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起重设备(天车)、叉车及电瓶车。 2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 职责 3.1 部门职责

3.2人员职责

3.2.1生产制造中心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6)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3.2.2特种设备管理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4、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4.1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4.2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5.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5.2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6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6.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6.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6.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6.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6.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7 特种设备的使用

7.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7.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7.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7.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7.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7.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7.7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7.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7.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7.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8.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9.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9.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9.3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 交接班管理:

10.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0.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

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0.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0.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0.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0.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11 使用、检查管理

11.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11.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11.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11.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11.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11.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11.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11.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11.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11.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11.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11.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11.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11.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11.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11.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11.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11.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11.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11.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11.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1.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11.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11.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11.14发动机未熄火前,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添加燃油。 11.15禁用汽油擦洗车辆,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11.16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机动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11.17禁采取不经过油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发动机加油。 11.18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进入驾驶室内。 11.19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的做法。

11.20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11.21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11.22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11.23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车轮,以防车

辆滑动发生事故。

11.24在车下进行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三角木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11.25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12 保养

12.1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一级保养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含二级)、大中修由设备科负责。

12.2使用部门应严格进行日常、一级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设备科进行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

12.3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填写车辆日常使用、保养、检查记录表。

12.4叉车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都要进行的保养,通常每工作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工作600小时进行三级保养。

12.5蓄电池车的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非定期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要进行的保养,一级保养一般行驶400小时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一般行驶1700小时进行,而非定期保养是为了保证车辆能在季节变化时及大修后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 12.6其它厂内机动车辆保养、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3 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13.1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和安全规定。 13.2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由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 13.3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中修由专业厂家有关人员承担。

13.4对检修、保养的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检修停用”等相应告示牌。 13.5不准在斜坡处进行维修工作。 13.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车轮卡住。

13.7保养、检修时,应断开相应的电源开关,非必要不得带电作业。

13.8不准用汽油清洗机件。剩油、废油、油棉丝、油揩布严禁乱放、乱倒,必须带回处理,不得留在工作现场。

13.9检修用行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3.10 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必要时应先报告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改动。改动部分应有相应的

技术资料存档并使全体维修人员详细了解改动情况。 13.11 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制作整理有关资料。 13.12 各部门应完整、妥善进行资料保存、保管

起重机械管理

14 使用管理

14.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14.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14.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14.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14.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14.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 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 安全运行要求。 4)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 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 指挥信号。

7)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14.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4.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14.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14.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

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14.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14.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14.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14.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14.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14.2应急措施

14.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14.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14.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15 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15.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15.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 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 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 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 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 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 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15.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15.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天车日常检查表

天车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14.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主管上级部门检查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不得进行抵制。对主管上级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应认真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登记簿》中。 14.6各部门应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通知发出部门。 15 应急管理 15.1 发生火灾

15.1.1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为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15.1.2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15.2 发生地震

15.2.1 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破坏性地震 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居民发布紧急处理措施,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6 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7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18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18.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8.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18.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8.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18.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18.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18.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18.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1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8.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8.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8.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18.3.4 拒绝违章指挥;

18.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18.3.6其他有关规定。

18.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18.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18.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18.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18.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18.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18.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18.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9.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9.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9.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9.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19.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19.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19.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9.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考核

20 考核: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责任考核,按国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规,公司《生产、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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