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作文抄袭是否侵犯著作权

中小学生作文抄袭是否侵犯著作权

新闻背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因“抄袭”之嫌进入公众视野。记者6月23日致电江西南昌《微型小说选刊》编辑部证实,《微型小说选刊》(半月刊)2004年第9期第41页曾刊发过题为《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的小说。该文原载《文艺生活》2004年第3期,作者为王纪金。 据发行部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介绍,《微型小说选刊》在全国发行30多万册,重庆市的发行量有好几千册。当地的许多中小学校都把它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记者比较了由《微型小说选刊》编辑部提供

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的复印件与《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作文后发现,后者与前者非常相近,相同部分达90%以上。前者有24个自然段,后者有19个自然段。两篇文章标题只一字之差。两者有近20处不同,但不同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字。

近年来,媒体刊登过多篇高考满分作文,但很快收到读者“抄袭”举报:2001年,四川一考生高考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诊报告》,涉嫌抄袭当年第7期《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先生的就诊报告》;2003年,海南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最美丽的鸟》,涉嫌抄袭《故事会》杂志刊发的《爱的误区》。

除了许多高考作文被举报为抄袭外,一些少年写作大赛的获奖作品被指称为抄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赛的主办者为了杜绝抄袭费尽心机,由《美文·少年版》主办的“全球华人少年美文写作征文大奖赛”已举办两届,正在进行第三届。主办方在每届大赛之初都明确规定:“如发现抄袭或默写发表过的文章者,一经发现,将取消比赛资格及所有奖项奖金。”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拿抄袭作品冒险。近日,大赛组委会主任贾平凹告诉记者:“抄袭现象在中学生中常有发生。我们在大赛的开始和过程中一直强调抄袭的危害性。”

但是许多少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侵犯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现在面对许多中小学生抄袭的问题,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要一棒子打死。这与现行教育体制有关。比如,现在学校强调应试教育,老师经常让学生背诵课文或课外读物,许多学生会把所背诵的文章平移到考试中去,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抄袭。这就需要强化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强调青少年的“创作的独立性”,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散文家韩小蕙认为,老师应有责任跟学生讲清楚,什么是抄袭,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造。 对于中学生抄袭泛滥的现象,作家余秋雨认为:“这种现象一定要改变。要让他们知道,精神劳动中的抄袭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在教学生写作技巧的同时,还要进行道德修养教育。”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宪友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茜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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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观点

高考成绩与考生是否被录取为大学生相互关联,语文成绩在整个高考成绩中占较高的比例,作文写得好,语文成绩通常也会比较高,如果其他成绩也很好,就非常有机会读上大学。如果录取的学校因为抄袭的作文成绩高而录取考生,就可以解释为抄袭者是骗取大学的录取决定。实际上,即使没有被大学录取,但这些满分作文公开出来,抄袭者的名字被当作原创作者而公开出来,他们就会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其社会信誉也会有所提升。所以,这种行为还损害了教育管理或考试秩序。

学生的抄袭之作,只是体现在试卷上,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意图和举动,此举意在获取高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不产生侵犯原创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后果。对这种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制止,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但应试中的抄袭,与现实中将抄袭之作予以发表,获取名和利,还是应区别而论。 青少年正处于知识的学习、掌握阶段,也是人生观确立阶段,教师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向学生灌输道德、法律知识,模仿、借鉴、合理引用、抄袭的界限何在,如何把握,作文与做人的关系,这些道理应渗透到文化课当中,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知识与品德兼备。

议题一:您认为满分作文的作者是否构成抄袭或者剽窃?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主持人:近年来,经常有媒体披露,高考满分作文或一些青少年写作大赛的获奖作品系抄袭或剽窃之作。此类事件报道之后,对于抄袭或剽窃者,也许是群体特殊的缘故,往往是取消成绩,听几句谴责也就没人再追究了。今年的高考又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请问各位专家:本案中满分作文的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构成抄袭或剽窃?

