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的风险及对策
近来,受美国经济不景气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不振,国际贸易举步为艰,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的航运企业也深受打击。航运企业(尤其是从事远洋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面临的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其在积极开拓市场以谋求生存的同时还必须面对国际贸易往来的各交易方。为促进贸易顺利进行,实现利益最大化,一些交易方往往尽可能地满足交易对方提出的各种苛刻甚至不合理要求,而将其不利后果转嫁至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应充分认识集装箱运输业务中的各类风险,以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在业务往来中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对策
1.1 风 险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的收发货人因为正本提单不慎丢失或提单流转时间过长,导致收发货人无法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免费堆存期内提货,或者根本无法提货,从而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公认的准则,也是承运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从理论上讲,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严格遵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原则会导致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及时提货,并随之产生无人提货等超期重箱问题。可见,如何保证既安全又迅速地交货是承运人面临的难题。
1.2 对 策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接到提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首先确定该提单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1)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要求提货人提供提单正本、副本的影印件和装箱单等单据,以审核提货人是否为收货人;同时要求提货人提供资质优良银行出具的保函,并严格审核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此外,承运人应取得发货人同意将货物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2)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承运人在放货前须取得收货人的保函及发货人同意放货的书面保证。
总之,无论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时,须确保提货人和提单上的发货人提供诚信良好银行或公司出具的可执行的有效担保或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否则承运人不应盲目放货。
2 承运人因无权查验货物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2.1 货主提供虚假货物信息
2.1.1 风 险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承运人对集装箱内所装货物无权开箱查验、核对和计数,因此,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信息的了解完全依赖于货主的如实申报。部分货主为达到其不法目的(比如偷逃税款等),借机提供虚假货物信息,例如谎报、瞒报货物品名、质量和件数等。鉴于此,目的港(尤其是欧盟国家港口)海关对从特定地区出口的货物予以高度关注,并对之实施随机开箱查验。随着目的港海关对我国出口产品检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众多世界名牌企业与本国海关签署协议,以加强对进口假冒名牌货物的查处和打击。如果承运人被发现所承运集装箱内的货物与申报不符,往往会被目的港海关处以高额罚款。
2011年7月,某船公司承运7个集装箱从巴基斯坦到海防港。货物到港后一直无人提取,联系收发货人也无任何回馈。最终,承运人在目的港申请海关查验,发现箱内货物不是所申报的海蜇皮,而是粗盐。由于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发货人,只能与目的港海关沟通,最终海关同意承运人就地销毁箱内粗盐,从而避免了集装箱退运的尴尬处境;但单箱货物的销毁费用为美元,承运人不得不为此支付高达美元的销毁费用。可见,虽然承运人在此案中没有过失,却仍要承担风险和损失。
2.1.2 对 策
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一旦发现所承运货物与货主申报信息不符,应立即与装货港代理人联系;装货港代理人须密切配合,设法及时与发货人联系,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货人就此事承担所有责任及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谎报、瞒报货物品名的发货人在货物托运前已作好被发现后的逃逸准备,此时承运人往往联系不到发货人;再者,大量发货人通过多家货代公司异地订舱,一旦出现问题,货代公司之间往往相互推诿,导致查找托运人和实际货主困难重重,即便找到托运人或实际货主,其往往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给事后处理造成极大困难。鉴于此,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要求订舱客户提供合约号或税则号,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运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以及船名、航次、收货地、装货港、卸货港、交货地、货物品名、箱型、箱量、运输条款和客户的个性化要求等,并要求客户的订舱单上必须有委托人的有效签章或签名。总之,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操作和管理规范,以避免损失,维护信誉。
2.2 货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信息
2.2.1 风 险
货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信息是承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面临的重大隐患和风险,不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承运人必须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风险防控工作。
2.2.2 对 策
