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随着集团公司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资产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备修理质量,保障矿区的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设备的产权属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设备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设备的主管部门,对设备的更新、租赁、维修、报废、调剂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设备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统管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负责办理固定设备的增置、技改、调拨、封存、报废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设备中心要建立健全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固定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开展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设备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并与设备中心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固定设备管理的网络化。

第六条:设备中心将对固定设备实行季度清查工作,对闲置的固定设备有权进行调剂使用、有偿调拨、鉴定报废。

第七条:设备中心负责对设备外委大修理进行审查、审批,对大型固定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工程机械的承修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章 移动设备的更新

第八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更新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每年的10月份,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生产接替及设备更新计划表报设备中心,设

备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接替情况和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设备中心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落实,严格控制更新资金总额。更新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机电处和通防处提出技术参数,设备中心负责设备的调研、选型和组织技术谈判及签订技术协议,申报设备采购计划,参与设备的招投标,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等工作。更新设备由器材供应公司统一采购。

第四章 移动设备的租赁

第十条:设备中心负责下达各矿租赁费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根据更新改造计划和各矿上报经生产部审核后的下年度生产接替情况下达,年内不再调整或减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新综采(掘) 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大修过的综采(掘) 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注明工作面名称、参数、安装投产日期、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并由各租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申请应附供电设计、工作面设备布置图、采区及巷道的系统图和剖面图。

第十二条:租用其它设备时,新设备应提前30天;修理设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设备中心提出由分管领导签字的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说明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安装系统设备布置图或供电设计图。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经审核后,设备中心根据设备租用时间给予安排设备,并通知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领用手续,组织验收交接。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租赁手续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位自负。

第五章 租金的收取

第十四条:设备的租金主要用于集团公司设备的更新及设备到期的大修。

第十五条:成套综采设备的租金收取以第一架支架入井时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综掘设备的租金收取以掘进机下井之日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发现瞒报日期的,设备中心将加收1个月租金。由于使用单位计划不周,造成租赁设备闲置的,设备中心将按设备大修理价格的50%一次性收取使用单位闲置设备的租金,不退租的将加倍收取闲置设备租金。

第十六条:其它设备的租金收取以领用证开出之日开始计算,当月超过15天的收取当月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次月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租金收取:

月租金=设备原值×(1/折旧年限+5%)÷12×租金系数

式中折旧年限见附表一; 租金系数: 新设备为1.5; 旧设备为1.0; 5%为设备年修理费的计提比例。

第十八条:新旧设备的界定:折旧年限过半的为旧设备,使用时间超过折旧年限的设备为超龄设备。

第十九条:超龄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0%收取年租金。但经过大修后的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按旧设备计收租金。

第二十条:租金系数每年的1月份进行调整,有效期为1年。

第六章 移动设备的停租

第二十一条:液压支架的停租时间以最后一架液压支架升井之日算起;其它设备的停租时间以办理停租手续之日算起,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租金停租。

第二十二条:升井设备申请停租时,停租设备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附表三中的规定,否则设备中心将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入井综采(掘)设备和自修设备退租时,退租设备必须完整齐全,设备状态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否则设备中心将不予办理停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综采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停收该套设备4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综掘成套设备在井下直接转面使用的,停收该套设备15天的拆除安装租金。升井自修自用普采设备升井修理时停收30天租金。

第七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的建帐、建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健全事故追查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租用单位要配齐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对应,管好、用好租赁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设备报表报设备中心。不及时上报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办其一切租赁业务,直至设备报表上报为止,由此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八条:各租用单位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与设备中心设备管理系统联网,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的网络化。设备中心负责建立设备标准化体系及年度检查评比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备中心每季度对各单位备用和闲置设备进行清查,闲置设备必须退租,对不退租造成设备积压浪费的责任单位将加倍收取租赁费。需调剂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调剂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设备现场管理工作,设备中心对各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反馈的问题,负责及时协调各生产厂家或修理厂派人到现场,分析原因,拿出处理措施和处理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租

赁设备在井下的完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设备中心将建立综采(掘)配备件专业仓库,对大型综采(掘)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实行代储代销制度,安排24小时值班,以保障集团公司生产应急所需。设备中心按3%-5%向设备厂家计提代储代销费,收取的代储代销费将按50%提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移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拆套,如确属生产急用需拆套的,必须经设备中心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设备中心可先同意拆套,后办理手续,但拆套使用单位必须在10天内恢复被拆套设备,否则将收取该台设备租金,直至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对未办理手续擅自拆套设备的,将加倍收取责任单位该台设备的租金,直至恢复并通过验收为止。

第三十三条:井下应急抢修设备需更换大部件时,要有矿总值班签字的急用部件申请,设备中心综机科和备件仓库负责解决。更换下的部件在3天内送到指定地点共同进行损坏原因鉴定,属修理质量或制造质量造成的损坏由承修单位或制造单位负责修复;属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并应在15天内恢复完好。

第八章 移动设备的修理

第三十四条:综采(掘) 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损坏,在质保期内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由设备制造厂或承修厂负责无偿修复。质保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

第三十五条:每年的10月份,设备中心根据设备大修周期及各单位下年度生产接替和设备接替计划表,并结合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年度移动设备大修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设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大修理计划,统筹安排,严格控