王宗玉:作文是考察一个人的创作能力、写作能力,应该是写作人自己创造的,具有创造性的特点。但是从本期介绍的情况来看,满分作文的作者基本上是抄袭的,如《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与《微型小说选刊》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相同率达到90%,两篇文章标题只有一字之差。两者有近20处不同,但不同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字,反映不出作者的独创性或创造性,显然涉嫌抄袭或剽窃。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署名权、发 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我认为满分作文的作者最起码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将不是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李虹:在今年刚刚结束的高考中,出现了满分作文与他人在先已发表的作品,在文字表达上有90%完全相同的现象,这已很难以“巧合”来解释。不可否认,这是学生在抄袭他人之成果,而不是独创。但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具体分析。因为,学生的抄袭之作,只是体现在试卷上,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意图和举动,此举意在获取高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不产生侵犯原创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后果。对这种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制止,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但应试中的抄袭,与现实中将抄袭之作予以发表,获取名和利,还是应区别而论。

叶林:从这次高考情况来看,部分满分学生的作文与他人已发表文章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奇地相似,应认定为是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个含义很广的法律概念,包含许多可以相对分离的权利形态。高考考生抄袭他人作品而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如果将这种侵权做更广泛的解释,它还具有骗取优秀考试成绩的后果。高考成绩与考生是否被录取为大学生相互关联,语文成绩在整个高考成绩中占较高的比例,作文写得好,语文成绩通常也会比较高,如果其他成绩也很好,就非常有机会读上大学。如果录取的学校因为抄袭的作文成绩高而录取考生,就可以解释为抄袭者是骗取大学的录取决定。实际上,即使没有被大学录取,但这些满分作文公开出来,抄袭者的名字被当作原创作者而公开出来,他们就会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其社会信誉也会有所提升。所以,这种行为还损害了教育管理或考试秩序。

议题二:著作权保护中是否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立法?

主持人: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关于侵犯《著作权法》的纠纷也特别的多,但我们还没有看到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例,请问,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否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规定?

王宗玉:著作权保护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立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侵权问题是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李顺德:著作权保护中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规定,也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作出特殊规定。 孟宪友:我国目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尚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犯著作权的立法。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即使未成年也依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李虹: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都依法享有版权。青少年的习作、摄影、绘画之作,同样受版权法保护,现实中无视、漠视青少年著作权的现象多有存在。但另一方面,如果青少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比如,抄袭他人作品予以发表,参加作文大赛或结集出版,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民法中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来承担。所以,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但对于青少年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重在分析其原因,重在教师、家长的教育和引导,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也应考虑行为的情节、后果,并从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实际出发,酌情而定。

议题三:学生一旦侵犯著作权,该由谁来赔偿?是否要区分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

主持人:如果学生的抄袭或剽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有区别吗?

王宗玉:在侵犯著作权中,应当区分成年和未成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显然是不一样的。如果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一样。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李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当学生侵犯著作权时,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当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2)当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3)如果学生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如果学生侵权时年满18

周岁,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

叶林:无论这些考生已成年或未成年,要求这些高考考生承担赔偿责任,都不很恰当。首先抄袭的作文仅是在极小范围内发生的,这与抄袭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文章有重大不同,不仅抄袭者没有获得金钱利益,被抄袭者也没有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失。

议题四:如何看待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是否应该上升为法律禁止行为?

主持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今天的行为和对行为的看法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我们如何来看待中小学生的抄袭行为,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专门的禁止?

李顺德:抄袭行为,无论行为主体是谁,都是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谈不上什么“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是否应该上升为法律禁止行为”的问题,也没有必要专门为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制定法律规范。

王宗玉:中小学生的作文抄袭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它和其他的主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侵权的主体是中小学生,人们对他们相对宽容而已。这一点我们应该明确。对于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行为,法律当然要禁止。《著作权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侵权主体的,不管是谁,只要侵权,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小学生也不例外。

孟宪友: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通过教育就很容易使其改正。现代社会立法趋向于人性化,法律亦应体现对中小学生的社会关爱,抄袭他人作品就是个学风问题,不宜让法律调整。

李茜:对于抄袭、剽窃行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禁止行为,我认为,学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在主观上也是为了学习他人写作长处,从而提高写作水平。从使用目的来看,记忆、背诵范文确实能在短时间内对学生起到启迪的作用,所以对中小学生抄袭行为本身不可苛责,我认为此行为是善意的,不妨理解为借鉴。

由于目前教学环境的局限,应试教育还会在一定期间内存在,这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学习方法也存在合理性。但我们不提倡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学习,也不应该由教育工作者提倡使用这种方法提高成绩,因为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势必打击青少年创造新事物的积极性,禁锢他们的思维空间。因此对于中小学生,将这种行为上升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故而对此立法没有必要。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在讨论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优缺点,探讨教育的改革方向。本案是否引发了我们对教育体制改革更深一层的思考?

