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家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某市某区,故原告收货地某市某区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上海虹口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通过支付宝规则约定了收货地在某市某区,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淘宝购物在如今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时尚,甚至是一种习惯。淘宝购物在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在维权途径等方面还不是特别的明了,特别体现在消费者如何在网络购物中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管辖
法院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2年8月,居住地为某地的王某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王某所在地某市某区。双方因淘宝网店购物产生纠纷。于是2012年9月10日,原告向其所在地的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限内,被告上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称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可知本案既非交付货币,亦非交付不动产,涉案合同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被告,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上海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决】
原告所在地的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家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某市某区,故原告收货地某市某区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上海虹口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某公司对本案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通过支付宝规则约定了收货地在某市某区,
故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2012年2月,江苏的汪先生在淘宝网上向宁波镇海的卖家购买了5张3G资费卡,每张168元,总共840元,由汪先生自己承担运费。由于该卡并未激活,汪先生在购买当月无法查询到该卡的真实信息。3月份,汪先生经查询后发现,该卡的产品信息与卖家的描述不一致。他立即找卖家协商,并向淘宝客服投诉。多次协商未果后,汪先生向江苏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海的卖家赔偿840元。 被告镇海的卖家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的申请。被告镇海的卖家认为,他住的地方是宁波镇海,合同履行地也在镇海,因此该案不属江苏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镇海的卖家所在地宁
波镇海法院审理。
【法院裁决】
江苏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原告汪先生承担了所购货物的邮费,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宁波镇海,江苏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卖家提出的异议成立。
江苏法院随后将该案移送至被告被告镇海的卖家所在地镇海法院审理。
【案评】
淘宝购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
由于消费者所面对的网店是虚拟不确定的,因而确定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所以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
【第一种:双方签订了管辖协议】
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协议无效时,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可知,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如案例一中的支付宝争议规则)且不存在不公平不合
法的免责条款情形时,则应当以当事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签订的电子数据协议为准,即体现意思自治原
则。
【第二种:不存在管辖协议】
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二者之间有选择
权。
首先,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如果被告为个人,则被告住所地就为被告个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法人,则被告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淘宝购物和传统的购物不一样,卖家和买家几乎谁也不知道对面的是谁,以及真实
住所,但是可以通过IP地址等查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对于网络购物司法管辖权的争议更多体现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所以在网络购物中,如果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案例二)。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提,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
为卖家所在地。
综上所述,在淘宝购物纠纷中,消费者为达到维权目的以及降低维权成本的关键甚至前提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实践中法院在针对经营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还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证据作出判决,所以笔者认为消费者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应当充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
事实,以此应对经营者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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