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廊坊市农村信用社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 强制休假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 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强

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

第十三条 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2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

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

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待休假期满后,休

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条 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12月份)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5日前。

第五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休假人员、接管人员的监交工作,按稽核操作规程,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全面稽核和业务核查。主要内容:

1. 休假人员是否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

2.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客户、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

4.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

5.休假人员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还要稽查:

(1) 是否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决定、指示等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

(2) 是否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

(3) 是否直接实施违规行为;

(4)是否因经办人员、营业单位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

(6)是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

(7)是否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出现问题不反映、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

(8)用人是否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9)是否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6.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事项。

(二)结合接管人员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总体评价,出具书面结论,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所接管岗位按工作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保证业务正常开展;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漏洞隐患;全面复核休假人员经办过的有关帐务,配合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进行稽核;对该岗位工作做出书面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接管期间处理的业务承担永久责任;对复核、检查过的帐务承担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假人员义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不得回本单位或本部门上班;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不准出国(境),到外地休假应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且要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不得离开本地。

第六章 休假次数、时限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次数,但列入本办法的相关岗位实施强制休假每年应不少于岗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计算机系统管

理员、银行卡制作及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不能超过两年,其中,各级高管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必须实行强制休假。

第二十八条 强制休假时限一般15天至20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期回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管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做好相应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接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所在单位(部门)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所在单位(部门)正常联系的;

(四)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成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廊坊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