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岗位聘用、晋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逐步建立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它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针对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和工勤技能等岗位,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不同岗位类别特点,分类进行考核。

第三条 我校在册在岗(含延聘人员及编制外学校正式聘用职工)的所有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校级领导的管理岗位考核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学年为1个考核期,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学年度的考核工作。 聘期考核以3年(经学校研究可做调整)为1个考核期,一般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级及办法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定性考核主,重点考核教职员工的品德素养、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一:《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重点考核聘期工作业绩要求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二:《东北石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办法》。

第七条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 综合聘期内的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聘期内的第二个年度考核,各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完成聘期工作业绩要求1/2 者进行提示。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就业指导教师)的年度考核由学生院(招生就业处)在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就业)的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做以调整。

第九条 校办产业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由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可参照学校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考核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单位考核标准不得明显低于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考核基本要求),制定各单位考核办法。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考核业绩审定小组。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受理考核工作的相关咨询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业绩审定小组成员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的成员构成一致,具体负责对教职工提出异议的已经备案的业绩成果进行复核、认定。

考核相关业绩成果的认定标准与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标准相一致,学校职称评审认定标准调整时本考核办法相应认定标准同步调整。具体业绩成果认定办法及部门分工见《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第十三条 成立由工会、纪监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学校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设在校工会)。 第十四条 在年度、聘期考核学校公示期间,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提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学校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负责将考核工作小组复核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年度、聘期考核办法及各级各类岗位年度、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二)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定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聘期考核结果;

(四)审核教职工对年度、聘期考核有异议结果并进行复核;

(五)协调和处理年度、聘期考核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上报学校相关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职责:

(一)根据学校年度、聘期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岗位、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本单位的考核标准不得明显低于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考核基本要求),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认定本单位被考核人的业绩成果(对于无法认定或有异议的聘期业绩成果报学校考核业绩审定小组进行认定);

(四)公布、上报本单位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

(五)受理本单位人员对年度、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六)研究处理本单位人员年度、聘期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它涉及到本单位考核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分工。

(一)学校各单位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校级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牵头实施(组织部可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考核要求作出适当调整),其它管理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实施。

(二)工勤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年度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工作分工。

(一)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由省管理部门实施)及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考核。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岗位的聘期考核。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期工作任务及业绩成果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三)管理和工勤岗位的聘期考核结果由各单位综合被考核人员聘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 确定等次后报人事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核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被考核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协助、纵容、包庇被考核者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干扰和影响考核工作。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考核程序,影响个人考核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考核组织成员;

(二)诬陷、中伤其他被考核人员、考核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考核中经学校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织成员借考核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考核人员、履行职责时显失公正公平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进人员的聘期以入校后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附件二:东北石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办法

附件一 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分类及等级

第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系列与非教师系列)、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第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工伤除外) 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定等次。

(二)未经学校批准,长期离岗(待岗、拒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定等次。

(三)停薪时间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定等次。

(四)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条 “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其他从事管理工作且被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按管理岗位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

(一)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情况。

(三)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服务意识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结合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情况。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职业道德或师德红七条,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本岗位年度工作任务或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不服从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五)在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受到处理的。

(六)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损失金额3万元以上)。

(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以教务处做出的评价结果为据)。

(八)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十)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十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含)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含)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的。

(十二)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业绩成果如何,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一)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平平,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被追究责任未被行政处理的。

(三)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

(四)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六)遵守劳动纪律方面存在不足,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7个(含)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含)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的。

(八)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第九条 年度考核合格标准:

(一)管理岗位合格标准: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二)技术岗位(包括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合格标准: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三)工勤岗位合格标准: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年度考核优秀标准:

(一)管理岗位优秀标准: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技术岗位(包括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优秀标准: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强,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工勤岗位优秀标准: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 考核等级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各考核等级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标准及其它相关条款,确定不合格等级人员。

(二)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标准及其它相关条款,确定基本合格等级人员。

(三)优秀等级的确定应经过群众及部门领导的两级测评,测评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确定,部门领导测评占35%的权重,群众测评占65%的权重。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标准的优秀标准、测评结果及其它相关条款确定