制大修理资金。对各单位自修自用设备,由租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与设备中心签订修理合同;对送修设备由各修理厂与设备中心签订修理合同,设备中心进行修理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以提升设备修理质量,确保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大修理设备应严格执行附表一、附表二中规定的修理周期,新投入的综采液压支架必须使用两个工作面以上方可升井安排大修。对不符合修理周期要求而需要大修的设备的,由设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属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大修费用的60%;属制造或修理质量问题的损坏由设备中心负责协调制造厂或修理厂共同解决。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和安全运行,租赁设备必须在有承修条件和能力的修理厂修理,各修理厂必须持有安监局、设备中心颁发《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设备中心每两年对《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进行一次审查,对存在问题的修理厂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收回《安全资格证》和《大修许可证》,取消其定点修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设备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原值60%的;电动机经测功达不到要求的,经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将采取强行报废。

第四十条:设备中心将成立租赁设备检测站,统一对大修理设备进行出厂质量检测,确保设备的修理质量。检测费用由各承修单位承担,设备中心将按检测费用的30%提取检测奖励基金。

第四十一条: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调出修理的,由设备中心安排运输,送修方和承修方负责现场交接,运输费用由设备中心结算。其余设备调出修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到指定修理厂,运输费用由

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进厂大修设备由矿、厂双方代表在指定地点进行严格交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经双方代表签字报设备中心。要求待修设备必须部件完整、齐全,不准缺件,严禁拆套、拼凑,否则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单位以损坏件原值150%的标准进行处罚,赔偿及处罚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备进厂大修状态应符合附表三中的要求。移动设备退还或转移时,随机专用工具和技术资料必须按移动设备到原使用单位时的交还,如不能退还或不能完全退还的,加收缺少部分等值费用。

第四十四条:设备初检后,承修厂方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检查,并通知设备中心对设备损坏件情况进行鉴定,设备中心出具中检鉴定报告单,承修方按鉴定结论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设备中心将按鉴定内容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租赁设备大修的主要内容是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检查、调整、更换全部磨损、腐蚀、老化、丧失精度的零部件,以彻底消除缺陷,恢复原有性能。主要配备件必须更换使用原生产厂家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设备大修结束承修厂自检合格后,出据自检报告报设备中心。设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设备修理新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出厂验收。如有整改事项承修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应进行复检,合格后设备方可出厂。

第四十七条:对连续2次以上存在设备修理质量问题的承修厂,设备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承修厂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修理质量仍没有好转的修理厂,设备中心将取消其定点修理厂资格。

第四十八条:承修厂应对所修设备进行跟踪服务,在质保期内因修理质量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无偿修复,在质保期内因使用

不当或质保期外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原承修厂协助使用单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

第四十九条:所有设备如需进行改造,必须将方案报设备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承修单位和使用单位无权擅自改造。否则将按设备原值100%处罚擅自改造单位。

第五十条:进厂大修理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备中心根据初检、中检报告、决算书、材料计划表、验收单等进行修理价格的审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一条:进厂大修的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送机等大型设备的修理费用实行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修理总价的15%,质保期为三个月。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修理质量问题,设备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没有修理质量问题的,质保金全额支付给承修厂。

第五十二条:经设备中心同意,各矿可对除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以外的自用设备进行修理,设备中心严格执行设备的初检、中检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修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各矿在井下自转成套综采设备时,对不具备大修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转面补贴;对具备大修条件的成套设备转面,按大修标准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转面补贴。

第五十四条:为保证修理质量,在设备修理过程中所更换的损坏件必须按月由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统一集中回收,回收明细由业务科提供,按审批后的结算材料计划表清点,对缺少的更换损坏件,将按其原值等额从修理费中扣除。

第五十五条:各修理厂应在每月5日前将承修设备报表报设备中心,不及时上报承修设备报表的,设备中心将停止其一切修理业务。

第九章 移动设备的调剂报废

第五十六条:租赁设备的报废调剂由设备中心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有关处室核准,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设备中心业务科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提出报废申请的设备进行报废鉴定。

第五十八条:为确保残体报废、回收和调剂工作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定单位,明确责任,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凡属租赁的综采(掘)、普采设备及单体支柱的残体,由集团公司设备中心全面负责管理。所有报废残体(无论有无资产帐)和大修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均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设备残体要在报废三个月内及时公开出售。

第六十条:所有租赁的设备、单体支柱、大修更换的废旧零部件,各租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集中妥善保管,分类码放整齐。设备中心对临时代管代存的单位支付代管费,待回收通知下达后,停止支付代管费。

第六十一条:对所有批准报废的残体,原则上必须全部上缴。在回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相同”的原则执行,即:设备编号相同、资产号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凡因规格型号不符,重量不足,主要部件不齐的,缺件由租用单位按价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拆套、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罚款。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经鉴定确认送交集团公司调剂库进行对外调剂的设备,应保持基本状况良好。并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时入设备中心调剂库。

第六十二条:对于装卸、运输及其它项目费用,由残体收购单位或调剂回收单位支付。凡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以外的,综合费用暂定标准为180元/吨,30公里及以内的暂定标准为140元/吨。

第六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各种租赁设备的大修质量,对已更换下来的设备零配件,由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缺件从修理费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报废申请按年度进行,设备中心各业务科根据设备折旧、使用年限及状态,在当年年底提前预报下一年度的报废计划。申报明细一式五份,送交设备中心节约利用科进行鉴定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回收。

第六十五条:为调动回收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设备中心根据集团公司[2003]487号和[2005]118号文件规定,按残体收入的5%和调剂设备收入有帐资产的10%、无帐资产的30%分别提取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对各使用单位的各项赔偿及处罚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一

综采(掘)设备折旧年限和修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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