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知识2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知识

唐山市人社局

第一部分 工伤及工伤预防

一、工伤

1、工伤的定义(p372)

国际劳工组织在1921年召开劳工大会,通过《工伤公约》,在《工伤公约》上通过了工伤的定义,即工伤是与工作直接或间接相联系的事故造成的伤害。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

2、工伤的性质

第一是严重性。就是工伤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能被工伤毁掉。

第二是不可避免性。即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做得再好,甚至天衣无缝,工伤还是要出现,这是统计学的规律,工业生产一定会有工伤出现,但发生率会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永久性制度。

第三个工伤具有社会性。这是最重要的。工伤不再是一家一户的劳动者的个案,也不是一个资本家能承担得起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的责任。

3、工伤的危害性

工伤的概念是这样,那么工伤的危害到底在哪?工伤是和工业化危害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性的工伤。

第一是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的损害。现在我们看到,如果一个家庭有工伤,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家庭一般不会富裕,可能就会陷入新的贫困。

第二是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仅靠一个小企业是无法支撑的。

第三是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后果。

近年来,我市每年发生的工伤都在1万件以上,其中一半以上达以伤残等级,我市工伤保险基金2014年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达到6亿多元。如果把这些钱放到实体经济上,会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从这方面看,我们所从事的工伤保险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看,它确实是一个相当大的工作。

二、工伤预防的概念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工伤预防的作用

1、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3、有效控制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

四、工伤预防的措施

(一)法制与监督检查措施

1、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二)宣传教育与培训措施

(三)技术与管理措施

(四)健康监护与措施

1、童工的保护

2、未成年工的保护

3、妇女的保护

4、职业病的防护: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P375)

5、劳动者的保护

(五)经济措施

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维权程序

1、确认劳动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2、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3、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获得补偿。

5、后续治疗及长期待遇。

第二部分 如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这一事实,是否属于应当认定(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可以不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外,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集团公司,如二十二冶、中材建设公司)均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参保地(即我市)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转由我局负责。

在我市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如果该单位为农民工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地末给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也是受理范围。

职工范围的规定: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和雇工都享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都应依法得到救助与补偿。(p377)

受理时限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个人名义申请和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差别在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的规定: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

以工会名义申请的,应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都可以。

以职工个人名义申报的,可以是职工本人,也可以是合法的委托人。 以职工近亲属名义申请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近亲属的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遵循的原则

(1)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况下,就认定为工伤

(2)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证据。

四、工伤认定的种类

第一类是生产事故(我们国家叫安全事故,国外叫工业事故或职业危害)造成的肢体伤害。我们通常遇到的断胳膊、断腿的肢体伤残,也叫肢体工伤,我们把它列为第一类。

第二类是职业病。在工作场所里接触到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导致的跟职业相关的疾病叫职业病。

国际上通常把上述这两大类包含在工伤中。

第三类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这个在工业化国家也包含在工伤范围内,但是辅助的,与职业病和肢体伤残不一样,是另外一种间接的损害。

第四类是有我国特色的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二是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三是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从以下三方面分类: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p377)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部分 劳动能力的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p378)

劳动能力的鉴定,又称劳动鉴定、医务劳动鉴定。它是指运用医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的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诊断和鉴定确认的全过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劳动能力的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一)劳动能力的鉴定的性质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依法作出的客观、公正、合理的科学证明行为,而非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劳动能力的鉴定的作用

1、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依据

2、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p380)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p380)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p381)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工伤社会保险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定义: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为负伤者、致残者和死亡者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制度。是国家运用立法强制实施的,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伤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p381)

强制性 互助互济性 保障性 非盈利性

3、工伤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

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其作用包括:

1、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于用工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与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业破产,则工伤职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分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分散企业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工伤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工伤待遇较高,企业可能很难承担,通过保险的方式,可以分摊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3、缓解矛盾,减少诉讼。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工伤待遇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利害关系直接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用人单位怠于支付的可能性大,不利于工伤职工利益的保护,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就减小,因此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p384)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工伤社会保险基金(p385)

1、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工伤社会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为: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唐山市从2015年开始上浮了各行业的基准费率。

劳务派遣员工到唐山统筹地区以外的属于二、三类用人单位一线岗位工作的,缴费费率确定为该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工伤社会保险的改革(p386)

1950年《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暂行条例》建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讨论通过,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重新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p382)。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第五部分 题型 一、判断

二、选择题:单选、多选 三、简答题

四、答辩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论述工伤预防的作用。

五、案例分析:确定劳动关系,确定申报时效,工伤认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定级,待遇,争议处理。(p372)

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复习题

1.理解工伤预防的内涵?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2.工伤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法制与监督检查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措施 技术与管理措施 健康监护措施 经济措施 3.工伤认定的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况下,就就认定为工伤 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证据。 4.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强制性 互助互济性 保障性 非盈利性 5.工伤社会保险的基金筹集渠道有哪些?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铁其他资金

工伤待遇明细表(2011年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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