:

平日加班,在八小时之外、晚七时之前应为:小时工资金额x 125%(或150%)X 加班小时数。有的规定:第一加班小时按小时工资的125%计,其他加班小时按:150%计。

平日加也夜班(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应为:小时工资金额x150%(或:200%)x 加班小时数。

节假日加班则为:小时工资金额x150% ( 200%) x 加班小时数。

公休日,有的国家定为星期五(如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有些国家为星期日。正式节日应包括我国节日(一年7天)和东道国法定节日。

加班费按月与工资一起支付。其外汇与当地货币的比例也与基本工资一样。

如果实行三班工作制,则夜班工资应按125%计,或只工作七小时,并领取夜班补贴(包括中班)。

三、国际旅费 一般不包括在工资里,应由雇主另行支付。提供支票或支付现金均可。若支付现金,当然应全部支付外汇。可按人均预付一定金额(如伊拉克通常预付1,000美元),然后凭机票报销,多退少补;也可按人均一次支付,包干使用。若提供机票,则应是开口的(不定航班),而且尽可能乘中国民航飞机。还应争取业主负担每人往返各20公斤(至少10公斤)的行车超重费及旅途食宿费,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争取对方及早提供,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对方要求我人员派出之日前至少一个月电汇机票款,或前20天提供机票,以免在我人员集中后、因等机票而延长集中时间,造成经济损失。

四、膳食 劳务人员的膳食一般由雇主负担,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伙食费包括在基本工资内,不单列;(二)在基本工资外,另列一项伙食费标准,按月支付,由我方自理,(三)在基本工资外,另列一项伙食费金额,每月按此金额计算,发给我人员实物;(四)只规定由雇主免费提供伙食,没有具体标准,如有的合同笼统规定“膳食包括早餐,普通午餐和丰盛晚餐”。实践表明,第一种方式最为理想,因为第一,我方有自主权,可按我人员的需要和习惯办好伙食;第二,工资中所有伙食费部分与实际工资部分一样,按规定的外汇和当地货币的比例支付,从而增加了外汇收入;第三,加

大了小时工资基数,将相应增加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收入,一般比伙食费单列可增加20~30%。第二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我方有自主权,而且伙食标准可按物价上涨幅度作调整。第三、四种方式则问题较多。如,雇主供应的食物,不是量少、质次、品种单调,就是不合我人员口味。有的劳务组不得不从基本工资中拨出部分款项对伙食加以补充和改善。因此,要尽量避免这两种方式,力争第一种方式。无论哪一种方式,厨房、餐厅和炊具,餐具等,必须由雇主提供。

五、往宿 有两种方式:雇主向我方人员提供住房,或提供费用,由我自行租房,包干使用。如果我在该国有现成的住房可用,则采取收费方式有利;否则由对方提供现成住房较为简便。迄今为止,绝大多数采取后一种方式。在此憎况下,必须规定住房面积,一般为:组长、工程师和管理人员每人一间,不少于10平米;技工和其他人员二人-间,人均5~6平米,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洗衣房,提供室内必须的家具和卧具、卫生器皿等,还应负担水、电和空调、取暖等项费用。最好分别另列清单作为合向附件。对其中的易耗品应规定合理的消耗量和补充办法。接受物品和归还物品时,都应办理移交手续。此外,还应规定住房必须离工地不远,每天上下班路途时间单程不得超过半小时(有的规定为45分钟甚至1小时;按联合国工发组织规定;一天累计路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超过的时间算上班时间。

六、交通 一般由雇主派车接送我人员上下班和加班,另配一辆生活用车。在东道国境内出差,享受当地职工同等待遇。至于节假日旅游用车,一般由雇主视情况安排,合同中很少提及。

七、医疗保险 雇主负责我人的医疗费用,一般限在国营医院治疗,在私营诊所就诊不予报销。最好争取对方同意配备中国医生,并购置常用医疗器具和常用药品,其中包括适量的中成药,向对方据实报销。

