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算机犯罪及相关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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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犯罪及相关法律研究

作者:杨妍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计算机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伟大的发明,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结合标志着我们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今天,计算机不但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使我们时刻面临着新危险——计算机犯罪。本文介绍了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计算机犯罪的特征、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关键词】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

列国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持有分歧的观点。计算机犯罪属于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窃、诈骗、破坏等;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性很强属于高科技犯罪,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表现方式、犯罪手段、技术等都将进一步发展,对其所有的形式刑法不可能超前进行规定;计算机犯罪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计算机犯罪不是指计算机自身实时的犯罪行为,而是由人所实施的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这个概念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由美国等信息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提出的。到目前为止,讨论仍然非常激烈。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定义是指非法侵入重要的受国家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的危害性行为;犯罪学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所处理的信息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将来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虽然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认识说法不一,但是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特殊主体有的人认为是“白领犯罪”指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从事计算机操作、维修、管理等人员。在如今的信息社会中,计算机通信与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这就导致了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社会化。

(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因为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广泛、复杂,因此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计算机犯罪类型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来划分犯罪类型,而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因此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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