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资质申请表

(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3)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的,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5)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检定证书;

(7)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

(8)办公和实验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9)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3、附件材料的装订

附件材料与申请表应分开装订,附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型纸。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

(二)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材料涉及到人员、资金、设备等指标,请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见附件4)提供。

4、社会保险的缴纳可以两种方式证明,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1、申报企业完整填写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见附件5),并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送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加盖公章;2、申报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缴费情况证明和缴费收据。

5、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6、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六、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七、审批结果的反馈

对于通过我委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将在承诺时限内以我委直接报送或我委密封材料由企业报送的方式报送给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资质信息的更新

(一)新申报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登记存档,并办理加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手续。

(二)已有资质企业的资质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登记存档,并及时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添加和更新有关信息。

(三)“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委记录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添加及更新资质信息,将会在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无法正常录入企业报建信息,影响有关手续的顺利办理,因此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如果出现信息无法正常录入的情况,请各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企业资质信息登记和录入等有关手续。拒绝更新资质信息的企业,将被我委列入资质重点核查对象。

九、其他事项

(一)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问题,可向以下部门咨询:

1、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电话:5521591,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

2、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建筑管理站,电话5521196,地址: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311室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受理实行“阳光”作业,不委托任何所谓中介代办业务,请申报人依法依规按正常渠道申报,以免上当受骗,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告知单位: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首问告知人:

行政许可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人:

附件: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3、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5、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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