履主还应负责我人员的保险。其方式有二:(一)雇主向我方提供费用,由我方为全体应聘人员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硷。雇主提供的保险费用,一般为每人每月20美元左右。也有的规定每人投保金额为l ~2万美元。(二)由雇主投保并负责善后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若劳务人员工伤致残,则按其伤残程度发给抚恤金。如在伊拉克劳动法中就开列了41种伤残程度,每种情况均按伤残者24个月基本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完全失明、失去一只胳膊和一只眼、失去一只手和一尺脚、失去两肢、全身瘫痪等,均发100%;截断右臂至肩者发80%;截断左臂至肩者发70%;全聋者发55%;失去一只眼者发35%;等等。上述两种方式比较,以第一种较为有利。对于包工方式的劳务人员,其保险由我方自理,保险费应包括在总价内。

八、税收 我方人员应聘期间一切应交纳的税收,如所得税和社会安全税等,均应由雇主负担。但采取包工方式的劳务人员的税收,一般由我方向行负担,其费用应计算在包工价内。

九、劳保用品 应由雇主提供。过去的许多劳务合同只笼统地提一句“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劳保用品。”结果,有的雇主只发给每人一套剩余军服,穿吧,成了“四不像”。不穿吧,又没有别的,十分尴尬。有的甚至只发一双手套成一双鞋了事。鉴于过去的教训,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保用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工作服每年X 套、

工作帽每年x 顶、工作手套每年x 付,以及防毒用品、用具等,详细列出。最好是说服对方支付费用,由我方自备。南斯拉夫联盟工程公可向我方支付劳保用品费每人每月25美元。我国与民主德国利曼克斯公可签定的一份合同规定,我方劳务人员的工作服和工作鞋由我自备,德方向我方支付每人每年90美元购置费,其他劳保用品由德方供给。

十、动员费(或预付款) 按国际惯例,雇主应在签约后若干天(如一个月)内,或在应聘劳务人启程前若干天,付给一笔一次性动员费,用以安置家庭和准备行装。其金额一般为每人300~500美元,或一个月基本工资。如美国凯洛格公司要求我国提供劳务,主动提出发给我方人员动员费。经双方商定,按每人1,700美元计发。北也门内衣厂付给我方劳务人员每人300美元,在签约后30天付清。

但我国有些公司在与外商谈判提供劳务时,不太敢要求提供这项费用,似乎以为这是“额外要求“。其实,这是国际惯例,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

我们由于没有动员费而遭受损失的教训已经不止一次*了。一九八一年,伊拉克住房总机构同我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劳务合同,由我提供800多名劳务人员。都没有动员费。在签约后半年内,就先后有五批600多人。在制装、集训后,甚至连包机都订好之后,对方竟以“住房尚未准备好”为由突然通知我方“暂缓派出”。其中一批100多人是在启程前两天才接到这项通知的。这不仅带来了许多麻烦,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由于无限期延长(实际是取消)合同,损失更大。据估算,多达50多万元,包括退机费、制装费,停工工资等。后来,该公司曾要求伊方赔偿经济损失,经多方交涉,亦无结果。

为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应该要求对方提供动员费。如果没有动员费,则应当在所签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如果在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抵达日期作了人员动负准备之后才接到甲方的延期派遣通知,则乙方人员延期限内的工资也甲方按照上班工资标准计发;如果是取消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一个月内补偿每人×××美元,启程前一周补偿每人×××美元。”现在,有的公司已注意了这个问题,并在合同中增加了下列条款:乙方订妥机票后,如甲方通知该变启程时间,由此产生退包机或退机票的罚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凭向航空公司支付此款的向甲方结算。”这就解决了退机费问题。其他费用补偿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有待于进一步争取。