为降低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风险,承运人在接受货主订舱时,应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并且不接受货主在装船后的改单要求。对于货主正常的改单申请,承运人应认真查实货物品名,核对货物是否为危险品;此外,承运人还应要求货主提供有效担保,要求其承担可能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并加收相应的改单费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货主有义务向承运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信息。如果货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信息,承运人不仅有权向货主主张和追究由之造成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而且对瞒报、谎报的危险货物享有使之无害的权利,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货主走私违禁品等货物
2.3.1 风 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的走私品由传统的烟酒转为日常食品,比如腌制品、方便面、榨菜和粉丝等,同时还包括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比如电警棍和仿真枪械等。在此类集装箱货物运输中,货主为方便进出口,往往不会如实申报货物品名,而多用服装、家居用品等合法货物品名替代。在走私案件中,承运人不仅面临目的港海关的高额罚款,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2.3.2 对 策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或者其他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承运人保证其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之货物品名的正确性,并且保证所托运之货物是合法货物;如因托运人未正确申报或从事走私等违法行为对承运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因货物中夹带违禁品、走私品导致集装箱及箱内货物在目的港被海关扣留的情况,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主动配合目的港海关,提供与货物有关的文件和单证,并积极联系收发货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或银行担保,以使海关尽快放行货物,并保证承运人能够追回由此产生的损失。
3 承运人因货主装箱不当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3.1 箱内货物积载、绑扎不当
3.1.1 风 险
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将预检合格的集装箱交给货主,由货主自行将货物装箱后交付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安排将装箱完毕并且铅封完好的集装箱装船运往目的港。由于承运人在未征得货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开箱查验货物,因此,承运人对于箱内货物的堆装、积载、绑扎等情况一无所知。由于货主对远洋集装箱运输风险(如遭遇海浪、恶劣气候等)缺乏直观的感受和预测,因此,其在装箱时对箱内货物的积载、绑扎往往不会给予充分重视,其结果不仅会导致货物发生严重损坏,而且会造成箱体损坏。
3.1.2 对 策
为避免因货物装箱不当产生风险和责任,承运人通常在签发的提单上注明“发货人装箱、清点数量并施封”字样,避免使用“清洁已装船”字样。在因货主积载、绑扎货物不当导致货物受损的情况下,承运人不仅不应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还应根据集装箱的损坏情况向货主追偿相关修理费用。
3.2 冷藏货物装箱不当
3.2.1 风 险
随着冷藏集装箱制冷和控制技术的发展和日臻完善,冷藏集装箱适装货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虽然冷藏集装箱现已具备多种保证货物质量的功能,但对货物进行正确的装箱前预处理和适当的包装,以及箱内货物堆装和对特定温度、湿度、新鲜空气换气量等的设置均十分重要。如果货物在装箱前没有预冷,或者箱内货物堆装超高,或者因货主对冷藏集装箱工作原理认识不足,将冷藏集装箱的通风口遮蔽,承运人将无法保质保量地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
3.2.2 对 策
在运输冷藏集装箱时,承运人应配合货主完成以下工作:(1)对货物进行预冷处理,使货物温度达到运输要求的温度;(2)冷藏集装箱一般不予预冷,以防止箱内水汽凝结后产生水滴损坏货物外包装和标签,但在货物冷库温度与箱内温度一致并采用冷风通道装货时,可以预冷冷藏集装箱;(3)在冷藏集装箱交付使用前,承运人应对箱体、制冷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冷藏集装箱清洁、无损坏,并确保制冷系统状态良好;(4)货物装箱前应将箱内温度、湿度和换气量等数据设定在正确范围内,同时箱内堆装的货物应低于红色装载线并不超出“T”形槽的垂直面;(5)在多式联运的交接过程中,货物可能短途脱离制冷,或者因制冷系统故障造成货物脱离制冷,对此,承运人应尽量避免冷藏集装箱长时间停止制冷的情况,以免温度波动造成货物质量下降。总之,如果因货主装箱不当造成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承运人因无人提货而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4.1 风 险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影响,重箱超期堆存、无人提货的现象日趋严重。2010年9月,某船公司从欧洲承运30个集装箱的大理石货物抵达蛇口港后,收货人陆续提走15个集装箱,剩下15个集装箱因为清关问题无法解决一直无人提取。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多次沟通无效后,对提单上的收货人提起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收货人否认一切责任,并表示弃货。
4.2 对 策
为避免无人提货和超期重箱案件发生,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在货物抵港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并催促收货人尽快安排提货事宜。如果收货人对承运人的通知和查询不予协助,或者发生收货人公司倒闭以及收货人失踪等情况,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与当地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商讨货物处理办法,或尽快申请法院拍卖或销毁货物,以避免超期重箱在目的港长期堆放,最终也有利于承运人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86条、87条和88条对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作出规定,据此可以认定提单上的收货人是无人提货、超期重箱案件的首要义务主体。在提单上载有收货人联系方式和名称的情况下,如果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法院一般认为收货人应当履行及时提货并按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同时承担因收货人未能及时返还集装箱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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