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定义: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行为。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

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

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

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

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

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

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

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

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

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

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

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

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

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三)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

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

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

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

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

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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