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困境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日益成为信息发布、传播和接收的主要媒介,它促进了信息的自由传播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伴随其产生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媒体带来的网络谣言问题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强化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依法治理网络不法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的问题,但是目前,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困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困境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一、伦理上的困境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言论自由和遏制谣言的价值冲突,我们必须认真审视通过法律规制谣言是否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网络谣言的规制关涉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名誉权之间的价值权衡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两者的冲突,又如何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呢?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就必须对在一定程度上对错误言论进行保护,但只有适当强调言论自由这一价值的重要性,才能使得社会避免承受“无止境的诽谤之痛[1]”。关于言论保护的“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认为,网络上的各种谣言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观点的论辩与交锋加以自动澄清,若有专业人士对相关事件进行解读以对抗谣言的话,就没有必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规制。对此,有人指出市场的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当今社会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所以必须对谣言进行外在手段的干预,而不能依赖市场自身,在当今社会,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大多并不是出于恶意,好事者往往出于将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猜测诉诸于天下,共鸣者则奉为“良言”四处传播[2],那么对于这些传播者的“善意”进行规制又是一大问题。

  二、定位和功能上的困境

  因为只要允许网络舆论场的存在,其必然会散播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谣”是“言”的媒介,网络谣言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在本质上可以视为公众的一种表达行为。所以如何在海量的信息中有效地甄别信息的真伪和优劣是一个又是一个难题。在海量的网络谣言中,有的是出于追求真理的目的,或者至少具有追求真理的外观,这种便属于“高价值言论”[3],而这种相较于粗鄙的、猥琐的、诽谤性的、挑衅性的言论而言,显然是更值得受宪法保护的。所以,对舆论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并非所有谣言都是消极的,相反,谣言在某种程度上会促进政府治理机构的透明、优化。比如谣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的手段披露腐败。对于这样一些有价值的言论,我们如果对其加以规制,便可能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钳制,便违背了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初衷。

  三、法律自身制度的困境

  对网络谣言的有效规制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机制,我国在惩治网络谣言领域已初步形成体系,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控体系,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如在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中存在的“宣示性多于实效性,指引性多于操作性”[4]问题,行政规制中上位法下违法抵触的问题,刑法规制中对于适度延长相关配套刑期和对模糊概括语句进行准确界定的问题等。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立法,即《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法中针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网络表达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规范文本,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其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立法级别较低,缺乏专业性的龙头法。并且各规章之间的具体内容虽无明显差异,但是各自的规制理念和规制不同,因此导致了规制力度的削弱,二是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公安部及其下属的网络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等各监管部门在权力配置上衔接不够紧密,有些又出现权利的交叉重叠,所以不可避免导致严重的推诿和踢皮球现象,不利于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

  四、配套规制体系建设的困境

  除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外,还需配套政府规制、监管技术治理、媒介素养培养的体系建设[5]。然而从我国来看,政府在网络谣言事件应对中往往辟谣行动迟缓、不能积极地公开信息,常常抱有“毕其功于一役”心态,仰赖单一的措施,同时辟谣内容较为晦涩、官方性较强,无法真正获得民众信任、实效性不明显,因此达不到政府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目的。在技术问题领域,互联网应用管理技术是较为成熟的,治理网络谣言并无重大技术障碍,实时监控和跟踪、找到造谣源头已经不是问题,互联网运营商可以通过对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全面的排查,促使网站落实管理责任。但是仍然存在着监管的成本太高,无法有效进行事前把关等困难。在媒介素养教育方面,我们知道“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责任”,在法治社会,负责任的公民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社会,都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约束[6]。相比国外,我国内地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才刚刚发展,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我国的网民总体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是非判断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若不解决这一问题,便无法从根源上走出网络谣言治理的困境。

  参考文献:

  [1]何雨.论网络谣言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对策[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匡文波,郭育丰.微博时代下谣言的传播与消解――以“7.23”甬温高铁事故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2.

  [3]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J].浙江社会科学,2012.

  [4]黎慈.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J].理论导刊,2014.

  [5]孟鸿.比较与借鉴_网络谣言治理的路径探索[J].前沿,2012.

  [6]陶国根,魏星河.社会资本与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J].党政干部学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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