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协议--一般版

刑 事 委 托 协 议

(2014)浙硕律刑字

第 号

委托人 刘益明 (以下简称甲方)经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张 帅 军 律师、 周 玲 玲 律师担任涉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刘益明 的辩护人。

二、根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律师费 100000 元,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的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它便利。

四、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将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律师费,视为甲方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六、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案件提前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则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一审终结 阶段结束时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 受托方: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25

日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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