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十不准制度及常用电压等级

井下供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搬送电气设备,电缆及线路。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器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强行送电。

9.失爆的电器设备,开关,接线盒等,不准送电。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煤矿井下常用电压等级及用途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电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000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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