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属金融凭证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属金融凭证

赵学玲 马宇舟

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既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也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因而不是金融凭证,也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金融凭证,因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由此,就本案而言,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否为金融凭证,是区别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哪类犯罪的关键点。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中银行的委托收款凭证,是指行为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本票、汇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办理银行结算的凭证和证明。

何谓结算凭证?2000年8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认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上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200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因此,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

当前,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业务,对其使用的凭证种类,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均没有明确的定性。但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用于网上电子银行进行收付、结算的唯一的、排他的重要依据,是用于特定主体(金融机构、存款人)之间以特定的格式记载双方的特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同时也是双方记账的重要凭证,符合上述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新兴电子银行业务中出现的一种非传统型的银行会计凭证,应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被告人采取诱骗企业到银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企业印鉴、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将存款企业下挂到华博公司名下作为分支机构再利用网上银行骗取银行资金,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是恰当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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