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研究

  摘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人民币“走出去”的第一步。随着内外部条件日益具备,个人也将逐步允许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本文分析了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原则,从加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等方面,分析研究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人民币个人跨境框架      2009年以来,我国开始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中推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以提升人民币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助推经济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目前,所有进口企业均可在进口、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项下、境外直接投资中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出口企业实行试点审核制度,其他资本项下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实行逐笔审批。允许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积极、有序地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走出去”。   一、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满足境内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防范汇率风险。近年来,个人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活跃。以山东省为例,2010年,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跨境外汇收支规模达52亿美元,占当年全省跨境外汇收支的24%。目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货币波动较大,境内个人出于避险需要,具有潜在的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手段的意愿。   (二)有利于拓宽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渠道。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境外人民币存量随之快速增长,境外人民币持有者的投资和交易需求相应增加,这需要为其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因此,有必要考虑将跨境人民币业务从机构向个人延伸,促进人民币跨境有序流动。目前,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办理同名汇款业务,对境内个人是否能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尚无明确的规定。   二、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可行性   (一)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已取得明显成效。除出口业务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已全部向境内机构放开,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已稳步推进。机构项下试点业务的开展以及试点法规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港澳地区的清算实践积累了经验。2003年11月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制度安排,先后为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服务,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办理同名汇款业务,这为境外人民币流入个人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积累了经验。   (三)具备了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技术条件。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化支付系统,只有与境外机构联通就可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同时,人民银行开发了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系统(RCPMIS系统),只要在该系统中增加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的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功能,就可满足监管的需要。   三、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原则   总的来说,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对个人跨境外汇管理,要更为便捷、高效。为此,需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跨境人民币交易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也不例外。因此,要强化个人真实性申报和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确保交易行为与交易单证的一致性。   (二)便利性原则。要根据个人对外经济交往中的行为特点,尽可能减少要求提供的单证,只要能够满足真实性审核需要就可以;要尽可能减少业务审核环节,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业务开展的事后监测和分析,防范业务风险。   (三)差别性原则。在业务开展中,要先部分地区试点再全面铺开;在业务种类上,要坚持先易后难,先进行经常项目业务试点,再按风险程度依次开放资本项目业务;在业务管理上,要坚持数量限额管理和逐笔审核相结合,根据业务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分别采取限额管理和逐笔审核。   (四)联动性原则。在外部,要强化与商务、海关、国税、财政等部门的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比对,开展联合监管。在内部,要强化与外汇、支付结算等部门的协作,解决难题,沟通信息,规范业务开展。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加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从源头上监测分析和管理人民币跨境业务的保证。目前,可以参照根据实际需要,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个人跨境人民币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跨境人民币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个人跨境人民币储蓄账户、个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账户。目前,可以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专门办法,对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作出规定。   (二)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对个人货物贸易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除资金收支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外,其他事项可视同境内机构放开此项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个人服务贸易等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单笔汇款超过规定限额的,银行需对客户的有效身份以及相关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限额以下的,银行凭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报说明即可为客户办理资金入账或汇出。三是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投融资及其他资本项目业务,应严格管理,按照渐进、有序、可控的原则,逐步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投融资试点。   (三)健全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责任控制及惩处机制。一是明确个人的真实性申报责任。个人从事跨境人民币业务,要保证提报的各类单证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二是明确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督促银行完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各类异常信息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三是明确法律惩处体系。细化个人及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法律支持。   (四)建立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在人民银行内部,积极与支付结算、反洗钱、外汇管理等内设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监测、系统、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形成本外币一体化的联合监管机制。二是在人民银行外部,主动加强与商务、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全面掌握个人跨境人民币流动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三是从国家层面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境外人民币的流动监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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