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支付报酬起诉状怎么写
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支付报酬起诉状怎么写
遗赠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的人继承遗产而将遗产转赠,然而当有遗赠抚养协议,却又不履行支付报酬要怎么做?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有需要的朋友讲解一下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支付报酬起诉状怎么写。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
1.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财产合同性质。
我们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本性,概言之即遗赠人和扶养人互付对价的财产合同。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合意。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合乎合同关系之特性。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依协议履行扶养义务,对遗赠人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及必要的经济供养,在其死后负责办理丧葬事宜,扶养人可取得遗赠人的遗产。虽然协议双方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分,存在时间上的分离,但这丝毫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自始生效的事实。再次,遗赠扶养协议是财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关系中,无论是扶养人为遗赠人日常生活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的劳务,还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承继的遗产,都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遗赠扶养协议并不以协议双方存在某种身份为前提,亦不会改变双方的身份地位。
2.准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既属财产合同,在《继承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1)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无效、变更及撤销。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无效;如果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的情形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在原定的扶养条件不足以维持扶养或者履行能力出现变化时,协议双方亦有权要求变更协议。(2)准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不安抗辩权。遗赠扶养协议如未对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约定,该权利为遗赠人所持有,但应善意且不损害扶养人的利益,不得将约定财产无偿赠与、低价出售他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毁坏该财产,也不得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及用益权。出现上述情形的,扶养人可请求准用《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不安抗辩权。如遗赠人毁损约定财物或将约定财产转让第三人,扶养人可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受扶养人无偿转让约定财产或放弃约定到期债权,扶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受扶养人的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但对于遗赠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扶养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遗赠人的债权。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而遗赠扶养协议的的义务履行具有阶段性,扶养人的债权需待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实现,不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完善
1.扩大协议主体范围。
(1)扩大遗赠人范围。我们认为无论是谁,只要拥有一定个人财产,认为自己需要别人扶养,而别人又愿意对其扶养的,在不违背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即可通过协商订立协议。(2)扩大扶养人范围。其一,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纳入扶养人之中。如一些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民间养老机构,参与到养老行业中来,依然将其排除在遗赠扶养主体之外,显然是不合适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其二,将法定继承人纳入扶养人范畴。这不仅符合民众继承习惯,同时也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的表现。老年人将遗产留给自己最愿意给予的人,既满足了老年人的意愿,又能使被继承人尽心尽力扶养,可谓是两全其美。
2.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协议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允许监护人代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实现养老。监护人代签协议,应当尽量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并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以避免被继承人死后的遗产继承纠纷。如果部分监护人代为签订协议,应当综合协议内容、协议履行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协议效力。对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撤销之诉;如果代签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名义提起无效之诉;被继承人死亡后,该协议必然会侵犯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扶养人及代为签订协议的部分监护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形式要件。为了保证遗赠人意思表示真实,建议立法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一律无效。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口头协议现象,我们认为一概认定为无效未免武断,但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涉及像不动产这样的大宗财产,裁判者应对自称扶养人的当事人提高证明标准,除证明人外,还需要提供已很好地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据,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3.明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1)扶养人义务标准。扶养标准以约定为准,如果协议中未能明确扶养标准,可结合遗赠人的财产状况,以遗赠人过去的生活标准或当地平均生活标准为准。(2)遗产范围。协议约定的遗产范围可以是全部遗产,也可以是遗产中的某一部分,或是某一项特定遗产。扶养人继受遗赠人的遗产范围,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推定为遗赠人的全部遗产。
4.增补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及后果。
(1)解除方式。一是协议解除。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解除后果可由双方协定。二是单方解除。首先,遗赠人恶意处分协议标的物的;遗赠人毁损协议标的物的;遗赠人就约定遗产立有多份遗赠扶养协议,未告知扶养人的;遗赠人无故不接受扶养人扶养,经催告仍不接受的,扶养人可单方解除协议。其次,扶养人故意杀害遗赠人的;扶养人虐待、遗弃遗赠人,情节严重的;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遗赠人可单方解除协议。再次,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协议条件且条件成就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三是法定解除。鉴于扶养行为本身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
当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或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协议自动解除。如果遗赠人与扶养人的继承人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可以由扶养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2)解除后果。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协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实际情况和解除原因进行处理。首先,在双方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况下,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已经履行的扶养义务予以适当金钱补偿。其次,协议一方单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协议即行解除。如因扶养人的过错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不得就其已履行的义务要求遗赠人补偿;协议解除如系遗赠人的过错所致,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经履行的扶养义务的价值进行全额补偿,扶养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视遗赠人的履行能力酌定。再次,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知晓单方解除情形的,应区别对待。如生前处分遗产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该遗产时若为恶意,扶养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该遗产,遗产不存在的,应返还同等数额的价款;第三人取得遗产时若为善意,无偿取得的,以返还现存遗产或利益为限,有偿取得的,支付的价款应归扶养人所有,若价款已被遗赠人所消耗,扶养人可就遗赠人的其他遗产优先受偿。如遗赠人毁损标的物的,遗赠人有其他未列入协议遗产范围的遗产,扶养人可优先受偿。就约定遗产存在数份遗赠扶养协议未告知扶养人的,各扶养人就同一遗产按实际支付扶养费数额的比例受偿。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讲解的“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支付报酬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知识。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合意。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合乎合同关系之特性。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律伴网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相关文章
- 法律知识100问(婚姻家庭篇)
- 赡养纠纷案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三
- 民法学2名词解释
- 民法学-名词解释
- 对公务员的考核
- 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 合同法司考题
(2009-10-28 10:17:11)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婚姻事项 (根据网络相关资料整理) 1.离婚时不提出赔偿离婚后无权再提. 夏某年近五十,结婚二十多年来,丈夫在外事业有成,子女长大成人,一家人其乐融融.但近一个时期, ...
"继承纠纷" 一.法定继承纠纷 (一)转继承纠纷 1.丈夫留下的工资款公婆有继承权 李某生前在某配件厂当工人.在因病突然去世后,配件厂还欠他9000元工资款.妻子张某起诉到法院,向厂方索要这笔工资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 ...
A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 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 ...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 ...
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 ...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人身权法 第二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有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 (一)非财产性: 1.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 ...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