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内摔伤,谁之过?
孩子幼儿园内摔伤,谁之过?
2011年10月中午12点多,属广东省XX市(地级市)的XX市(县级市)宁新中心小学幼儿园的三个小朋友在无教师看管的情况下一起抬凳子玩,有一个孩子不知怎么地,就从长凳上跌下来,把手臂给摔断了。由于谁也说不清这个孩子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受伤孩子的家长一气之下便将该幼儿园和与受伤孩子周围的两位同学都告上了法庭。
当天下午五点钟,两位被告孩子家长去接孙子,老师一见到家长就说:“家长,你们的孙子出事了。”家长问出了什么事,老师说:“你们的孙子把别人给摔了,这次就严重了,对方的手骨跌断了。” 因为当时这两位家长的孩子跟那位受伤的孩子可能是在一起玩耍,所以受伤孩子的家长认为孩子的受伤与他们有关,但真实情况却谁也说不清楚。
两位被告的孩子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不一定伤害了别人。由于孩子受伤后产生的各种费用有6万多元,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孩子的家长为了给自己的孩子讨个说法,于是将幼儿园以及两个家长一起告上了法庭。XX市(县级市)人民法院通过一审判决,认为这起事故应该由四方共同承担,即XX市(县级市)宁新中心小学、两位家长、受伤孩子家长各占25%的责任。这判决结果一出来,两个被告的孩子家长可不满意了。
【同期声被告孩子家长:你说判那么多给我,我不服。我的孩子属于全托,我交了学费,交了伙食费,我送了孩子去,监护人就不属于我们家长了,判了我们25%,三个学生总共判了75%,这样说来难道我们家长要在门口站着看孩子上课?】
【同期声被告孩子家长:孩子间玩是难免的,我们孩子也不是有心让他摔着,是玩耍时摔着的,责任我觉得应该学校比较大,因为我人交给学校了,学校应该负责,监护人已经转移了,那么大的小孩知道什么。】
这两位被告上法庭的家长认为,孩子受伤的事实大家都说不清楚,而且孩子是在幼儿园里受伤的,幼儿园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这种大家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很不合适。于是这两位家长向梅州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2年10月底,XX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双方还是就受伤孩子是否与另两个孩子有关展开了讨论。
【同期声被告孩子家长委托代理人:他们三个人并不是在保卫室旁的一张长凳上玩耍,而是有前有后,两个小孩走开后,另一个小孩才摔着,从凳子上摔落,也就是说,摔倒时两个孩子并不在长凳旁。】
【同期声 受伤孩子家长:最重要的是当班老师陈述的事实,是证据比较重要的,当时也没人看着。】
双方唇枪舌剑,受伤孩子这方认为对方出具的证据没说服力,而自己也拿不出实质的证据来。尽管没有证据,但两位孩子家长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这样大家平分责任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同期声被告孩子家长委托代理人:这个伤害事故有一方是有过错的,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不适合承担公平原则。】 XX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判决XX市(县级市)宁新中心小学占75%责任,要赔偿孩子48430.17元。而孩子的监护人由于没有对一审的责任分成提出异议,所以占25%的责任。两位孩子的家长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只有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小孩被家长送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和老师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小孩在园内受伤,幼儿园老师因没有看管好孩子,对小孩受伤的原因说不清道不明,且未及时把此事告知学生的家长,确实是不够负责的。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监护人的转移。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
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本案例看出,幼儿园要防止校园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必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的制度和严密的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并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安排幼儿活动时注意活动量。第三,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对不适合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一定要调离或调出工作岗位,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疏于职守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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