如果没有动员费,还应要求对方提供一笔预付款,即在我人员抵达工地时,雇主应按人数付给我方l ~2个月工资,似后在4~6个月内扣回,每月扣一等分。

十一、各种假日 劳务人员除了每周休息一天外,还可以享受年假、病假、工伤假和事假。

年假:按国际惯例,劳务人员每工作满11个月,应享受一个月(有的规定工程师和管理人员人1个月,技工只有20天)的回国带薪休假。其往返旅费和假朝工资由雇主负担。若我人员不回国休假而继续工作,则雇主除了向我方支付往返旅费(至少是单程旅费)补贴和照付假期工资外,还应按节假日加班条款规定,加付加班费,至少也应该加付一倍工资。下面条款是我国一家公司同伊拉克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人员休假的规定,较为完善,可供参考:“乙方人员工作满11个月,享受一个月的带薪休假。不论乙方人员在休假期间是否回国,甲方应给乙方人员每人×××美元的国际旅费补贴外,如乙方人员在休假期间继续工作,甲方除照付月工资和支付上述xxx 美圆补贴外,另按合同第x 条节假日加班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我人员在休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则应派人替换。

病假:劳务人员患病,除了享受免费医疗外,还可凭医生证明休病假。,但一年病

假的累计天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或20天),在此期限内,雇主照付工资。有的分别规定全薪病假××天,半薪病假××天。

工伤假:劳务人员发生工伤,可凭医生证明休假。假期规定不一,有1个月的,也有2个月的,还有无限期(到治愈时为止)的。假期工资由雇主照付。但有的规定,由于喝烈性酒等饮料造成的工伤事故,雇主概不负责。

事假:劳务人员国内家庭有紧急情况(如家属患重病、伤亡等)时,可请事假2个月,工资停发,甲方也不负担旅费。

十二、终止合同 一般劳务合同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继续进行时,雇主有权终止合同,与伊拉克政府部时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可根据总利益的需要,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雇主向我人员加付3个月工资(或尚余合同期限的工资)和返程旅费。但有的合同规定,如果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终止合同,则雇主只负担返程旅费,不加付工资。

综上所述,我国对外劳务合同中有关十二项待遇的规定,经过四年多的不断总结改进,大部分已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对于维护我同劳务人员的基本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以下几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改进:

1.有部分合同的价格偏低。有的合同低于上述一般价格水平(指月工资),个别的有低至二、三百美元的(技工),有的虽然在上述价格水平范围内,但在一些劳务价格高的国家(如伊拉克)仍然偏低。究其原因,除了地区差价和某些可理解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有的公司在初创阶段,“饥不择食”,尽管价格较低,也急于成交,愿意先交“学费”;有个别公可不了解国标劳务价格的行情,盲目接受对方价格,满以为比国内劳动工资高得多,有利可图,其实是上当受骗;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本国兄弟公司之间竞争,把价格一压再压,使外商坐收渔人之利。

2、不少合同仍有简单、粗糙之弊。有的缺项,如大部分合同对动员费、预付款和保险条约等均未提及。有的规定得太笼统。如,对医疗、保险、税收、劳保用品等项的规定,相当数量的合同只有一句话:“乙方人员的医疗、保险、税收、劳保用品等由甲方负责”。小这就为合同的执行带来许多麻烦:不是甲乙双方对其解释产生异议,就是任凭甲方拥解,一切从简,敷衍了事。

3.依赖雇主置办的项目太多,如住房、医疗、保险、劳务用品等,外商曾埋怨:“雇中国人太罗嗦。”以后可视情况争取对方付款,我方自行购置,既可增加外汇收入,又有更大的主动权。

