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

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

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

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

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

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

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 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

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

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

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

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外国法的查明(证明):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

在和确定其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指引本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

的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最惠国待遇: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

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

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

行为。(涉外代理,就是有外国因素的代理。)

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

律制度。

涉外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

限。(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或选择)

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

个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又称主权豁免。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

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

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

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司法协助: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

行一定司法行为的制度。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

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

发生法律效力。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私法外文书送交给国外的

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指案件的受理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

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私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

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

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

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

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

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

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

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5、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

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

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

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

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

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

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家凯弗斯提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

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

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

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

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

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

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一、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二、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一般也允许上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二、类推适用内国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二、法人住所地说。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四、准据法说。五、复合标准说。

17、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8、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9、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0、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1、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4)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五、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6、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6、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的法律。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7、 论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和实践。一、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二、法院地法说。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13、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8、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0、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1、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二、属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1、以被告住所、居所地为联系确定管辖权;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三、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如有关不动产案件、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有关专利、商标案件。四、协议管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管辖。五、平行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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