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最初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作为这一制度建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是由于立法上的限制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状况。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熟与完备,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

作为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置的。因此,制度设计者应当相信作为“理性人”的相对人为了维护其权益完全能够作出理智的选择。在日益崇尚个人自由的时代,尊重相对人对法律救济程序的自主选择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共同趋势。尤其是对于正处在行政法治初建时期的中国而言, 只有在相对人的自由选择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劣才能为相对人所实际感知;也只有通过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在彼此激烈的竞争中获取相应的生长空间。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属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复议权的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1]。行政诉讼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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