4,鉴于过去的教训,对于延期派遣、甲方拖延付款等可能发生的问撤,应力争增加预防性条款。

5.合同文字要力求准确、严密、要有逻辑性。合同的语言不同于文学语言,切忌模棂两可,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语言,例如,过去有的合同在条款中规定:“道德观念有问题的人”可以作为解雇的理由。这就难以取得一致的见解,困为“道德”是指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只能是违反了什么法律或规定,才可作为解雇的根据。还有的合同中规定,由雇主提供“作业上所必要的保护用品”。这种笼统的语言,必然会带来执行中的困难,如我方提出作业手套是“必要的”,雇主则说是“不必要的”。而不予供应。因此,对合同条款的阐述,要字斟句酌,要有很强的逻辑性和文学上的严密性,避免含混不治请。

6. 合同条款中要有法的观念。劳务合同规定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应受其

约束,而这种约束又需要有法律作后盾,并且还要明确所适用的法律,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防止因缺少法律保护而受到损失。在过去的喝同中,常出现法的观念不明确的现象,例如有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只规定“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这只是解决问题一种方式,不可能解决所有争端,有些涉及到利害冲突严重的对抗性矛盾,则只能通过仲裁程序直至诉诸法律解决。有的合同中虽然规定有仲裁条款,但缺少有利的选择。,如有的规定在巴黎国际商会仲裁,由于我国与该组织还没有联系,因此,在仲裁条款中要回避。有的规定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但昂贵的仲裁费用对我方不利。比较现实的是双方能同意依据驻在国的法律,并在驻在国仲裁,这种方式适合同第三国公司的劳务合作。如果是同驻在国公司的合作,可由双方协议选择仲裁方式,仲裁员可由双方分别指定相等的和自己信信赖的人员组成仲裁庭,主席由仲裁机构成仲裁庭指定,这对双方都较为公平有利,此外,还应注意研究驻在国法律。劳务合同的内容,不能超出驻在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也有向第三国公司提供的劳务,是在驻在国执行合同,自然要受驻在国法律的约束。如果能取得某种例外,也应写入合同条款中,以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拖期付软是劳务合同中的主要风险。除经特殊安排的延期付款项目外,现汇项目应得到按期支付的保证。在商签合同时,对支付条款,应尽可能取得银行方面的担保。

8. 劳务费用的支付不能同雇主与业主的付款条件相联系。有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所应得到的款项,要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一个月内付给”。劳务合同不能接受这样的条款。第一,我们并不知道雇主与业主之间的具体协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我们只能对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负责,无法承担其它原因所引起的后果;第三,业主未向承包商付款的原因很多,但提供劳务的一方,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也不能承担义务;第四,即使业主按时向承包商付了款,我们也不能及时知情。有的明明业主已经付了款,雇主却假称未付而继续拖延。

上述十二项待遇问题,构成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认真商订好这些条款,使其内容臻于完善,文字更为准确、严密,不仅能保护我方利益,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避免许多麻烦。

Provided that if the Contractor employs a man on daywork of lower classification than that for which the man is qualified then in respect of such a man the Contract will be paid only at the Contract Rate for the lower classification.

The Contract Rate for labour are for units of man-days and a day shll be deemed to be a normal working day of 8 hours. Any less time shall be paid for proportionately.

普通劳务:一般的普通工人提供的劳务,如建筑业中的土建劳务、一般的工农业工人提

供的劳务,这类劳务也包含一定的技术因素,只是技术要求相对低些。

技术劳务:指包含较高技术的劳务如工程师、设计师的劳务、厨师、医生提供的劳务以

及承包工程劳务等

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总纲

劳务内容、规模

聘请方的义务和责任

派遣方的义务

派遣人员的条件要求;

人员的安排、更换、解雇;

工资计算;

各种费用的承担;

各种节假日的规定;

受聘人员的生活待遇;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人员的派遣;如果雇主要求改变派遣日期或取消派遣时,应向劳务输出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伙食、住宿与交通

劳动保护、医疗和保险

人员伤残、死亡

工作中断

其他费用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If because of bad health, Party B has been absent from work for two (2) months in succession with a doctor’s certificate and is still not able to work, Party A is entitle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prior to the agreed date of expi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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