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动向新特点及防范化解对策研究

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动向新特点及

防范化解对策研究

前言:随着时代发展,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体现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更要奠定坚实的基石。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我所针对2011年上半年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深入开展了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乡情简介

木城乡位于龙陵县城南部怒江下游北岸,距县城153公里。东与平达乡、镇康县相邻,西与德宏州潞西市中山乡接壤,南与缅甸果敢县隔江相望,北与象达乡相邻。有国境线19.71公里。国土面积226平方公里。全乡辖5个村委会、51个村民小组,2302户、9005人,其中:少数民族824户、3417人,占总人口的38%,是全县唯一的少数民族边境乡。

二、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1-9月,我乡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案件80件,调解成功75件,疑难复杂的案件11件,由村民委员会调解的案件63件,乡司法所直接调解的17件。矛盾纠纷案件分类情况如下:

针对上半年来的各级调解机构调处情况,2011年7月3日至5日,由乡司法所又组织了一次全乡性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主要是采用深入到全乡各村组、各单位、人员聚集处等进行排查。此次排查出全乡矛盾纠纷7件,其中已经由各级部门调处过的纠纷2件,村级还未前往调解的5件。村级没有调解的纠纷多数是山林土地纠纷。全乡无长期积压的纠纷,无易发生民转刑的案件,无易发群体性械斗、上访案件。

三、现状分析

(一)矛盾纠纷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山林土地纠纷,上半年共调解19件,也是最多的纠纷,可看出当前我乡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山林土地方面。

(二)邻里纠纷不容忽视。邻里纠纷越来越有抬头趋势,且发生较突然,大部分都通过组内、村内调解组织以口头协

议消化,但爆发出来的多。

(三)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上升。该乡虽然地处边疆,距县城较远,以前离婚的相当少,家庭有矛盾都能够在家里消化,而近年来的趋势是想通过离婚解决夫妻矛盾的居多。1-9月,已经通过法律服务所书写自愿离婚协议的已达3家,婚姻家庭纠纷抬头。

(四)房屋宅基地纠纷增多。随着我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房屋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好多村组都进行了新农村建设,通过对自家房屋宅基地的改造,进行界线的规范化支砌,引起界线争议。

四、矛盾呈现的主要特点

从1-9月份的矛盾纠纷情况可以看出,我乡的综治维稳工作总体较好,无发生群体性械斗纠纷事件,也没有上访事件的发生,纠纷都消化在了基层。矛盾纠纷还都大多数是农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纠纷,无影响极大的纠纷,更无由于边境线问题产生的纠纷,确保了“平安乡镇”的建立,确保了边疆的长治久安。爆发出来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全国普法工作的总体安排,已经圆满结束了“五五”普法工作。普法工作小组通过“法律六进”等形式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总体偏低。公民对法律了解的多寡,与公民的文化素质有关。一般说来,文化素质高的人的兴趣较为广泛,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较多,因此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就有可能较高,而文化素质低或文盲恰好相反。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讲,与公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并实现程度较好的法律,他们就较容易知晓,反之就少些。我乡人民群众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感性认识,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我乡又是少数民族乡镇,文化素质比较低下,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主动性,一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理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初始状态,因而难以用正确的法律常识指导自己的生产实践活动。例如一些经过严格程序发证了的山林,现在还常有纠纷发生。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下也是同样。市场经济建设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并不是坏事,因为当前不可能实现全民共同富裕。但在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先富起来的公民,没有起到带动作用,反而以卑鄙的手段,企图强行霸占他人财产,引发

矛盾冲突。

(三)社会分配不公。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十分关注,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分配不公问题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的原因,也有实践欠缺、理论不完善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而新的理论解释尚未建立,无法对新的现象做出说明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农村中进行了更多的救助、救济政策。但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坚强制度作保证,让一部分公民的公平感缺失。例如在农村中由于低保政策对象的确定,都会造成对村委会人员的仇视、对得救助对象的非言非语,久而久之,言语相加,形成邻里矛盾频发。

五、防范化解当前矛盾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总体而言,加大公民的法律宣传,是减少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中,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根据地区不同特点,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

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四是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加强对边境的管理。就我乡的矛盾纠纷现实状况而言,可能会误认为与加强边境管理无关,其实莫然。作为边境线乡镇,我们更应该做到双防,一是防止一些境外入境人员无视中国法律,做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二是要防止一些境内外的非法组织人员入境,宣传一些反共、反稳定的思想言论,相互勾结,煽动一些小矛盾纠纷,小事做大,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后者如果我们不做及时的防范,一但爆发将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主要是防止“三股

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的人员非法入境。因此,在工作中既要加强对现有渡口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又要对人民群众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到一经发现,立即上报,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依靠基层的综治维稳队伍。而村级综治维稳人员配备及文化素质很不理想,如我乡现有5个行政村,但由县政法委拨付工资的仅两个村,造成一些形同虚设的局面。往往是设立相应部门后,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要求,应付相关考核了事,相应的综治维稳人员很多时间也往往安排参与到一些中心工作中。虽然各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在矛盾纠纷调处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在经费保障、培训、管理教育、待遇等不到位的情况下,仍有少数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治安案件。所以,必须要引起党委政府对综治维稳工作的高度重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工作长期开展的先决条件,经费保障到位,可吸收大量的年轻优秀人才加入到综治维稳人员队伍中,可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及训练,以增强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可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配合好规范化的制度,积极探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把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要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联动支持,建立健全相关的联动机制,杜绝部门单打独斗。一方面要把本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各个成员单位协调好,形成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也要向上级其它部门开展好各种衔接工作。如当前开展的“诉调对接”,就能既减少了申诉公民的诉求成本,也使纠纷能够在基层化解。今后应该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提高认识,增强各职能部门对纠纷调解的责任感认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形成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五)开展好源头防治工作。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统筹安排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领导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心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做实事。二是要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事故问责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高度重视和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要切实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巩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

主管领导:木城乡党委副书记 许庆陵

执笔人:木城司法所所长 夏永凡

二0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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