优秀等级人员。优秀等级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合格标准及其它相关条款,确定合格等级人员。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及部门组织实施考核。

(二)被考核人根据各自的岗位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经考核单位审核后,在考核单位内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方式由各单位考核小组研究确定。

(三)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考核情况和平时表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四)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审议并提出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五)单位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工作小组处理考核申诉;考核结果无异议后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七)学校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

(八)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下一年度岗位聘任、奖惩、晋升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人员,单位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工作岗位决定;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必须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

(三)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人员,取消下一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出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的决定,对于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级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金发放、工资调整、岗位年限的计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 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当年退休的教职工,可以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五)内退人员凡无违纪违法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六)职务(含职称) 变动人员(校内、校外调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提供前段情况,现单位综合考评。

(七)原“双肩挑”处级干部在本年度不再担任管理工作,回教学科研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免本年度管理岗位考核,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八)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九)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借调到外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借调工作时间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挂职、借用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十)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十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后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三)受党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被用人单位退回至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附件二: 东北石油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分类及等级

第一条 聘期考核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第二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聘期考核:

(一)聘期内辞职、擅自离岗(待聘、拒聘)超过一年的,不参加聘期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二)聘期内停薪超过一年的,不参加聘期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三)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参加聘期考核。

第四条 “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其他从事管理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的人员,聘期考核以管理工作考核为主,实行双岗考核,双岗均须达到考核要求。

第二章 聘期业绩要求

第五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

(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认真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质量合格。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招生就业、学生科技创新指导等各类日常工作与活动。

(五)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或专科学生(主要指秦皇岛分校教师)讲授一门课。

第六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学习,熟悉高等教育的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规范和业务流程。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兼任教学工作的教学质量评价合格。

(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坐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要求的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标准(见表一)、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标准(见表二)进行聘期考核。

第八条 聘期工作业绩标准(最低业绩要求)包括教学工作业绩、学术交流、科研(教研)工作业绩三部分。在满足聘期考核基本条件下,三部分均达到最低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有一项未达到最低要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教学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业绩互通互抵政策。双倍满足科研(教研)工作业绩最低要求,教学工作业绩最低标准最多可以降低50%。双倍满足教学工作业绩最低要求且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科研(教研)工作业绩最低标准最多可以降低50%(只需完成论文或项目中的一项)。

第十条 对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选择以科研工作业绩冲抵教学工作业绩标准的即为科研型教师,选择以教学工作业绩冲抵科研工作业绩标准的为教学型教师,没有选择冲抵的为教学科研型教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聘期考核实行延期考核制度。

(一)对于研究周期较长的理论和基础学科, 研究能力突出且有明确长期(超过一个聘期)研究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延期考核。

(二)全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及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延期考核申请须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除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外的各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人员须经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学校备案办理延期考核手续。 (三)考核延长期不可超过所聘岗位的一个聘期。

(四)延期结束后由学校组织校内外9名左右同行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五)同行专家2/3以上(含)评价为优秀的,聘期考核为合格。 (六)延长一个聘期考核的, 考核结果视为两个聘期的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对于某一领域内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考核时实行代表性成果考评制度,克服唯论文、唯项目倾向。

(一)没有完成聘期内规定的相关业绩要求,但在聘期内有重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或重大应用成果或其它形式重大成果、重大贡献,可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代表性成果贡献考评申请。

(二)提交不少于三项重大科研(教学)成果或一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用型成果等作为代表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组织9名左右学术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校外不少于4人) 匿名评议。

(三)代表成果若获2/3以上(含)同行专家认定为优秀,可视为聘期内业绩考核合格。 (四)对于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如果所讲授的全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为优秀(需学生、同行评价同时优秀),在达到聘期考核教学工作业绩要求后,可申请用超出业绩要求部分的授课工作业绩冲抵科研(教研)业绩,经学校相关专家组评议优秀后,可以冲抵。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包括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聘期考核实行团队与个人相结合考核制度。

对于具有明确的学术带头人,成员梯队、年龄、职务、学缘结构合理的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备案,可通过“单位整体考核团队和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考核团队成员”的分级考核方式,实行团队整体聘期考核:

