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的通知

关于公布金安区、裕安区建制镇2010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

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2011〕3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裕安区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六安市裕安区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

一、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6元/㎡标准计算;办公用房按照住宅房的标准付给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 (三)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经营用房:每月30元/㎡ 2、生产用房:每月18元/㎡;

3、办公用房(含文、教、卫公益用房):每月8元/㎡; 4、仓储用房(含公厕等公益用房):每月8元/㎡。 (四)区位划分

一类:东至淠河总干渠以西;南至龙河路以北;西至解放路、东大街、淠河路;北至光明路以南闭合区域。

二类:东至长安北路、皖西东路、安丰路;南至佛子岭路以北;西至磨子潭路、黄大街、皖西西路、淠河路;北至华山路以南闭合区域;及整个月亮岛区域。

三类:东至经三路以西;南至312国道以北;西至金寨路、及金寨路延伸段至老淠河以东;北至华山路以南闭合区域。

四类:东至杭淠干渠以西;南至铁路线以北;西至西环路以东;北至寿春路以南闭合区域。 五类:东至三元河以西;南至宁西铁路一公里以北;西至商景高速公路以东;北至合六叶高速公路外200米以南闭合区域。

六类:城市中心城区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含城南镇)。 (五)附属物补偿

详见附件“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裕安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设备搬迁及安装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每月7元/㎡; ②生产用房:每月6元/㎡; ③办公用房:每月6元/㎡; ④仓储用房:每月6元/㎡。

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6元/㎡标准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类6元∕㎡∕月;二类5元∕㎡∕月;三类4元∕㎡∕月的标准计算。 (三)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经营用房:一类20元∕㎡∕月;二类15元∕㎡∕月;三类10元∕㎡∕月的标准计算。 2、生产用房:每月10元/㎡; 3、仓储用房:每月8元/㎡; 4、办公用房:每月6元/㎡。 (四)乡镇分类

一类:苏埠、独山、新安、固镇、分路口

二类:丁集、徐集、罗集、顺河、石婆店、江家店、青山 三类:韩摆渡、西河口、石板冲、单王、狮子岗 (五)附属物补偿

参照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国有土地 补偿标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纪委、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

城市中心区范围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①附属设施:

②室内装璜:

③各类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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