王宗玉:我们的教育除了传授知识以外,还要培养学生的道德、做人、处世等基本素质,古人说的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是有道理的。抄袭或剽窃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是应该受到反对和谴责的行为。

作文本身应该是学生自己创造的结果,而不应是抄袭、剽窃的结果。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作文不能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并注明出处。当然,中小学生由于年龄、阅历的原因,再加上我们目前在考试之前,老师往往提供范文让大家背诵,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老师提供范文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抄袭的,作文不能成为默写。

中小学生应该意识到抄袭或剽窃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现在学校都开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应该对此专门给学生讲清楚。老师在提供范文时也应该给学生讲清楚。社会各界也应广泛宣传,不能抄袭或剽窃,使保护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李顺德:道德品质问题是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我认为,抄袭行为的主要成因不是法律意识不强,而是道德品质问题。否则,就无法解释,在我国没有著作权法以前的抄袭现象并不比现在严重的客观事实。

另一个相关的、更值得引起关注的现象就是学术上的抄袭行为,其危害性远远甚于中小学生作文的抄袭。学术上的抄袭行为是学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行为人不仅有大学生、研究生,还有研究员、教授等,难道这些人也不知道抄袭行为是违法的吗?显然不是。有些论文、著作的抄袭行为被揭露出来以后,抄袭者的单位不仅不认真批评、教育抄袭者,反而千方百计为其辩护、开脱,以为这是在维护单位的声誉,这种做法实际上助长了这股腐败之风!

李虹:近年来,抄袭现象呈“低龄化”趋势,学生抄袭事件屡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社会、教育界的警觉。青少年正处于知识的学习、掌握阶段,也是人生观确立阶段,教师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向学生灌输道德、法律知识,模仿、借鉴、合理引用、抄袭的界限何在,如何把握,作文与做人的关系,这些道理应渗透到文化课当中,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知识与品德兼备。

孟宪友:本案虽属个案,但反映了普遍的问题;1. 学校对中小学生的教学方法过于急功近利,缺少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引导;2. 法制教育相对薄弱,特别是知识产

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不知“窃书也是偷”;3. 社会对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尊重尚需提高。要克服这些问题不仅是学校的工作,还需社会整体意识的提高。

叶林:我们曾经奉行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并没有实际兑现,抄袭行为背离了我们奉行已久的教育方针,是不是因为我们的教育者忽视了在校学生的德育教育,从而使学生没有意识到抄袭是违法的,也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如果我们指责抄袭别人文章的考生,倒不如反思教育体系和教育者本身存在的问题。正像散文家韩小蕙说的那样,老师应有责任跟学生讲清楚,什么是抄袭,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造。我们应该承认,未成年人的社会判断和识别能力是弱于成年人的,特别是弱于那些有生活经验、阅历的成年人的,无法指望这些学生能够自觉、自知地进行自我约束。当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老师讲清楚了抄袭、模仿和创作的界限,但考生没有清晰地把握,甚至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因为作文成绩满分确实是罕见的。如果是后种情况,就说明这些学生是在明知故犯,就更说明学生的德育教育存在更大问题。

李茜:第一,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需要改革。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学中,仍然是采用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目前鼓励或倡导“拿来”主义,不但会使青少年产生依赖性,无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相反会抑制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开发与提高,所以教育工作者要从激发学生创造性的角度入手,才会扭转这种“天下文章一大抄”的风气。

第二,应该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列入中小学生的行为规章中,或者写入他们的教材中,使他们从小养成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习惯。

第三,应在类似作文比赛的比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凡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其参赛资格,并可予以相应处罚。作文比赛的目的在于选才,那些只知抄的人并不能通过比赛反映出实际写作水平,即使一时蒙混过关,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写作高手,如果不改变现有的比赛规则,则办再多的比赛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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