(一)首先由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整体考评团队,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考评,聘期内团队成员人均工作任务强度应明显高于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工作业绩标准。

(二)在对团队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把团队整体目标任务实现程度、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度、把握学科的发展方向能力、团队创新能力的提升、团队后备人才梯队建设、团队的组织与管理等作为主要内容。

(三)团队负责人根据成员对团队整体的贡献及个人研究成果情况参照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标准进行个人岗位考核,重点考核其成员在完成团队整体目标任务中的实际贡献。考核过程中,团队成员个人工作业绩超出考核标准部分可以成员间相互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聘期考核工作量:

(一)聘期内获得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学校认定的同一级别人员,免本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二)我校为完成单位,聘期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励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以及学校认定的同一级别人员,免本聘期考核,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三)聘期内获得“千人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

学校认定的同一级别人员,本聘期最多可减免业绩考核要求的50%。

(四)聘期内承担国家级A1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免本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合格;聘期内承担国家级A2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本聘期最多可减免业绩考核要求的50%。 (五)聘期内在Nature 、Science 上发表文章者,免本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合格;聘期内发表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JCR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检索源期刊一区、二区期刊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聘期内发表SCI 一区、二区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本聘期最多可减免业绩考核要求的50%。 (六)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等同于以上各项规定的国家级荣誉(项目、成果、奖励)的获得者(负责人),本聘期考核时按同等规定减免考核工作量。

(七)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教师,其聘期工作业务要求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但必须在本单位公开告知。

第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其他从事管理工作且被聘为专业技术岗的人员,聘期考核时按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教师系列或非教师系列)执行考核标准(教师系列技术岗位业绩标准或非教师系列技术岗位业绩标准),本聘期最多可减免业绩考核要求的50%。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聘期考核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及部门组织实施分类考核。 (二)被考核人对照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并自评等级。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各单位审核业绩成果。

(四)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五)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处理考核申诉,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七)学校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

(八)考核结果由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岗位聘期考核需以第三方评估等其它方式组织实施的, 由二级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并依照本办法相关原则与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期考核结果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参加聘期考核或不定考核结论人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低聘、待聘或解聘处理决定。

(二)聘期考核合格的,在下一个聘期具有竞聘同级岗位的资格或根据所具备条件竞聘高一级岗位。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有竞聘同级及以上级别岗位资格,下一轮聘任视具体情况,按低聘、转聘、待聘和解聘处理。

第十九条 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金发放、工资调整、岗位年限的计算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业绩成果如何,聘期考核均为不合格: (一)聘期内未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二)聘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聘期考核的。

(四)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期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选学校相关“培养、支持计划”且在培养、支持期内的教师,其聘期考核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聘期内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参照学习单位的考核情况确定。

(三)特设岗位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聘期业绩考核要求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或具体协议执行。

(四)聘期内职务(含职称) 变动人员(校内、校外调动人员),变动前按原岗位考核要求执行,变动后按新岗位考核要求执行。

第六章 注释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说明 :

(一)业绩成果均要求聘期内取得且我校为完成单位。

(二)聘期考核标准所列业绩要求均为最低要求。

(三)计划学时是指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秦皇岛分校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计划中规

定课程的开课学时。

(四)发表的论文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东北石油大学。论文(文章)的界定按照校科协制定的论文(文章)界定办法认定。

(五)科研(教研)项目及获奖按科研处、教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定办法认定。 (六)获奖成果要求额定名次内有效。

(七)其它业绩成果按照学校现行的职称评审认定办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级别注释:

学术论文等级按照即将出台的《东北石油大学学术论文认定办法》界定,科研项目等级按照即将出台的《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界定。

科研项目级别暂定为:国家级A1类是指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一级项目;国家级A2类是指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二级课题;国家级A3类是指国家级一般(面上/青年)项目或三级专题/任务;省部级B1类是指省部级重大项目;省部级B2类是指省部级重点项目;省部级B3类是指省部级一般项目;厅局级C1类是指厅局级重大项目;厅局级C2类是指厅局级重点项目;厅局级C3类是指厅局级一般项目。

表1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标准(最低要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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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标准(最低要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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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标准(最低要求)(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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