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

潍坊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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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总分100分,加分项共6项5分,合计105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分值为70分及以上, 其中

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70%,即综合管理得分不低于14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得分均不低于28分。

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要求,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

3. 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

5. 街牌、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999》)。 6. 不规范用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7. 标有▲的项目为累计扣分项,扣分总值不超过该项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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